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物权的客体:房屋、汽车——所有权客体 2.行为——债权的客体:请求指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作品——著作权客体;发明创造——专利权客体;商标——商标权客体。
4.有价证券——记载持有人可以凭此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包括:股票、票据、债券、提单等。(实际上我认为有价证券只是权利(如股东权、债权等)登记,并不独立成立权利客体)
5.权利——如存单质押,质押的标的就是存单所记载的债权 6.非财产利益——人身利益——人身权客体
有价证券在法律上有2个意义:1.作为所有权的客体;2.作为社员权、债权等的证明凭证,在后者不为客体。
三、物
(一)概念:民事主体之外的,能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且能为人力所控制的物质实体。 (二)特征:
1.存在于民事主体之外,而非主体本身 2.能满足人的需要:精神需要或物质需要 3.能为人力所控制,且稀缺 4.须为物质实体:(有体物和无体物是罗马法的划分标准,罗马法把德国法之后的债权、股权等权利性财产也视为物,即无体物。法国沿袭这一划分标准,所以,在法国,电力、声、光皆被视为有替物。)
(三)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
(1)区分标准:依是否能移动、及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
(2)外延:动产——可以移动且不因移动而导致价值贬损的财产;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虽能移动,但会因移动而导致其价值贬损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初筑物 (3)区分意义: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登记转移;动产:交付转移
例如:甲出国,将房屋、家具全部转让给乙,乙已支付全部款项甲也已交付全部财产,约定三天后过户。交付当天发生地震,房屋倒塌、家具被毁。则乙是否可请求返还全部款项?
2)可资产生的物权类型不同——不动产:可作为地上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客体;动产:不可作为上述物权客体,可作为质权、留置权客体。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根据法律对流通所设限制程度 (1)外延 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汇、文物
禁止流通物:第一,是属于国有的物:土地所有权、矿藏;第二,违法物品:淫秽书刊 (2)意义:在买卖中受不同的限制。
3.特定物和种类物——物是否具有独立的构成特征 (1)特定物:具有独立构成特征
种类物:不具有独立构成特征(种类物被民事主体指定后为特定物)。 (2)区分意义:在意外灭失时,是否免除给付义务人的给付义务不同 特定物:免除——此时给付义务人不能给付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种类物:不免除——给付义务人由于不能给付将承担违约责任 4.可分物和不可分物——是否因分割而损害物的使用价值 区分意义: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中采用不同的分割方法。
可分物可直接对物分割;不可分物应采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法。 5.消耗物和不消耗物:物是否能重复使用
16
区分意义:消耗物不能成为转移使用权的合同的客体,如租赁合同。甲借给乙一辆车和一袋米,乙去医院途中因地震桥垮,车、米毁灭,人被救起,则车、米都赔偿吗?
6.无主物和有主物——物上是否有所有权(在物权法讲) 意义:确定无主物的所有物归属
(1)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仍归所有人;(2)所有人不明——归国家所有;(3)无人继承和受遗赠的遗产,归国有,但死者生前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归该组织。
(4)拾得废旧物品——归拾得人——废旧物品不同于遗失物、漂流物 7.主物和从物——物之间是否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 电视机与遥控器;手机与额外的电池;房屋与钥匙。
(1)从物的构成:使用功能具有辅助性;形态上具有独立性;与主物同属一人;在观念上通常视为从物
手表与表链、房屋与窗户是主物与从物关系吗?主物与从物必须为两个在形态上彼此独立的物。 (2)区分意义:一般而言从物的所有权取决于主物的所有权,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8.原物和孳息物——物之间的派生关系
(1)孳息物:由原物派生的物,分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指基于自然规律由原物派生的物,后者指根据法律规定由原物派生的物。
孳息不等同于便利、利益,如使用菜刀切菜很方便,方便不是孳息,孳息是客观存在的物。 (2)区分意义: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自然孳息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所有权取决当事人约定或交易惯例。 用益物权人:村民承包了村里的果园,果子的所有权归村集体?
甲将房屋租给乙,约定可以转租,转租时收取的租金归甲或乙?又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副名画,乙私自将名画借给酒店展出,酒店制服了报酬,该报酬归甲或乙?
9.特殊的物:货币——特殊的种类物
占有货币一般视为拥有其所有权:第一,借款合同转移的是所有权而非使用权;第二,关于货币不发生返还原物的请求
10.混合物和附合物(在物权法讲)
(1)含义:混合物——不同所有人的物互相渗合、难以分开
附合物——不同所有人的物互相附合为一新物,不经损毁新物无法分开
(2)意义:混合物——可分割的则分割,不可分割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补偿。 附合物——所有权归主物所有权,并给另一方补偿。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基本概念: (一)民事行为:
1.一般观点:民事主体实施的,旨在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我的观点:能够导致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事实行为:行为成立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的民事行为
表意行为:行为的效果规定于意思,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三)意思表示:民事主体将期望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传达给相对人的行为。 与民事法律行为关系:
17
统一性: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区别:
1.生效时间不同:
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法律行为——一般是达成合意时 2.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有时包含多个意思表示 3.效力内容不同
意思表示:仅仅导致表意人不得撤回,对方有承诺权,但意思的内容不生效。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致时则导致意思表示的内容生效。 二.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是表意行为 2.是法律效果规定于其意思的行为
3.是合法的行为:主体能力、内容、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否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单方:订立遗嘱、抛弃权利、追认行为等。抛弃债权,债务人谦让,事后债权人可反悔吗?订立遗嘱后想更改,须征得继承人同意吗?
法律行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是法律行为的一种,最重要的一种。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后者即为合同。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1)区分标准:享受权利是否必须给付对价 (2)区分意义:
1)有偿行为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应当对等——否则,如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时刻撤销的;2)无偿行为的义务人承担较轻的注意义务。无偿保管的相机于家中被盗,应否赔偿?
3.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只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法律关系即成立的行为,如卖买、租赁等。
实践行为——当事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法律关系才能成立的行为,如赠予、借用、保管合同
区分意义:行为成立要件不同——客人在酒店住宿,自己携带的财物遗失酒店应否赔偿? 4.要式与不要式: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须具备特别形式。
5.主行为与从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主行为:能独立成立生效的行为。从行为:为主行为的利益而存在的行为。如借款行为与担保行为。 主行为无效或消灭,从行为定无效或消灭。兴安案:《股权转让协议》与《利益保障框架协议》是主从行为关系吗?如果后者以前者生效为前提,且内容是为保障前者合同内容的实现,则应属主从关系。
6.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其原因关系制约
无因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关系影响,如票据行为。
7.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前者是直接导致财产权转移或消灭的行为,如交付动产、不动产过户等;后者是设立一定给付义务的行为,如买卖、租赁。后者常常是前者的原因。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一般适用于标的小、能即时清结的民事关系。便捷,但不安全。 (二)书面形式:通过语言、数字、符号等记载于固定载体而实施的行为。
(三)默示形式:没有口头或书面语言,必须根据其作为或不作为推断其意思的行为。 1.推适形式:以积极的动作、体态等表现其内含意思
2.沉默形式:没有积极的动作,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视为意思表示。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8
一.成立:
(一)概念:即表意行为已经产生、客观存在的事实。 (二)要件:
1.一般要件:须有意思表示(一致——在多方法律行为)。(通说为三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2.特别要件——须具备法定的其他要素 如:实践行为——交付标的行为 二.生效:
(一)概念: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已经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状态。 (二)生效要件
1.一般要件:
(1)行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法人 (2)意思表示真实——被胁迫的赠与 (3)内容合法(不违法):包括权利义务、标的合法等 权利义务须合法:如雇凶杀人
标的须合法:兴安水电站股权转让案——当事人可以将公司资产之一的电站所谓百分之四十六的股权转让吗?
标的确定:很多学者认为这是行为成立而非生效的要件,我同意此说——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也是此说。
标的:有时指民事法律行为指向的对象物、标的物,有时指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 2.特别要件——适用于部分民事法律行为
(1)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涉外收养须公证、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等 (2)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 (三)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A.区别: 1.意义不同:
成立:描述的是表意行为是否已经客观产生、存在——当事人违反成立但未生效的行为,将导致缔约过失责任。
生效:已产生的表意行为是否开始对当事人产约束力——当事人违反已生效的行为将导致违约责任。 2.判断标准:
成立:当事人是否达合意(意思表示一致)
生效:主要取决于当事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违法,生效要件是否具备 3.产生时间:成立先于或同于生效。 B.联系:
1.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2.成立不一定生效:主体无行为能力,意思不真实、内容不合法等。
内容回顾:吴显芳案——当事人无法证明房屋单价是多少,则合同的状态是什么?
第三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口头介绍 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因、内容、特点、及人为恶意的对条件的干预。
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概念:由于表意行为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效果的事实。
特征:
1.自始无效:只要被认定无效,该认定溯及至行为生效时。
兴安水电站股权转让合同,由于未经另一方股东同意,且股东非法处分公司资产,被认定无效。则在
19
认定无效前的经营中产生的利润属于谁?
2.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仲裁机构得依职权认定。(刘严案:请求确认无效?还是请求解除合同?)
3.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无效的原因
(一)行为人欠缺相应行为能力: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2.但如果是订立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是效力未定合同。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行为,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现只适用于单方行为 1.概念
(1)欺诈:第一,有欺诈行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夸大、缩小事实;第二,有欺诈故意;第三,因欺诈而陧入错误(天福居案);第四,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2)胁迫:第一有胁迫行为:以相对人生命、财产、隐私等相威胁;第二,相对人因胁迫而限于恐惧;第三,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利用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险境地或急迫需要,迫使其违背真意而实施民事行为。 2.合同法的规定:——适用于合同
(1)因欺诈、胁迫而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绝对无效
(2)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的,则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龙马公司转租龙马商场案:隐瞒并非商场所有权人的事实则导致合同无效吗? (三)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他人利益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97年司法考试题——将他人委托保管的电视恶意处分;兴安水电站股权转让:如果丰源公司同意正丰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佛山公司,但正丰公司未将股权过户,则丰源公司又从正丰公司购买该股权,是否有效?正丰公司于丰源公司属于恶意串通吗?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假意放弃继承
3.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枪支买卖合同;雇凶杀人合同;刘严案 4.以下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
5.格式条款严重不公平: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案:银行可以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吗?是否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格式条款严重不不公平”是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而该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就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我认为39条和40条有矛盾之处。39条规定,如果是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只要事先向对方进行提示或说明,条款也是有效的。而按照第40条,只要是免除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则一律无效。
第五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行为效力状态
1.并非当然无效,在被变更、撤销前处于生效状态 2.被撤销后,效力消失,并溯及自行为成立时 3.变更、撤销机关为法院、仲裁机关 二.可变更、撤销的行为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发生误解,并实施的导致较大的损失的民事行为——加盟上海消除乙醇污染店案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不一定是恶意利用)自己优势或对方少经验而实施的、明显有违公平的民事行为——易某卖地案、金某购买假农药案
3.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不是损害国家利益 4.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撤销权消灭: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