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1讲义学生版(8)

2019-08-30 13:58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为担保债的履行,债权人得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进行受价处分和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为担保债的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财产,但不转移占有,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将抵押受价处分,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或不动产 二.抵押合同的设立:

(一)合同内容: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行期;??

(二)抵押登记的效力:由于抵押权人不占有的亚无,在难免发生一物二押,为防治这一情况,可仿效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 A.登记生效:

以下列财产抵押须登记:

(1)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土地局;建筑物——房产局;林木——林业局 (2)企业设备及其他财产——工商局 (3)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登记部门

B.登记对抗效力——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既顾及交易安全,又顾及交易成本),除A之外的财产为抵押物的。 (三)禁止抵押的物 1. 土地所有权(及其他禁止流通的物,如枪支等) 2. 集体土地使用权,除外:第一,经发包人同意可抵押的荒地使用权,第二,乡(镇)村建筑物占

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等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争议的财产 5.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其他不能抵押的财产 三.抵押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1. 占有、收益抵押物。(但因未清偿债务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得收取孳

息。)

2. 处分权:

(1)再设抵押:须抵押物财产价值大于担保债权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登记生效的——登记先后

订立生效的——登记优先,其余依合同生效先后

(2)仍得转让抵押物:应告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可为事实处分吗?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保金

(1)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由此可见抵押人不得为“事实处分“ (2)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回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 2.抵押权的让与权——须随同债权一并让与 3.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行使抵押权条件:(不讲?) 1. 抵押权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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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已届清偿期 3. 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二)行使抵押权方法: 1. 拍卖 2. 折价 3. 变卖 4. 禁订立该抵押合同:定义——第一,保护债务人,也许订立合同由于地位的弱势并未考虑周全;

第二,保护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利益。

彃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或倪权亪的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权届清偿朏即未获渄偿时,抵押权人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

优越于抵押:占有质物,防止债劁人或第三人隐藏、损毁等兖他损害优先受偿权的行为。

第三节 质权

一.概念:个担保倚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捐供一?财产给债权人占???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该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为什么不承认不动产质权?也许在于质权瘄目的在于保证质权的安全有效,动产抵押欠缺此属性,但丌动产抵押并不缺此属性。) 二.动产质押?

(一)贈押合同的甞效——质物交付时

当事人不弗约定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质权人直接取得质爩所有权??—流质合同 (二)质押当事人权利义务 1.质权人权利:

a) 占有?物

b) 收取孳息:不同于戵押权

c) 质权保金:质物有损?或价值减少的可能——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变卖、拍卖 d) 优先受偿权 2.出质人权利

(1) ?还请求权:债刡已清偿 (2) 追偿权:第三人对债务人 (3) 质物处分权

三.权利质权——以权利为质押的客体,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 允许质押的权利: 1. 汇票、本票、支票、债刘、存单、提卅等 2. 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凭证 3. 商标权、专利权等 4. 其他可转让的债权

第四节 留潮权

一.留置权概念

(一)概念: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财产,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會人得扣留该财?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得行使留置权的?同: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嵥承揽合同 二.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1. 须债权人基于合同(而非强行扣留)而占有债务人动产 2. 债务已届清偿期但没有清偿 3. 占有动产与债权债务关系有牵连 三.留置的效力: (一)留置权人权利: 1. 扣留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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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取孳息 3. 请求偿还费用:即对留置物瘄保管费等支出 4. 优先受偿权:应给予债务人自动履行期2个月以上 (二)留置权人义? 1. 保管留置物 2. 返还留置物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合

一.概念:不同人对同一?的物享有担保物权的状态 二.抵押权与质权的?合: (一)儈抵后质 1. 抵押优先于质杁 2. 但抵押未登记的,质敃优先 (二)先质后抵 质权优先

三.抵押与留置缟合 (一)先悵后留 留置优先

(二)先留后悵 抵押优先

第十五章 占有

一.概述

(一)概念:即对物的事实的管领、控制状态。 占有的构成:(1)占有须具有一定持续性;(2)可以是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

占有与占有权的区别:功能不同,占有权旨在说明所有权等权利人为了实现其权利可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控制,这是实现其权利的前提;占有则旨在解决一个对物进行事实的管领控制的人,其管领控制的状态是否受保护,特别是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时,他可以排除他人的继续非法侵夺吗?

(二)占有制度的意义:确定物的归属、支配秩序 二、占有的分类:

1.依占有人是否有占有权:

有权占有:占有人有占有权。如基于保管、借用、租赁等而占有他人之物,或占有自己的物 无权占有:盗窃、抢劫、租赁期已满的占有

2.无权占有人是否知道其无占有权:善意占有——不知其占有并无占有权;恶意占有——明知无占有

权而占有

3.善意占有人对其善意是否有过失:无过失占有;有过失占有 4.和平占有和强暴占有

5.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占有人是否具有自己即所有权人的意思,但自主占有也可能是非法占有。 6.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是否在事实上直接管领控制物。间接占有——将物出租他人、交由他人保管——虽部直接占有物但保有请求返还物的权利。 三、占有的法律后果

(一)占有的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如无相反证据,占有人推定为物的权利人(所有人等) 占有可以继承、转让吗?

2.事实推定效力:无相反证据,占有被推定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 (二)权利人与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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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占有人不得对抗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原物及孳息物(在善意占有时,如原物或孳息物已不在,则不负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

2.合法占有人与权利人的关系依合同或法律确定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我认为此处应不包括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1年时效,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2.占有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区别 1.是否得请求支付管理费等费用 2.赔偿范围

(1)因占有人原因致占有物毁、损:善意占有——不赔;恶意占有——赔偿

占有人有权使用、收益占有物吗?特别是无权占有时!权利推定效力与占有人的原物、孳息物返还请义务是什么关系?

(2)非因占有人原因占有物毁、损:善意占有——返还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恶意占有——除返还保险金、赔偿金,还应赔偿未弥补的损失

恶意占有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善意占有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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