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
(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会长团进行中期调整。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第十七条 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十八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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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
(三)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四)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五)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六)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八)领导各院、系常代会; (九)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但补选需在常代会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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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系一名。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 (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 职能部(室)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三十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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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院、系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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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会基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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