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
一种情况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实行过错推定原则。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两种情况的前提仍然是存在缺陷,并且造成损害。 产品质量争议处理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贯彻的原则: 1、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原则。
2、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3、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2.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3、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程序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1)办理工商企业的登记。 (2)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3)申请获取资质等级的核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4个等级,各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均有严格规定并与其开发能力相适应。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实行分级管理。
(5)各等级企业必须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不得越级承接房地产开发业务。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制度,作为新设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正式资质等级前的过渡管理措施。
(三)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一方为出让方,另一方为受让方,而其出让方只能是国家; 2.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法律规定;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出让是要式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1.拍卖出让2.招标出让3.双方协议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管制:
1.禁止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
2.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3.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4.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5.限制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四)土地使用权划拨: 1.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适用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2、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与意义: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在房地产管理上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是对土地利用的竞争领域和非竞争领域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从而有利于分类管理。 二是有利于明确产业政策和公共政策在土地利用领域的作用范围。 (五)房地产转让及其管理:
1、房地产转让的概念: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房地产转让的基本条件:房地产转让的基本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房地产转让中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房地产转社的禁止事由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该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即不具备上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必备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4、房地产转让合同及受让方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对房地产转让合同受让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答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 1、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2、擅自开发房地产的法律责任。3、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4、违法转让划拨土地的房地产的法律责任。 5、违法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6、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7、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法律责任。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牙巳罪的法律责任。 二十、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一)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国家主体性;2、依据的法定性;3、方式的宏观性; 4、对象的宏观性;5、目的的宏观性 (二)宏观调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