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2005年4月第二十八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0年5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会员的资格】凡北京大学本科和专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一款规定的“本科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生、本科二学位学生以及处于本科阶段的本硕连读学生和本硕博连读学生。
第一款规定的“北京大学学生”,包括一切在北京大学注册学籍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香港、澳门学生,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和学生会的其他规章条例中所述“院系”,是指北京大学下设的第一级院系。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 (一)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 (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除第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剥夺学生会会员依照第一款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会员的义务】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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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在社会上展现北大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生会的荣誉。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 【学代会的性质】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 【学代会的召开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常代会认为必要,可临时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常代会委员负责组织本院系的选举。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拥有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二人的以二人计。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常代会委员是当然的学代会代表。
学生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取得北大学籍第一学期出现不及格情况,经重修获得及格的,不因之丧失学生代表资格
名额分配方案需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 第六条 【学代会的领导机构】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组织委员会,由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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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组成。
大会开会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会长团竞选的老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组成。主席团成员担任学代会代表的,不计入其所在院系的代表名额之内。大会主席团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动议。
第七条 【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四)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
(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
(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 (七)审议学代会代表提出的、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并交付的动议; (八)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二)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
(三)讨论、质疑、表决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 (四)就学代会议程中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
(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第九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院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吁请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代会委员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
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
上述吁请由学代会组委会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吁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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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新一届学生会常代会和执委会在学代会结束后两周内答复吁请人。
第十一条 【学代会议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向学代会提出议案,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代会委员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学代会主席团应优先将下列议案列入议程: (一)学代会主席团认为重要的议案; (二)多个学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三)联名提出的议案。
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由常代会提交大会的议案,或由十分之一以上(含十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直接列入学代会议程。
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若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议案,应至少将两个议案付诸表决;若仅收到一个议案,则应将此议案付诸表决;没有收到议案,则取消该次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议程,但须将情况向学代会代表说明。在一次学代会中,交付表决的动议不能超过两个。
凡列入表决议程之议案应于学代会前两天交付代表审议。 议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做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在执行议程前,学代会代表有权提出动议,要求将某个事先提出的议案付诸表决,经过与会代表半数通过后,大会主席团应将其列入议程。在将该议案列入议程后,主席团可以决定将一个原列入议程的议案撤出议程。
第十二条 【学代会动议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可在学代会预备会议上就学代会议程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大会主席团认为动议合理的,可将动议交付学代会表决。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表决办法】学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学生会章程的议案)和动议,以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
第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需由常代会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学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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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代会的地位和功能】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通过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行使学生会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一届常代会的任期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的产生】常代会委员由各院系学生会组织本院系的校学生会会员民主推选产生,每个院系一名,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
各院系学生会有权在代表登记确认期内通过民主程序更换本院系的常代会委员。
每任常代会委员的任期为一年,任期自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起,至下一任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止。
常代会委员的登记程序如下:
(一)常代会委员登记准备期为学生代表大会或中期调整会议召开前两周; (二)常代会会长团主持常代会委员的登记工作,向各院系发送常代会委员登记确认的通知,逐一核实各院系常代会委员;
(三)常代会会长团对院系常代会委员的更换程序和新常代会委员资格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责令该院系重新选举;
(四)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委员在获得学生代表大会批准后,由会长团在会长团换届选举之前登记生效;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委员由会长团在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之后、常代会会长团中期调整之前登记生效;
(五)常代会委员登记生效后,由会长团对常代会委员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常代会委员的资格条件】常代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在大学期间参与学生工作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一年;
(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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