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投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信任票数的候选人方可参加选举,否则取消参选资格。
第三十四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信任投票结束后,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常代会委员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从通过信任投票的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第三十五条 【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新当选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召开主席团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如果主席团会议无法选举产生执委会主席,由常代会全体会议从要求担任执委会主席的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新当选的主席团成员未当选为执委会主席的,担任执委会副主席。 第三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更换的相关问题】在学生会中期调整的年份,时任常代会会长团对常代会委员进行重新登记时,有院系更换常代会委员的,由原任常代会委员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执委会主席团。原任常代会委员在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结束后、常代会会长团选举前卸任。新任常代会委员在主席团选举结束后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并就任,选举常代会会长团。
第七章 补选
第三十七条 【常代会会长团的补选】常代会会长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导致会长团成员没有本部会员或没有医学部会员时,常代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使补选后的人数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若补选会长团成员时常代会会长在任,在补选中当选的会长团成员担任常代会副会长。
第三十八条 【常代会会长的补选】常代会会长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导致会长缺位的,常代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
若补选会长时,依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补选会长团成员,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先补选会长团成员,补选结束后再从会长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会长。
若补选会长时不需要同时补选会长团成员,常代会全体会议应从时任会长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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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导致主席团成员不足三人或没有医学部会员时,常代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使补选后的人数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若补选主席团成员时执委会主席在任,在补选中当选的主席团成员担任执委会副主席。
第四十条 【执委会主席的补选】执委会主席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导致主席缺位的,常代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
若补选主席时,依第三十九条规定需要补选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先补选主席团成员,补选结束后再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主席。
若补选主席时不需要同时补选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全体会议应从时任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主席。
第四十一条 【补选的选举程序】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补选的资格条件与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资格条件相同。
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补选的方式与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方式相同。
常代会主任会议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补选。主任会议在主持补选期间的职权,参照本条例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条例的解释】参加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学生会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或常代会主任会议主持补选期间,选举委员会和主任会议有权根据情况对本条例进行解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和主任会议对本条例的解释应得到常代会的追认。
第四十三条 【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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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
(2010年5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的立法活动,健全学生会的立法制度,完善学生会的规章体系,保障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学生会基本条例和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基本条例的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立法原则】学生会的立法,应遵循遵守学生会章程、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符合正当程序、科学合理立法的原则,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条例
第四条 【立法权限】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的基本条例。
下列事项必须制定基本条例:
(一)学生代表大会、常代会、执委会及其内部机构的产生方式、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
(二)常代会行使立法权和监察权的基本制度; (三)既涉及常代会也涉及执委会事务的制度。
第五条 【主任会议提出条例草案】常代会主任会议向常代会提出基本条例草案,由常代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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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机构或人员有权向主任会议提出制定条例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出相应草案:
(一)执委会主席团; (二)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
对于上述机构或人员提出的建议,主任会议应在一周内进行表决,以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决定是否提出相应草案。决定提出的,应在一个月内提出。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学生会负责规章工作的职能部门起草或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起草草案。
第六条 【其他机构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下列机构或人员有权向常代会提出基本条例草案,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代会审议: (一)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
对于上述机构或人员提出的草案,主任会议应在一周内进行表决,以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决定是否提交常代会审议。
由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条例草案,直接提交常代会审议。
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常代会委员在起草草案时如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学生会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予以协助。
第七条 【审议程序】常代会审议任何基本条例草案,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常代会委员、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三次审议。
第八条 【常代会委员一读】在基本条例草案起草完成后,常代会主任会议将草案提交全体常代会委员进行第一次审议。常代会委员应自行对草案进行审议。
负责规章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常代会委员在一读中提出的审议意见。 一读应至少进行两天。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二读】在第一次审议之后,基本条例草案的起草人将草案提交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常代会立法委员会对所有草案进行审议。如果草案的内容涉及学生会的监察制度等基本制度,常代会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先行审议该草案,并委托一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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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委员会审议时向其说明本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立法委员会应将其作为参考。二读既包括立法委员会的审议,也包括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
专门委员会进行二读必须采取实体会议的形式。如果该委员会的委员是草案的起草人,其参加审议的权力不受影响。
审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如果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是草案的起草人,审议由一名不参与起草的委员主持。
草案的起草人应到会对草案进行说明。负责规章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对一读情况进行说明。
专门委员会在审议草案时,应采取逐条审议的方式,并参考常代会委员在一读时提出的意见。
专门委员会在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同意草案时,可以否决该草案,草案的审议就此终止。
草案的起草人在二读之后,应与主任会议和立法委员会进行协商,综合一读和二读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条 【常代会全会三读】在第二次审议结束之后,常代会主任会议将经过修正的基本条例草案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三读必须采取实体会议的形式,以法定人数召开会议。起草草案的常代会委员参加审议的权力不受影响。审议由常代会会长主持。
常代会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向全体会议报告草案的起草情况和一读、二读的情况。草案的起草人应到会对草案进行说明。
全体会议在审议草案时,常代会委员认为对草案有必要继续修改的,会议应进行充分讨论,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即时进行修改。
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在审议结束时对草案进行表决,以出席会议的常代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
第十一条 【草案的搁置】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在第二次审议期间,或常代会全体会议在第三次审议期间,对基本条例草案有较大争议,经讨论不能达成一致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草案搁置,草案的审议中止。主任会议或草案的起草人应与其他常代会委员进行协商,对草案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并在搁置一个月后重新提出草案。重新提出的草案应在搁置时所处的审议阶段重新开始审议。
草案搁置一个月后,主任会议或草案的起草人未能提出修改后的草案的,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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