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1讲义学生版(6)

2019-08-30 13:58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变更 (一)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诉讼时效期间额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致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则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2.中止事由: (1)不可抗力

(2)权利人死亡,继承人未定

(3)权利人为行为能力欠缺者,而监护人未定 3.中止后果:

(1)原期间暂停计算

(2)事由消除后,原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1.概念: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则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消失的制度。

2.中断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口头、书面、电子数据或直接实现权利的行为,如银行扣收利息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债务人所在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权利公告也属之。 (2)义务人主动承认债务:口头、书面、行为等——如归还部分欠款

(3)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法院、人民调解、消协、仲裁、行政机关投诉、报案等 (4)转让债权、提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3.中断后果:

(1)原期间归于无效

(2)待权利再次被侵犯时重新计算 (三)延长

1.概念:权利人于时效期间由于客观障碍不能主张权利,期间届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延长时效期间的制度。

2.事由:客观障碍(如出国等) 3.后果:由法院认定是否延长。

第三节 期日与期间

一.期日:时间的某一界点。在民法上的定义(权利开始的日、变更的日、结束的日) 二.期间:时间的某一界点至另一界点之间的时间段 民法意义:一定期间的经过可能导致权力得、丧、变更 计算:(1)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最后一日为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4)月的天数统一为30日,但作为期间的月的第一天正好为当月第一天的除外;年的天数为365天,但作为期间的年的第一天正好是某年的第一天的除外

第十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类对财产的目的在于什么?基于物的属性,满足主体的物质或精神的需要。这是一切权利的归属,一般而言,债权并不体现人类对财富的终极目的,而满足主体需要最常见的是所有权,但并非是一种,如土地使用权,同样得基于支配而满足人的需要)

(一)概念: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物,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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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客体是物,也可能是权利,如权利质权。

2.内容表现为对物的支配——即对物的管领、控制,而非直接对人的请求 3.目的在于获得物的利益——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4.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不得有内容相同的二个以上的权利,但债权不同,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内容相同的两个以上的债权。一物二卖有效吗?

(这一特征的体现是,有些物权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存在于一物之上,如所有权;有些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但只有一个可以行使。)

5.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对世权。 二、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一)含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 (二)价值:

1.是对物权的强化保护——以农村承包经营权为例

2.保护交易安全——由于物权的义务人为不特定人,因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公开规定,以便社会第三人可以知道何者为物权?其内容为何?从而便于遵守其义务并采取妥善的交易手段。

——物权法定主义恰恰不同于债的“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具有合作性质的场地租赁合同,或者一方出地一方出钱的共建协议,为什么债可以自由设定?而物权不可以?原因就在于对世性与相对性的差异!既然是对世的,当然应让社会知道其权利义务内容!既然是对人性效力,则当事人之间当然可以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

(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对自有物的支配权——即所有权

2.他物权:对他人之物的支配权,又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1)用益物权:行使物权的目的在于获得物的使用价值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为什么只在土地上存在他物权?

(2)担保物权:行使物权的目的在于获得物的交换价值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物权的效力——为保障物权的支配力的实现,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1.概念:同一物上有数个利益不同内容彼此冲突的权利,则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优先于较弱的权利而行使。

2.种类:

(1)物权间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内容互相排斥的两个以上物权,先成立者优先于后成立者行使。 法理:由于物权是公示的,所以后成立的物权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先成立的物权的存在,既然如此,当然有义务尊重先成立的物权。

如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或者质权。例外情况:1)先有所有权,所有权设立了他物权,即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行使——所有权人自愿接受权利限制;2)法律有特殊规定时:如因海上救助费用请求权扣押了船舶,这该请求权优先于该船舶上产生的抵押权——保障更紧急的需要,且后成立的权利人无法先了解先成立的权利;3)后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先成立的抵押权或质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力:例如将已经转让的房屋再抵押,则受让人还是抵押权人优先行使?一物二卖,已将物交付后买人,后买人获得所有权,则第一买受人还可以请求强制交付吗?

原因:债权是私下的法律关系,物权是公示的权利,所以后者具有对世效力。 例外:

(1)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使用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的承租人使用权与租赁物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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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则先成立者优先。

(2)预告登记使特定债权具有对世效力,并对抗此后产生的债权:当事人订立不动产物权买卖等物权合同,办理物权登记前,先就该合同进行预告登记的,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效力:

1.概念: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损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得请求妨害人排除该妨害或危险的效力。 2.种类:(1)标的物被非法占有——返还请求权;(2)标的物受到威胁——消除危险;(3)物权受干扰——排除妨碍;(4)物的性状遭到改变——回复原状 3.性质:是物权

4.基于物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发生原因:物受到彻底毁灭或贬损,或物权受干扰而造成了损失 (2)性质:是债权而非物权

为什么物上请求权是物权而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是债权? (1)由于物还存在,物上请求权具有对世性。

(2)由于物还存在,物上请求权与支配权具有强烈的联系,即正式为了恢复对物的支配权而设定的权利。而损害赔偿请求权毫无支配属性。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变动——是否把本节放到物权最后一章?

一、概念:

1.物权的设立:在物上首次产生特定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内容或客体的变更(如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额的变更、抵押物的变更等) 3.物权转让:物权主体的变更

4.物权消灭:物上的特定物权绝对消灭

物权的转让、变更、消灭合称为物权的变动。 二、物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非基于物上已有的物权人意志而取得物权。(这分两种情况,一是物权根本不存在物权,二是物权有物权,但非基于该物权人意志而取得物权)

如生产、孳息物、先占、征收、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基于物上已有的物权人意志而取得物权 如买卖、赠与、继承、设定抵押权等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即判断物权是否已变动的准则!

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物权的交易中,怎么判断谁是享有物权的人?以便维护接受物权的人、物权之外的人的利益。

(一)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1.公示原则:

(1)含义:物权的变动应以公开的,能为外部察知的方式为主的原则 (2)意义:保护第三人的行为自由;保护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

(1)含义:以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物权设立或变动,则所表征的物权人即被推定为真正的物权人。 (2)体现:

●动产的占有人或不动产权利簿登记的物权人推定为权利人,第三人欲主张其为权利人须负举证责任;

●第三人出于对该公示行为的信任并与物权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使该公示方式所表征的物权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第三人的信任仍受法律保护。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1.因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自该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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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继承、遗赠导致物权变动,自继承、遗赠开始时。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 4.因前述行为获得物权,处分该物权时,非经法定公示方式,不产生物权效力。 四、物权的公示方法

(一)交付生效主义——交付即导致物权设立、变动 1.适用对象:动产 2.特殊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物权变动前,受让人已占有动产,则双方关于物权变动的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则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转移

(3)指示交付——动产转让时由第三人占有,则当事人可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的方式代替交付

(二)登记生效主义——非经登记,物权的设立、变更行为不生效 1.适用对象: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

2.登记内容:权利人、不动产界址、面积、权利形成时间等 3.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实质审查或形式审查?前者指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后者指登记材料的完整性。 徐小富购地,产权登记重复案 4.特殊事项登记:

(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时

(2)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不同意,则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异议登记。

(3)预告登记:

适用范围: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时 登记时间:正式物权变动登记前

预告登记后果:原权利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失效:债权消灭;自能够进行正式物权登记之日起3个月未申请正式登记的 5.无须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国家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三)登记对抗主义

1.含义:无须登记,只须物的交付也能导致物权设立、变动,但是未经登记,其物权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2.适用对象:(1)船舶、航空器、机动车;(2)农村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如唐定文案

(四)合同与物权的产生、变动的关系

1.合同是物权产生、变动的通常原因: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

2.物权的产生、变动常常是合同履行的后果:如基于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而进行物的交付或者进行抵押登记,则导致所有权变动或者设立了抵押权

3.合同的生效并不必然导致物权产生、变动,或者物权的未生效并不意味着合同的不生效

第十二章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念、特征

(一)概念:是权利人对物的全面、排他的支配的权利。

只限于有体物,不含无形财产,无形财产的支配、受益不同于有体物,那是另一种财产权利。 (二)特征

绝对权;排他性;最完全的权利;弹力性;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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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权能(对物合法的一般支配方法,是实现所有权人对物的需要的手段) 所有权是无限的吗?

1.占有——对物管领、控制——是对物使用、收益、处分的前提

2.使用——依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改变物的性状、损毁的情况下,对物加以利用。 3.收益——获取物的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4.处分——消灭对物的所有权,分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 三、所有权变动的特殊原因 (一)善意取得

1.概念:处分人无处分权而将对物的物权让渡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所让渡的物权的制度。

这里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这里的物权通常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他物权(质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2.构成要件:

(1)处分人乃基于所有权人意志而占有物,但无处分权 (2)受让人为善意:不知处分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4)已依法实施物权变动要件: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3.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所让渡的物权:所有权、质权、抵押权等;

(2)所处分物为动产,则该动产上原有权利消灭,但受让人受让时知道这些权利的除外——因为该物之上的所有权利对于受让人都未曾公示,所以不得对抗受让人;反之,如果第三人明知这些权利而受让,则这些权利可以对抗受让人。如甲将一套设备抵押给乙,后将设备出租丙,丙将设备转让给丁。则乙的抵押权消灭,除非丁明知该抵押权而受让。但在不动产无权处分中不适用!

(3)处分人对原所有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等责任。 (二)拾得遗失物——并不因此取得所有权

1.遗失物概念:他人遗忘而暂时失去控制的物。埋藏物、漂流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归属参照遗失物;不同于抛弃物。

2.拾得的法律后果:

(1)原所有人并不丧失所有权

(2)拾得人义务:1)返还或通知权利人,或送交公安部门;2)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体现了无偿法律关系的注意义务)损毁遗失物的,因赔偿。

(3)权利人义务:1)支付保管费;2)悬赏遗失物的,应兑现承诺;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合理费用或履行悬赏承诺。

3.拾得人处分遗失物

(1)所有权人权利:1)请求拾得人或受让人返还原物;2)或者请求拾得人赔偿。

(2)请求受让人返还时:1)须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2)受让人乃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够得时,所有权人须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

(三)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1.附合

(1)概念:不同所有人的物相互结合在一起,非经损毁无法分离的状态。动产附合于动产、动产附合于不动产。

(2)所有权归属:1)动产之间附合——归价值大的一方取得附合物所有权,但应给另一方补偿;两动产价值相当,则归双方共有;2)动产附合于不动产——由不动产一方取得所有权,给予动产一方补偿。

2.混合:

(1)概念: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掺合,无法区分。 (2)所有权归属:同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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