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4)

2019-08-28 23:42

十三、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 (一)概念:市场监管法的定义:

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监管法所调整的是市场监管关系。 (二)市场监管法的地位 (1)市场监管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在法的体系中,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并列,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 (2)市场监管法的法域归属 市场监管法都不会属于私法。 (3)市场监管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1.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同属于经济法的一部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平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2.市场监管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由于市场监管行为与市场交易行为有根本的区别,它们分别由经济法和民法调整。 (三)市场监管法的体系

(1)界定:市场监管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监管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划分标准的同质性:坚持划分标准的同质性,有必要坚持“行为一社会关系”的范式,根据不同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划分部门法。

(3)市场监管法体系的构造:市场监管行为可以分为反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相应地,市场监管关系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等;市场监管法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市场监管法的价值: (1)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

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场监管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的公平。

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市场监管法,其公平价值,主要通过经济公平实现社会公平。经济公平,实质上是社会分配的公平。 (2)市场监管法的效率价值

市场监管法的效率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

一是各国和地区市场监管立法在确立其宗旨时,强调公平取向但从来不忽视效率 二是市场监管立法中,在对既限制竞争、妨碍公平,又具有促进流通、提高竞争效率功能的行为规定监管措施时,既规定禁止的措施,又规定例外或适用除外的情形 三是基于公平对效率的促进而实现效率价值 (3)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

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 (五)市场监管法宗旨的表达

1、市场监管法初级宗旨主要是:通过调整市场监管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2、市场监管法的终极宗旨主要是: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六)市场监管法原则:

(1)监管法定原则:监管法定原则要求,监管的主体、权力和程序等均依照法律规定。 (2)监管公平原则:在制定、实施市场监管法规范时就应以实现公平、增进公平和彰显公平为基本准则,通过对市场交易法公平价值的矫正和恢复,均衡实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

(3)监管绩效原则:规定监管主体、监管权力、监管行为方式和行为程序的市场监管法规范,在制定前进行制度设计时的预期、在制定后运行时的绩效都应当是最大化的。

(4)监管适度原则:监管所适之度在于:适市场监管法的“法度”;追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绩效之度”;均衡达成形式与实质公平和机会与结果公平的“公平之度”。 (七)市场监管法主体的权利 1.市场监管权

市场监管权是监管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监管市场行为的权利。

根据产生市场监管关系的市场监管行为、市场监管法的调整对象和市场监管法体系,市场监管权又分为反垄断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权力。

根据市场监管法实施的方式的不同,还可分为调查权、许可权、制裁权、一般调研权、规则制定权和起诉权。 2.市场经营权

市场经营权,是市场主体所享有的、根据市场状况实施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行为的权利。 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市场经营权,还是制约和平衡市场监管权的重要力量。 保障市场主体的市场经营权,是增进经济民主、推动经济法治的重要途径。 (八)违反市场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

(1)财产性责任:赔偿;罚款;罚金。

(2)非财产性责任:声誉罚;自由罚;资格罚。P212 十四、竞争法律制度: (一)竞争与市场: 1、竞争的含义:

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

2、竞争与市场的关系:竞争对市场结构的优化作用主要通过对市场行为的调节来实现,市场结构是市场行为的结果通过优化市场结构,调节市场行为,竞争最终以良好市场绩效的形成、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为最终目标。

3、竞争的功能: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革新;调节社会分配;促进消费者福利。 (二)竞争法,是指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竞争法调整的竞争监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其一方当事人特定,即具有竞争监管职权的国家机关,另一方当事人为参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第二,双方地位不平等,是监管与被监管、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第三,竞争监管关系的产生依据为国家法律,既非经营者,也非具有竞争监管职权的国家机关。

2、竞争法的地位: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就市场监管法来说,竞争法可以说处于核心地位。

市场监管法的目标在于通过直接作用于市场,排除市场障碍,为市场主体创设平等的竞争环境,竞争法正是以此为目的,通过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实

现市场主体利益平衡,促进市场秩序形成,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 十五、垄断法律制度:

(一)概念:反垄断法是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1、垄断协议的含义与危害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对其最常见的表达是卡特尔。

垄断协议不利于市场的扩大和发展,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措施一般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协议无效,并可同时处以罚款,实施垄断协议构成犯罪还须承担刑事责任等。其中,对于纵向垄断协议,往往还注重利弊分析,只有在垄断协议弊害大于所带来的利益时,才予以限制或禁止。 3、垄断协议例外许可:

(1)为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的; (2)为应对经济不景气,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3)为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的; (4)为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

(5)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但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1、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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