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吁请的提出和处理】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接受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下列人员可以提出吁请:
(一)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二)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上述吁请由学代会主席团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吁请人。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或执委会主席团在学代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答复吁请人。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和名额分配】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由会员选举产生。
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三人的以三人计。
当届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当届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则不经过选举自动成为学代会代表。成为学代会代表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不计入各院系代表名额。
学代会代表总人数不超过四百人。
名额分配方案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由全体会议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第一学期出现不及格情况,经重修获得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限制,不因此丧失学代会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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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在常代会决议成立学代会主席团后三天内,主席团应通知各院系选举学代会代表。各院系学生会和常代会委员根据本院系的规定组织本院系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各院系学生会应在接到主席团通知后两周内向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主席团监督院系学代会代表的选举,接受关于学代会代表资格、选举纪律和选举程序的举报。如果经主席团调查证实当选的学代会代表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自接到选举结果报告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可以取消该学代会代表的资格,并通知其所在院系。其所在院系应在学代会召开前进行补选并报告选举结果。
各院系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选举、补选并报告主席团的,或补选产生的代表经查证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相应代表名额空缺。
第十七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学代会上发言、提问、表决,除非内容违反国家法律,不受追究; (二)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三)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提案; (四)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问;
(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六)参加学代会并参与对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的讨论、质疑、表决,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
第十八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代会的情况;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院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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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条 【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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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2010年10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每届常代会的任期为两年,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二章 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条 【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组成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常代会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每期常代会会长团的任期为一年,自当选之日起,至下一期会长团当选之日止。
第四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常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提案;
(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四)制定、修改学生会基本条例; (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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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团; (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进行补选;
(八)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或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
(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提案;
(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作出决议;
(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常代会主任会议】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常代会主任会议。
包括会长在内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主任会议成员出席会议,主任会议方得召开。
第六条 【常代会主任会议的职权】常代会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确定会议议程;
(二)向常代会提出学生会基本条例的草案或修订草案; (三)向常代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提案; (四)监督学生会基本条例的实施; (五)领导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六)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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