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春夏天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1-4-18 10:06:49 来源:天水生活网 编辑:赵建忠
4月17日上午我市召开了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会议,安监局、交通运管局、交警支队等单位分别汇报了今年第一季度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情况,并对近期发生的几起交通事故情况进行了通报。截至目前,我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8起,死亡26人,受伤31人,经济损失156301元(其中:天巉公路发
生交通事故12起,死亡11人,受伤11人,经济损失17621元)。
数据显示,我市交通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如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
生,是交通管理部门的首要职责,也是天水人民共同关注的问题。
春夏之交,气温逐步升高,人流、物流、车流将逐步增多,交通运输更加繁忙,交通事故进入高发期,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愈发重要。同时,春夏交替,雨天增多,给交通安全也带来不利影响。天水生活网结合春季道路交通事故规律以及一些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我是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出一些建议,为我市交
通安全管理做贡献。
春夏交通事故频发,其原意是多方面的,首先,春夏季晚间行驶的车辆增多。特别是超载的货运车辆,为了躲避白天民警的检查,利用晚间夜幕的掩护,以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随着晚间行驶车辆的增多,酒后驾驶、强超、强会、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现象也随之增多,给道路交通带来很大安全隐患。其次,春夏季气候特点易使人困倦,导致精神不集中,甚至开车时打盹,由此,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春夏各种工程比较多,一些特种车辆恢复工作,事故隐患增多。同时,春季也是农忙季节,农民增多,一些群众无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后,是酒后驾车现象增加。随着春季气温回暖,晚上与朋友聚会、喝酒吃饭的机会增多。一些跑短途的汽车驾驶人自以为路途不远,侥幸饮酒驾车,可能
产生交通事故。
针对以上原因,天水生活网提出预防春夏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对策及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坚持宣传与教育并重、管理与服务同行、纠违与处罚结合的“三位一体”科学管理方法和管理措施。实践证明,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和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是搞好交通管理工作,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要积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把安全宣传与查处交通违法结合起来,加强对违法驾驶人的宣传。一要把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有效的宣传媒体作为宣传阵地,大力加强广大交通参与者春季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本能;二要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发放有关法律法规的书籍和条文、张帖有关规定、举办宣法活动等多种方式,达到再次普法的有效目的;三要积极深入开展“五进”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到辖区公路沿线村、镇,大力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村镇、学校、企业和社区”活动;深入到运输企业,督促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宣传;在交通流量大的路口、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加油站等处,设立宣传橱窗,摆放典型事故案例展板。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交通参与者知道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的危害性,教育驾驶人树立“开
车不饮酒,酒后不开车”的自觉性,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二是严抓事故源头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一要加大对机动车辆的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改装型、拼装型及安全技术性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车辆上路,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并大力开展各类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二要以各客运站为依托,全面加强客运车辆出入站的交通安全检查。在每一个客运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据实际情况,设立民警驻站办公室,专门安排一定的警力,对出入站的客运车辆进行检查,严禁超员
客车出入汽车站,有效预防因客运车辆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三是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切实提高管控效能。一要加强与公路管理、路政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利用路政人员往返巡逻、排障的有利条件,保持双方通信畅通,及时通报信息,增加发现违法机率,以便迅速妥善处置;二要充分利用收费站监控系统,对“三超”、灯光不良、货运车辆不张贴反光标识以及不系安全带等违法加大处罚力度;三要增设标志,提醒驾驶人注意安全。对纵坡、险梁、遂道等事故多发
点、段增设安全提示标志,提高驾驶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系数,提高管控效能。
四是根据天气特点,做好应对准备。春夏季雨水多,路面状况复杂。随着降雨量的增加,一方面湿滑的路面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面,长时间的阴雨天气,对路面尤其是砂石、沥青路面的破坏性很大,严重影响到车辆的安全行驶。此外,一些路段也极易发生塌方、坠石、水漫等险情;其次,空气湿度大,“春困”现象严重。根据上述情况,要加强同气象部门和防汛指挥中心的联系沟通,准确掌握天气变化情况,早
准备,早部署,提高应急防控能力。
五是依托科技强警,形成严管重罚态势。路面执勤中队必须要加强路面的巡逻和监控,走科技强警之路,实行定点测速和车载流动电子监控测速相结合,运用酒精测试仪、摄像机及数码照相机锁定证据,从严查处“双超”、车辆强超强会、违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教育一起,从严处罚一起,对违法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在法律幅度范围内,一律按上线处罚,从而形成
严管重罚态势,达到教育和警示其他违法者的作用。
天水生活网温馨提示:春夏多事故,出行重安全。
预防交通事故的几点思考
2009年08月13日 06:30中国产经新闻报【大 中 小
文/李涛
当前,我国已进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公路建设不断加快,等级不断提高,里程逐渐延长,但与迅猛增长的车流量相比,道路建设仍相对滞后,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仍然淡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交通事故正像恶魔一样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仅2008年,全国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
事故的成因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是国情现状所决定的高密度的混合交通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都拥挤在一条道路上,事故隐患无形增多。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车辆及交通流量大幅增长,运力与运量间的矛盾愈来愈尖锐,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因素也相对增多。三是交通管理科技含量不高,应用水平较低,交通管理仍徘徊在粗放管理状态。四是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驾驶人违法驾车,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现象严重。特别是农村摩托车拥有量的快速增加和城市家庭轿车的迅速走俏,造成非专业性驾驶人数量增多,导致驾驶人队伍整体素质下降、安全意识不足,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从事故成因看,前三者属于客观原因,是社会现状,国情使然,短时期内很难解决。在目前警力不足、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要想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抓住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不强这一中心环节,对症下药,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拓宽渠道,构建社会化管理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全社会需要共同关注的系统工程,单靠交警部门的单打独斗是难以防范交通事故的,必须大力推进“党委政府总揽,职能部门主管,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整体联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新机制。
二、加强宣传,营造遵法守纪的社会氛围。
加强宣传,首先要强化新闻媒体的外界宣传,把交管工作的重要性及广大民警为了百姓安全所付出的辛苦宣传出去,让人民群众了解交管工作,明白交警的辛苦。要把一些典型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悲剧事故宣传出去,从而警示群众,教育群众不要重蹈覆辙,再酿惨祸。其次,要把交通宣传工作开拓创新,向纵深发展。充分利用现有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村(社区)以及平安畅通城(县)创建活动为载体更新宣传方法、扩大宣传,编织宣传网络。充分调动各单位、团体的专兼职宣传员的积极性,发挥“网络”作用,解决警力不足问题。宣传民警要针对不同单位、不同年龄群体认真备课,细心准备材料,加大科技投入,适时对他们进行帮助指导。
三、堵流截源,抓好机动车驾驶人源头责任管理。
预防交通事故,必须堵流截源,抓好机动车驾驶人源头责任管理。所谓源头责任管理就是指交通管理部门的交警按人分片或分行业对辖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经常性、预防性、规范化、制度化的教育和管理,把管理责任落实到民警,建立对驾驶人的保包责任制,使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防止发生事故的办法。一是要求基层交警大队警力进驻客运站,成立客运车辆源头责任管理办公室。建立了大队长直接领导的融教育、管理、执法和服务为一体的专门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机构,建立对驾驶人的包保责任制,把管理责任落实到源头责任管理民警,大大增强事故预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二是要求源头责任管理民警深入到单位和社区住户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开展面对面的工作。可以重点从客运车驾驶人入手,逐步扩展到长途运输驾驶人、个体运输驾驶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业驾驶人。要对所管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驾驶人教育管理档案,做到“六知、二保”(“六知”,即知人、知地、知车辆、知技术、知走向、知隐患;“二保”,即保遵章、保安全)的要求。三是要抓好驾驶人安全培训。由于驾驶人年龄不均、素质不同,一年一次审验时的普遍安全教育还远远不够,我们可以按照驾驶人的性质把他们分为职业运输驾驶人、客运车辆驾驶人、农村驾驶人等等。然后再根据不同类别制定不同的
安全培训计划,分别施教,区别对待,有主有次,有重有轻。同时再随季节变化,调整培训内容。这样针对性强、层次分明,安全教育必见其效。
四、罚教结合,加强路面管控。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驾驶人管理亦是如此。他们一旦脱离法的束缚、交警的管理,必将如脱缰野马,信路而游。每个发生事故的驾驶人都没有把安全放在心上,把交规放在了脑后。总以为自己抽支烟、超超速、喝点酒不妨大事,只是小节。殊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正是这些小违章瞬间酿成了大惨祸。所以说,我们上路执勤的交警必须严格管理,对于无证驾车、酒后驾驶、强超强会、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从重处罚。同时要把处罚与教育紧密结合。只处罚不教育,久而久之,必将造成驾驶人逆反心理以及“纠正违法行为就是要收钱”的错误认识。只教育不处罚,起不到警示作用。所以二者需紧密结合,才能管好驾驶人,控制好路面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作者单位: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的几点思考
徐 新
据了解,近年来法院民事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占了很大比例。原因之一是如今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道路上车辆猛增,势必导致交通事故也会增多。另一方面,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已不再是必经程序,不需要经过调解,当事人就可以直接上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同时交警进入调解程序的条件必须是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一致同意并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只要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过了时限交警就可以拒绝调解,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更迭,笔者在近年来办理的大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以下便是本人的一些认识和思考。
一、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
“责任认定书”和“事故认定书”两字之差,可性质完全不同。“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作的综合评判,是公安机关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文书。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在过去,可以对责任认定书进行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不难发现,这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虽然该文书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但其性质已定位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也表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既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者提起公诉的证据,还可以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故现在的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
因此,根据目前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这一性质,当事人不得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只能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法院来审查确认。这样一来,对于事故认定书能否采纳绝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是众所周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是这方面的权威部门,处理事故的交警才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法官毕竟不是专业人士,更何况个体之间又存在着差异,分析处理问题肯定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就算事故认定确有不妥,法官也绝不敢轻易更改事故认定。实践中,有些法官认为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提异议毫无必要,对当事人的异议根本不加以重视,干脆叫当事人不要提了,或在判决中简单的就以当事人无证据为理由,认定事故认定书。因此,在对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上是极其复杂的,当事人在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以后,要想更改确实很难,不仅难在以上因素,也难在当事人自己的取证上。比如说,当事人对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经过或对当事人一方的违章行为有异议,那就势必要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实,事故现场留下的一些情况都由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记录已固定,而绝大部分当事人懂的也就是看看当时有无目睹事发经过的目击证人,而这些证人一难寻找,二找到了也不一定肯出庭作证,三即使出庭了,这些证言能否经得起法庭的质证而被采纳,这些都是困难的地方。在笔者办理的众多此类案件中,唯有的一例也是交警部门自己复查后重新作出了认定,也不是法院直接更改事故认定的。因此,在很多当事人要求律师帮忙更改事故认定书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律师是很难达到当事人的要求的。
二、农村还是城镇标准的认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由于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在赔偿金额上往往要差2倍多,而现在很多在城镇务工者都是外地农民,因此是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来计算相应的赔偿费用成了道赔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农村还是城镇如何认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采用户籍登记为原则,经常居住地为例外的方式认定。即户籍登记为城镇户的,则按城镇标准计算,如果户籍登记为农业户,但是有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城镇标准计算。这又涉及到究竟哪些证据可以证实在城镇已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在实践中,法院主要以暂住登记为准,即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