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权除斥期间期满——自权利人知道应知可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2.当事人明示或其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以行为表示——如明知可撤销事由后,仍继续与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第六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的规定
一.效力状态:
1.行为在被追认或撤销之前,既不是无效也不是有效 2.行为经有权人追认而生效或善意相对人撤销而归于无效 3.追认或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 二.行为种类
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欠缺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
——不同于第3种,此种行为人无意实施代理行为,而是为自己利益而处分。龙马商场案:承租人擅自转租,且次承租人对此知情,则其效力状态如何?
3.欠缺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另外,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的效力状态是什么?合同法未作此规定,理论上应为效力待定。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追认——行为人行为后由有权人认可其效力的意思表示 (一)追认权人
1.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2.有处分权人(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处分行为都有效) 3.“被代理人”
追认权人未表示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二)追认的效力: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导致行为无效 四.相对人权利
1.催告权:催告追认权人在合理期限(一个月)内追认 2.撤销权:追认权人追认前,相对人得撤销其行为。 无权处分时,相对人无此二项权利。
第七节 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一、请总结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效力未定行为的区别 1.效力状态不同:
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永远无效;可撤销行为——撤销前为生效状态,逾期不撤销,将确定有效,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效力待定行为:追认前既不有效也不无效,追认或拒绝追认具有溯及力
2.原因不同
无效行为——主要是因为行为违法;可撤销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效力未定行为——行为人处分了无资格处分的事务
3.请求确认无效和撤销时间限制不同:
无效行为——无限制;可撤销行为——权利人知道可撤销事由后1年;效力未定行为——相对人催告后合理时间
二、无效或被撤销后果
1.返还财产:当事人已根据合同为给付时——以金桂苑刘某案为例 2.赔偿损失:当事人因合同无效产生损失且对方有过错时
3.没收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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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概念:
(一)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在代理权限内”是被代理人控制其利益风险的工具,但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可以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对方意思表示,这正是不同于传达之处。
“以被代理人名义”是对相对人的保障,否则会出现挂羊头买狗肉的局面。因为任何合同都体现了对对方的信任,如果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却由被代理人来履行义务,这对相对人的信任是一种否定。
“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积极后果由被代理承担是显而易见的,消极后果呢?如代理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代理事务,至人重伤的,被代理人承担吗?
代理中的主体称谓: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第三人(相对人)。 代理和代表有什么区别? (二)制度价值:
1.弥补行为能力不足者的能力
2.扩充民事主体之知识、精力等的限制 二.代理与委托的关系:
1.委托是产生代理的原因之一,除该原因外还有基于监护产生的代理。 委托合同→授权→代理
2.委托他人实施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事实行为,而可以代理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 3.委托关系是当事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则描述了三者关系。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可代理的事务: 1.民事法律行为
2.某些经济行政行为:公司注册、纳税等 3.诉讼行为
(二)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
1身份关系中的行为:结婚、离婚、立遗嘱等 2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义务的履行:演出、创作等 3.约定由本人实施的行为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一.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
1.委托代理:代理人、代理权限基于被代理人意志而产生的代理。
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委托书是否需要受托人签字才能生效?
2.法定代理:代理人、代理权限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监护等于代理吗?
3.指定代理: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互相推诿或争当代理人,而由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三者区别:第一,代理关系产生原因;第二,代理人确定;第三,代理权限确定
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一)本代理:由被代理人选任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二)再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1.特征:第一,再代理人由代理人选任;第二,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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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第三,代理权不得超过原代理人代理权
2.产生:——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因事务繁忙,可以将案件自行转委托他人办理吗? (1)被代理人同意:事前或事后
(2)代理人单独转委托——情况紧急:第一,如突患疾病,且通讯中断;第二,委托人无法亲自办理委托事项;第三,不及时转委托权给被代理人造成重大损失。 三.显名代理(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间接代理): 显名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事务的代理。
隐名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代理事务的代理。原则上在此情形,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但当相对人知道隐名代理的事实且知道被代理人时,代理行为直接约束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拍卖公司案!
四、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代理权不包括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特别代理:代理权包括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放弃利益、接受对方请求等
第三节 滥用代理权
一.滥用代理权概念: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权的设立目的,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 二、种类:
(一)自己代理: 1.内容
2.效力:未规定,我认为应为效力未定
(二)双方代理 1.内容
2.效力:未规定,我认为应为效力未定
讨论: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吗?注意:律师在承揽业务时虽然都必须以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订立合同,但并不是由事务所作为代理人,而是以承办律师作为代理人,所以与双方代理还是有区别的。事务所与当事人的关系典型地说明了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当事人与事务所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这是一种内部协议,根据这个协议,事务所委托一个当事人同意的律师,并由当事人签发授权委托书,这是对外的文件。
(三)恶意代理 1.内容
2.效力:无效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概念: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在合同法上为效力待定行为,而非绝对无效,因为有可能“代理人”确实是为被代理人利益而实施的,或者行为虽然对被代理人不利,但被代理人愿意承受,这时基于私权的可处分原则,法律不宜强制其为无效。
单位销售员被辞退,对单位怀恨在心,于是以单位名义订立了很多合同,是无权代理吗?代理和代表的区别?无权代理一律效力待定有可能是对被代理人的保护过度,而对相对人保护欠缺!
广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事由而实施代理行为。 二.狭义无权代理 (一)种类
1.行为人自始无代理权而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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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而为“代理” 3.代理权终止而为“代理” (二)法律后果: 1.对本人:第一,“代理人”对本人承担侵权责任,有损失时应赔偿;第二,属效力未定行为,第三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
(1)本人追认: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2)本人拒绝追认:第三人应可选择由“代理人”替代“本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三、表见代理
(一)概念: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有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则其实施的代理行为对本人生效。
(二)制度价值: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证交易安全 (三)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第三人相信有代理权的事由:如处于被代理人办公场所、持有本人介绍信、是本人的近亲属、高级职员等。使用被代理人邮箱算吗?是否因本人过错,立法未规定,但一般倾向与无过错。王利明认为还须与本人行为有牵连。
拍卖公司案:是表见代理吗?
3.须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对“代理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审核,即不仅不知道没有代理权,经审核后仍相信有代理权。
诉讼终结后进入执行程序,原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表现代理吗? 4.“代理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四)效力:
1.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抗辩
2.相对人——可主张过失人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但也有人主张相对人无撤销权) 3.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后可向代理人追偿。
第十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概述
(一)概念:一定事实呈持续状态达法定期间,则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二)制度价值:
1.保护新形成的、现有的民事关系 2.促使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 3.避免证据灭失 二.时效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法定期间,则可取得该财产的制度
(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权利人权利被侵犯后,持续不主张该权利达法定期间,则该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我国只有诉讼时效而无取得时效,这会导致权属关系的混乱。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法律后果: (一)后果:
1.胜诉权消失——非实体权利消灭 2.义务人自动履行的,仍受法律保护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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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形成权)达到法定期间,则该权利消灭的制度。如可变更、可撤销权的期间,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效力待定行为中的追认权、催告权等。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等 2.法律效力:除斥期间——实体权利消失;诉讼时效——胜诉权消失
3.期间可变性:除斥期间——不变;诉讼时效——可中断或中止等,但是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延长、缩短时效期间、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约定无效——否则时效制度的功能将丧失。
4.保护对象:诉讼时效——新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原法律关系(形成权本来就是赋予一方单独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权利,由于权利人长期不变更,使这一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使该关系尽快稳定,法律规定达到一定时间后,权利人的形成权丧失!)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法无明义规定(居韦俊英案,房屋被人侵占,诉讼时效适用否?) (一)适用范围:
1.债权请求权:第一,合同之债;第二,侵权之债;第三,无因管理之债;第四,不当得利之债。 2.继承权
(二)不适用的请求权
1.基于人格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不是债权):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损害赔偿请求权利不属之。 2.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是债权):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如夫妻同居权、监护权等;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但权利人已主张的不属之
3.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不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 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侵害的 5.基于投资关系和储蓄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前者如兑付国债、金融债券等企业债券请求权,缴付投资请求权等。 6.未约定债务清偿期的债权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吗?法无明文规定,应不适用。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1.时效期间:2年
2.适用范围:除短期诉讼时效和长期时效之外的民事案件
3.期间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权届至之日起算。
未约定清偿期的合同: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的,债权人得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给债务人必要准备——环宇追索飞机票款案
(二)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1)期间:1年 (2)适用范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3)寄存物损失;(4)拒付或延付租金(租金算分期履行的债吗?)
(3)期间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 2.长期诉讼时效: (1)期间:2年以上
(2)适用范围:涉外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等 (3)期间起算:权利人知道或应知其权利被侵犯之日。 (三)最长诉讼时效: (1)期间:20年
(2)适用范围:当事人不知且不可能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案件 (3)期间起算:权利被侵犯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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