经济法重点汇集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对于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可以称其为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简称国家协调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该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1、第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2、第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3、第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4、第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社会保障关系。 5、第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涉外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体系。其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涉外经济关系,它不调整各种涉外经济关系。不宜把包括了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地列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1、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 2、注重事实上的平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从直接手段为主向间接手段为主转变。 4、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四、经济法地位: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第一,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就是说,经济法
调整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五、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P42 联系:调整对象;渊源;独立地位;作用。 区别:调整对象;法律关系主体;作用;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P46 联系:调整对象;渊源;独立地位;作用。 区别:调整方法;法律关系主体;作用;调整方法。 六、经济法的理念:
(一)概念:经济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经济法的理念不是别的基本观念,而是人们关于经济法宗旨的基本观念以及关于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二)经济法理念的内容: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 1、经济法宗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2、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主要内容是,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
(三)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四)经济法理念的意义:
1、第一,加深理解和切实实施经济法。 2、第二,健全经济法制,推动经济法的制度创新。 七、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应该怎样认识: 第一,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一是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主体”,包括各种经济法主体。 二是这里所说的“利益协调”不同于“利益平衡”。
三是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法性质的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重要区别。
第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1、经济法主体法定,即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即协调主体的职权、职责法定和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程序法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他们的行为合法与否依法的规定为准;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这包括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法定的有利后果(即有利的法律后果或肯定性法律后果)和法定的不利后果(即不利的法律后果或否定性法律后果)。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第一,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第二,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
八、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
(二)经济法体系同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区别,有联系,不能混淆。 联系:1、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中的经济法律规范,除以习惯法、判例法为表现形式的以外,在现代国家大多数是通过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少数是通过其他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
2、是在现代国家建立经济法体系要求建立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没有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也就不会有经济法体系。 区别:
1、组成经济法体系的是经济法部门,而组成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是经济法律、经济法规、经济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而组成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一定是经济法律规范。
(三)经济法体系同经济法学体系的关系同样不能混淆。
区别:1、组成经济法体系的是经济法部门(也只能是经济法部门),而组成经济法学体系的则是经济法学分支学科。
2、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创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经济法学分支学科的观点和内容不是国家创制的,没有法律约束力。
联系:1、组成一国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该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它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