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五)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即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与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是与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不作虚假宣传:这是与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即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这是经营者的义务。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说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消费者享有获得尊重权,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六)消费争议的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责任的确定 1、补偿性法律责任的确定 (1)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致人伤害的法律责任;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侵害人格尊严或侵犯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违反“三包”的规定或约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有关约定的法律责任; 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3)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确定方面的协调。 2、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确定
一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严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 十八、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责任的理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的提法主要见诸英美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严格责任原则一般被称为无
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失责任原则,指的是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赔偿。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指的是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或者由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知道产品有缺陷而没有知道,并把产品投入流通,从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主观上便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担保原则:
担保原则又称违反担保原则,是指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按照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担保追究其产品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产品质量法的作用
1、引导产品质量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产品质量工作法制化要求达到两个方面的目标:
一是国家(政府)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二是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和责任,属于市场行为的范畴。 2、充分运用产品质量法解决经济领域的现实问题。
产品质量不仅仅是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实践问题。人民群众生活的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的形象,政府的威信,都能从产品质量问题中得到反映。由此,可以进一步认为,产品质量不只是经济问题,也含有政治因素。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1、组织体制: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包括处理品、劣质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产品质量标准制度: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那些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实行强制性标准。 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证书,从而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达到相应标准。 (2)产品质量认证产品:
质量认证,是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书和认证标志,从而证明某一产品达到相应标准。
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提出强制性的标准或要求。
6、建立全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系统:包含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消费者的权利;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各种社会组织及个人所进行的社会监督。
(五)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作为的义务:(1)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2、不作为的义务:(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作为的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在进货之后,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不作为的义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1、违法与违约;2、缺陷与瑕疵; (八)损害赔偿:产品瑕疵责任 1.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承担瑕疵责任的方式: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3.履行瑕疵责任后的损失追偿:销售者依照上述要求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产品缺陷责任:狭义的产品责任,即指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其性质为侵权责任,现今各国都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1、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3)缺陷与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