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5)

2019-08-30 12:11

第四章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的组成】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执行机构。执委会由执委会委员组成,包括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

第三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组成】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主持执委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由会员担任。在执委会主席团全部四至七名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

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

第三十八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职权】执委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和常代会制定的文件、决定; (二)召集执委会全体会议,决定执委会重大问题; (三)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议案;

(四)公开选拔并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名执委会各部部长和办公室主任人选;

(五)会同常代会会长团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六)组织开展校园学术、科技活动; (七)组织开展校园文艺、体育、实践活动; (八)组织开展学生维权服务活动;

(九)组织开展校际、地区际和国际学生交流活动; (十)管理学生会的财产和资金;

(十一)领导和帮助各院系学生会执行机构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团与常代会的关系】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对常代会负责,定期向常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常代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和部长会议】执委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执委会各项具体工作和活动。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主任)经公开选拔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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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接受常代会监督。

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组成执委会部长会议。 第四十一条 【执委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执委会如需变更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主席团在公开招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之前向常代会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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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2010年11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条 【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

常代会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

第四条 【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四)以表决的形式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并追认自上一届学代会以来各院系改选或补选的常代会委员;

(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

(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 (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学代会主席团的组织】常代会应于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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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代会的筹备工作。学代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竞选,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的当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在学代会主席团成立后,学代会主席团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学代会主席团。

第六条 【学代会主席团的职权】学代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学代会,监督学代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和提案。主席团内部的表决,以主席团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

第七条 【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的召开日期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该次全体会议的时间应早于学代会的召开日期至少一个月。

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学代会会议由学代会主席团确定一名成员主持。

第八条 【学代会的一般提案审议规则】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学代会主席团接受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下列人员可以提出提案:

(一)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二)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提案经主席团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列入大会议程。

下列提案直接列入大会议程:

(一)由常代会委员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经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

(二)由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 (三)由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的。 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若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提案,应至少将两个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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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议程;若仅收到一个提案,则应将此提案列入议程;若没有收到提案,本次学代会不进行提案审议。

凡列入议程的提案应于学代会前至少一周交付代表审议。 提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做说明,时间不超过十分钟。

第九条 【章程修正案审议规则】学代会修改学生会章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学代会主席团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一)常代会全体会议;

(二)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修正案草案需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十天提出,直接列入学代会议程,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周由主席团交付学代会代表审议,并在学代会上表决。

第十条 【学代会的动议规则】在学代会会议上,下列人员可以就学代会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

(一)三名或三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二)十名或十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动议不得违反本条例关于学代会程序问题的规定。

动议经学代会主席团即时讨论并表决通过后生效,学代会相关程序根据动议即时调整。

第十一条 【学代会的发言和提问规则】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审议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提案时可以要求发言,在审议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报告时可以要求提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和提问。

每名学代会代表就同一问题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提出关于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的问题限一次,每次发言或提问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或提问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扰乱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或提问。

第十二条 【学代会的表决规则】除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外,学代会表决提案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对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表决提案和章程修正案草案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由学代会主席团组织工作人员清点赞成代表数量。

选举执委会主席团成员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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