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选举的具体规则和程序】选举委员会在设立期间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次选举,且不与学生会章程和本条例相冲突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 【竞选经费】候选人应合法地自行筹集竞选经费,并将其用于正当的竞选活动。学生会不向任何候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竞选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竞选预算和决算】报名人在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加选举的同时,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至选举投票之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预算。
选举委员会应将所有候选人的预算向全校公示并备案。
候选人应在选举投票前一日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至当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决算。
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投票前将候选人预算和决算的情况向全体选举人报告。 第十三条 【竞选宣传和竞选材料】候选人应根据有关选举规则的规定,进行正当的竞选宣传,并按时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展板、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
各个候选人的展板、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的前后顺序,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十四条 【选举的纪律】在选举报名开始起至选举投票结束止的任何阶段,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视为违纪:
(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
(二)以金钱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物质利益,贿赂或变相贿赂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妨害其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四)以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等非正当手段达到竞选目的的;
(五)对其他候选人进行恶意人身伤害或以编造谣言、伪造证明等形式进行人身攻击的;
(六)对于举报自己选举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七)严重滥用选举经费或挪用公款归个人竞选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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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选举制度,或不遵守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规则,情节严重的;
(九)有损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损害其他候选人正当选举利益或违反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原则等其他恶劣情形的。
第十五条 【对参选报名人和候选人的举报】从参选报名人名单公布之日起至选举投票前一日止,任何学生会会员有权利就候选人不符合参选资格或候选人违反选举纪律这两类问题向选举委员会匿名举报。
选举委员会应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十六条 【对候选人的调查】选举委员会接到针对候选人的举报后,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
选举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任何候选人、学生会工作人员、普通学生会会员都有义务配合调查,如实反映问题。
在对参选报名人的资格审查结束后,如果没有接到举报,选举委员会不得主动对候选人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对候选人违纪的处理】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调查结束后,如认为有关候选人确有不当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应对其进行警告。
选举委员会如认为被举报的候选人确实不符合参选资格,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可提请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建议常代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常代会全体会议在听取选举委员会的意见和被举报的候选人的申辩后,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可取消该候选人的参选资格。如常代会全体会议没有取消该候选人的参选资格,则选举委员会可以决定对其进行警告。
任何候选人受到选举委员会两次警告,选举委员会可直接取消其参选资格。 被取消选举资格的候选人,不得再次参加本次选举。
调查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可将被查出确有不当行为的选举人、学生会工作人员等当事人移交常代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对其进行警告。
对于选举人协助候选人违纪且情节严重的,选举委员会在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后,可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后,可取消该选举人的资格,且不再补选。
选举委员会应将调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向全校公示,并在选举投票和信任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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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前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全体选举人及信任投票人。
第十八条 【对选举委员会及其委员的监督】会员对选举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常代会监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监察委员会不得拒绝。监察委员会在进行调查后,以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维持、改变、撤销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会员针对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不当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处理,参照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受理针对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匿名举报。监察委员会可对选举委员会委员进行警告并监督其改正,认为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十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报告】在选举投票前,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就选举活动的情况、候选人预算和决算的情况等向全体选举人报告。
第二十条 【竞选演说和答辩】在选举投票或信任投票前,候选人应向选举人、信任投票人发表竞选演说,并针对选举人、信任投票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候选人竞选演说及答辩的顺序,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举的方式】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在选举人集体听取候选人竞选演说和答辩的基础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每名选举人行使平等的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票。
选举时,应将本部和医学部的候选人分为两组,全体选举人对两组候选人分别进行投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组实行差额选举,得到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组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得到票数超过实到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即当选。候选人得到的票数相等无法产生当选人的,由全体选举人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直到选出为止。
选举以到会的选举人数加上先行投票数作为总票数。总票数超过或等于应到的选举人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学代会选举中,学代会代表不得先行投票。其他选举中,若选举人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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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批准,选举人可以先行无记名投票,本人将选票密封后由选举委员会加盖公章并保管,在投票时代为投入票箱。选举人迟到,或缺席且未先行投票的,不能行使投票权。
除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以外的选举,应由选举委员会当场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并宣布结果。学代会选举应由选举委员会尽快组织计票,并在学代会闭幕前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选举人应派代表监督计票过程。
信任投票参照本条第一、三、四款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选举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处理】候选人书面证明材料、调查证据、信任票、选票等由选举委员会保管的与选举有关的一切文字材料或其他实物材料,未经选举委员会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接触。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将全部选票和信任票立即销毁,并将所保管的全部其他材料移交常代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退出选举】候选人在选举投票前可以随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退出选举,选举委员会不得拒绝。候选人退出选举后,不得再次参加本次选举。
第五章 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年份的选举
第二十四条 【常代会会长团的选举】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在学代会闭幕的当天或次日召开全体会议,常代会委员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从会长团候选人中选举常代会会长团成员。
第二十五条 【常代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新当选的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当场推选常代会会长。会长团经协商能够就常代会会长人选达成一致时,由会长团推举一名成员担任常代会会长。
会长团因二名或二名以上成员要求担任会长,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常代会委员从要求担任会长的会长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常代会会长。
会长团成员都不愿担任会长的,由全体常代会委员从会长团成员中直接选举一人担任常代会会长。
新当选的会长团成员中未成为常代会会长的,担任常代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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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的信任投票】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在学代会开幕之前召开全体会议,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信任投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信任票数的候选人方可参加选举,否则取消参选资格。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学代会代表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从通过信任投票的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的当天或次日,新一届执委会全体委员和原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从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新当选的主席团成员未当选为执委会主席的,担任执委会副主席。 第二十九条 【常代会委员更换的相关问题】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会长团对常代会委员进行重新登记时,有院系更换常代会委员的,由原任常代会委员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对执委会候选人进行信任投票。原任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批准新任常代会委员名单时卸任。新任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幕后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常代会会长团、执委会主席团。
第六章 学生会中期调整
第三十条 【中期调整的年份】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学生会实行中期调整。
第三十一条 【常代会会长团的选举】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常代会委员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从会长团候选人中选举常代会会长团成员。
第三十二条 【常代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中期调整年份会长的产生办法与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相同。
第三十三条 【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的信任投票】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执委会在主席团选举之前召开全体会议,由时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参加,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对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进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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