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煤十矿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
1.通风区负责调整、完善工作面通风系统,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必须保证通风设施坚固完好,符合标准化要求。发现损坏及时处理;防止风流短路,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有效风量。
2.工作面投产前,由防突科负责对工作面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核定产量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3.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工作面范围内瓦斯浓度、风量变化、通风设施、监测监控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通风区、矿调度室汇报。若瓦斯超限必须及时停电撤人,坚决杜绝瓦斯超限作业现象发生。
4.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5.通风区跟班干部或班组长必须重点落实该地区的瓦斯检查制度及交接班制度的现场执行情况。
6.工作面回采期间,必须加强工作面上下隅角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局部瓦斯聚积。上隅角必须与切顶线放齐。严禁下隅角落后,防止下隅角漏风造成采空区瓦斯涌出和煤炭自燃发生。上隅角瓦斯风障上下左右要接帮接顶,由瓦斯检查员负责维护,其他人员不准随意移动风障,如施工期间需要移动风障时必须与瓦斯检查员联系,并在检查员的监护下移动,严禁随意损坏或私自去掉风障,否则,安检科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回采期间,下隅角风帐由采煤队负责吊挂和维护,下隅角处向工作面方向不少于10m,向下顺槽下帮延伸不小于3m,挡风帐随工作面推进要及时维护,吊挂要接帮接顶,以防采空区瓦斯涌出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
7.回采期间,施工单位要对工作面上、下安全口经常进行清理和维护,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断面,断面面积不小于设计断面的80%,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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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进回风和后路畅通。
8.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摘自《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1307工作面上顺槽电源来自于-250变电所,变电所内的1-1 KBZ-400A开关,下顺槽电源取自1105变电所内的6-2 KBZ-400A开关,工作面电源取自1105变电所内的2-3 KBZ-400A开关,通过瓦斯探头联锁,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1.0%时,瓦斯电闭锁装置动作,三台开关自动断电,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工作面上、下安全口及安全口向外20m以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20m以外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并保持巷道整洁,以确保行人通风畅通无阻。
10.工作面要严格执行专职安全检查员和专职瓦斯检查员“双盯岗”制度,并现场交接班。
11.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出现突出预兆时,如响煤炮、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卡钻、顶钻、喷孔、工作面压力忽然增大等,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待压力稳定无问题后,方可施工。
二、瓦斯监控管理
1.通风区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具体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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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如下:距顶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工作面上隅角安设一组,探头安设在工作面切顶线外200mm,垂直悬挂。该探头报警值瓦斯浓度≥1.0%,断电值≥1.5%。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进、回风流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探头安设在距上安全口煤壁小于等于10m处,报警值瓦斯浓度≥1.0%,断电值≥1.5%。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进、回风流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回风流探头安设在上顺槽内,距混合风流10—15m处,报警值≥1.0%,断电值≥1.0%。工作面上顺槽中部增设一组,安设要求与工作面回风流探头相同,并随工作面推进及时改变吊挂位置。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以上探头只有在工作面风流和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均在1.0%以下时,方可人工送电恢复生产。
以上探头由施工单位提供馈电开关。
2.监测探头的移动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但必须在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的共同监督下执行,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移动探头位置。
3.通风区要加强监测系统的维护,确保其精度和瓦斯超限报警断电性能的灵敏可靠。
4.探头发生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期间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加强瓦斯检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5.工作面洒水降尘时应掩护好探头,避免因探头湿水影响准确度。
三、放炮管理
1.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违章作业。放炮人员必须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并固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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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放炮制度的管理,放炮时坚持执行:
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即:“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三人连锁”: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完好情况,确认无问题后,下达准备放炮命令,并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个归原主。
⑵使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等级不底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⑶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专用,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当班用不完的必须及时交库。放炮员必须携带雷管箱并加锁,任何情况下都不准用炮兜携带或存放雷管。
⑷该工作面采用毫秒延期电雷管起爆。
⑸装好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检查有无瞎炮,且必须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处理拒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②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④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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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在拒爆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3.装药时首先要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坚持使用水炮泥。工作面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之规定。即:炮眼深度小于0.6m,不得装药,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封满炮泥;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为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炮眼深度为2.5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4.严格执行放炮站岗制度,站岗必须拉警戒绳、挂警戒牌,每次放炮都要按规定吹哨发出警号,拉炮前必须坚持回头看,确认装炮地点附近无人方可放炮。
放炮地点:放炮地点设在1307下顺槽距下安全口100m处;工作面放炮时,回风沿线全部停电撤人,工作面上顺槽人员全部撤到1307上顺槽正反向风门外的新鲜风流中,下顺槽人员全部撤到1307下顺距下安全口100m外新鲜风流处。(放炮站岗地点见附图)
5.装配引药、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
6.装药前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7.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炮机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至少15分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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