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或会长、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主席。每次全体会议,一名医学部常代会委员可以接受至多三名医学部临床医院常代会委员的委托,一名医学部普通会员只能接受一名医学部临床医院常代会委员的委托。
第二十四条 【常代会委员的义务】常代会委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生会工作情况;
(二)认真履行职权,参加常代会的会议和工作。
常代会委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可对其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适用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停权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 【常代会委员的停权】校本部的常代会委员和医学部非临床医院的常代会委员一期任期内两次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医学部各临床医院的常代会委员一期任期内三次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即被自动停止其作为常代会委员的一切权利。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常代会委员可以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但两次委托记做一次缺席。
常代会委员被自动停权后,由常代会会长团通知其所在院系有权将其罢免。 第二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的罢免】有常代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
(一)被查出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
(二)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三)拒不履行常代会委员的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罢免案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或由四分之一及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经过常代会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质询和当事人的申辩,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获得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代会委员同意即获通过。
各院系可以由院系学生会向主任会议提出罢免本院系常代会委员的申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审议,获得主任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即获通过。
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被停权的常代会委员,其所在院系在接到常代会会长团的停权通知后,有权直接将其罢免。罢免在该院系学生会向会长团通报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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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第二十七条 【常代会委员的辞职】常代会委员可以向常代会会长团提出辞职,会长团应将辞职向全体会员公告。辞职在会长团发出公告时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代会委员的补选】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的,其所在院系可以进行补选:
(一)因身故、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业而自然离职; (二)任职期间成为校学生会执委会委员而自然离职; (三)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常代会全体会议罢免;
(四)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所在院系罢免,且提出补选申请时常代会委员人数已不及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
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的,其所在院系须在该常代会委员自本期就职起至当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止提出补选申请方可进行补选:
(一)根据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被停权后被所在院系罢免; (二)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辞职。
除上述情形以外,常代会委员空缺,其所在院系不得进行补选。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进行补选时,需要补选常代会委员的院系学生会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补选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或主任会议通知该院系进行补选后,补选方可进行。
常代会委员的补选程序与选举程序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条 【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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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选举组织条例
(2010年3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0年5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制度和竞选行为,保障学生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举基本原则】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与校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 【应选职务与人数】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全部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到三人,组成常代会会长团。会长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人。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到六人,组成执委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到二人。
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应在候选人产生之后,根据候选人数确定应选人数,并交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应选人数的确定应以尽可能实行差额选举为原则。
第四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学生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选举委员会主任由现任常代会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共同担任,分别负责选举会务组织和对外联络事务。选举委员会委员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担任选举委员会秘书长,指导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制定选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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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则,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
选举委员会向常代会负责,受常代会监察委员会监督。
选举委员会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在新一届会长团和主席团当选后解散。选举委员会在成立之日向全校发布选举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事项。
选举委员会内部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日常工作时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处理重要问题或内部出现分歧时,须进行投票,以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方式做出决定。
选举委员会遵循公开原则,以公示形式及时将与选举有关的一切重要情况向学生会全体会员公告,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从学生会现有的职能部门不参加选举的会员中招募工作人员,处理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
补选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时不设立选举委员会。
第二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条 【参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有资格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三)自取得学籍以来,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处于所在院系或专业的前70%;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五)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六)常代会会长团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投票开始前具备常代会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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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北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四项规定约束,不因此丧失参选资格。
第六条 【选举报名】有意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且符合参选条件的同学,在班级民主评议、推选的基础上,经所在院系学生会、团委、党委审查同意,可于选举公告发布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方式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并提交个人简历、成绩单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供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七条 【候选人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报名人是否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参选条件。
对于候选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采取约请报名人谈话、向其周围师生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于候选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以审查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须封存相关材料直至选举结束。
选举委员会以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为由,决定不批准报名人获得候选人资格的,需进行投票,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赞成通过决定。
候选人资格审查应当在选举投票前一周结束,并公布资格审查报告。 候选人资格审查受常代会监察委员会的全程监督。资格审查报告在监察委员会认可后方可公布。
第八条 【候选人自律协定】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召集报名人签署候选人自律协定。已通过审查的报名人在签署协定,承诺遵守纪律、公平竞争、文明参选、独立竞选后,方可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九条 【候选人公示】通过审查并签署候选人自律协定的报名人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向全校公布报名结果,在候选人产生后将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全校公示一周。
第三章 竞选活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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