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更谈不上协助政府制定、实施交通管理规划。数据本身甚至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的现象,有些地方为了完成“任务”创造政绩,不惜斗胆设法隐瞒不报。中央要求各地各级政府想方设法把交通事故“降下来”,马上就有统计表明,各地一定就能让它降下来!其实,功夫没有用在具体工作中,是谁都见得到的事实,只不过心照不宣罢了。这样为了迎合上头的需要而作的统计,其科学性和针对性可想而知。最终的结果可能会与初衷背道而驰。
(三)机动车总体安全性能落后,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技能和意识普遍不高。我国的汽车工业起步晚,底子差。这是客观事实。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道路运输,机动车的性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的安全。最近几年,我国采取大举引进的方式,确实对改进小型客车的性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大量存在的老旧车型的货运车辆和质量参差的摩托车,是诱发事故的一个方面的因素。部分驾校只顾经济效益,对驾驶员的培训,目标明确到一切为了考试,为了拿驾照而考试!管理混乱,本末倒置。相当一部分人拿到驾照根本不敢开车上路,有些甚至连一些基本的标志标线都不认识,更别说对自己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的认识和临危的处置能力的训练。新手上路,造成事故的案例比比皆是。
(四)国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方面。在常人看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交警,对国民的交通安全教育自然也就是交警的事。长期以来,也是本着这样的思路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可事实已证明,让交警承担对国民的交通安全教育全部工作,是永远无法达到教育目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交通安全教育是全社会的事情,不仅仅是交警部门的事情。但是,至今似乎没有引起多少人的注意和重视,贯彻实施法律的规定,更显难能可贵。交警做不好、做不了又十分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至今没有抓出成效。
(五)道路硬件设施不足,成为事故隐患。我国现有85%以上的公路是三级(含三级)以下低等级公路,这些公路标准低、路况差;二级道路状况较好,视野开阔,司机易麻痹,容易超速行驶,道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缺乏,事故发生率偏高;高速公路的安全设施不全、报警电话和监控系统缺乏,导致交通事故以及多车相撞的二次事故。
(六)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存在管理手段落后,效率不高的问题。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强调的最多的是“警力不足”之类的问题,这是因为我们沿用了“人海战术”的管理思路,总以为:路面多一些警察,司机就怕,司机怕,就不会违章,也就不会发生事故。这种“猫捉老鼠”的管理方式,效果的局限性可想而知。而在发达国家,是极少有我们这么多的交警在路面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应对之策。
(一)加快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的建立,形成“大交管”的新格局。近几年来,各级政府愈来愈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警主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形成预防事故工作有人抓、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有人治、交通安全问题有人管的工作新格局。交警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交通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对策研究和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检查、评比、验收等制度,建立政府相关部门的“交通安全联席会制”。交
警部门要定期将辖区道路安全信息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实行交通安全信息“共享”。
(二)改革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实现事故统计分析的社会化、科学化、专业化。改革目前的事故分析制度,事故分析要朝着社会化、科学化、专业化方向改进。我国当前除了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事故的数据统计外,只有当发生影响重大或损失特别巨大的事故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成立临时性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个案调查。其弊端就是属事后结论,而非预防性指引。所谓社会化,成立非政府机构性质的交通事故综合分析中心,根据道路定并受政府授权,负责全国所有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专业化是指分析中心由专业的统计师、分析师、专家等组成,而不仅仅由公安交警一家独立完成。科学统计分析,中心总部负责调查严重的、复杂的事故,调查项目涉及人、车、路、损害、急救等方面的多个项目,每年从各地选择一定数量的死亡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及物损交通事故深入调查,建立微观数据调查数据库,对交通事故涉及的与人、与道路交通环境、与车辆、与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综合调查研究。事故统计要求快速准确,可以实时向社会发布事故基本数据。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论,向政府提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意见和建议。
关于新形势下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几点思
考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4-25 我来说两句(0条)
胡锦涛总书记在科学发展观论述中说“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交通出行作为民生大计之一,时刻关切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车辆、交通流量的逐年剧增,交通事故已成为安全领域的重点问题。2008年,全国发生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虽然绝对数同比有所下降,但总量和万车死亡率在全世界依然排在前列,交通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首要职责,面对新的交通形势,我们更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研究事故预防的有效方法,严格落实相对应的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广大交通参与人的安全利益。我就本辖区会昌县的交通现状,结合实际工作做一些浅略的探讨。 一、当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现状
江西省会昌县地处赣粤闽三省交会处,辖19个乡镇,人口46万,206、323两条国道以及三条省道穿境而过,赣龙铁路及在建和将建的两条高速公路贯穿东西南北,县乡道路超过1200公里,地理位置相当重要。截至去年底,有机动车驾驶人56244人,机动车保有量64530辆。2008年,我县共发生大小交通事故超过1300起,经济损失120余万元,其中死亡事故12起。
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县正实施“大交通”战略,路越修越好,车越来越多,特别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辆大幅增加。由于地处赣南老区,会昌县经济基础相对薄弱,而且相当部分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还很淡薄。经验不足的年轻驾驶人大幅增加,超速、超员、闯红灯交通等违法现象较多。一方面交通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期盼也越来越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非常艰巨。 二、新形势下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对交通管理的原则是“畅通优先于安全”,并没有将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作为交通管理的重中之重。2004年5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涉及交通安全的部门和行业很多,由于职责分工不同,加之尚没有一个很好的协调机制,在预防交通事故上尚未形成合力,防范上不严密,难以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2003年提出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机制”,最大的效果仅仅是开了头,让一部分人明白了“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是可预防的”。
(二)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技能和意识不高,机动车总体安全性能落后。必须看到,大量老旧车型的货运车辆和质量参差不齐的摩托车依然存在。个别驾校只顾经济效益,对驾驶员的培训,目标明确为为了拿驾照而考试!导致有一部分人对自己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认识不清,缺乏针对临危的处置能力。新手上路造成事故的案例较普遍。
(三)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还很淡薄。在常人看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公安交警,对国民的交通安全教育似乎也就是交警的事。事实已证明,让交警承担交通安全教育的全部工作,不仅资源少、人员少,覆盖面也非常有限,是无法达到教育目的的。 (四)道路硬件设施不足。在许多县乡村道路,基本上是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标准低,弯多路陡,视线不良,行道树缺乏;一些公路开通后,没有同时配套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这些均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
(五)交警警力十分不足,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会昌县仅有交警58人,平均每名民警管理近30公里的公路里程,任务十分繁重。一些有科技含量的装备尚未到位,科技信息平台应用仍在起步阶段。
三、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应对之策
(一)加强学习,更新理念。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是开展交通管理工作的基础,要不断提高公安交警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树立交通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实践。
(二)明确工作责任,创新联动体制。公安、安监、交通、公路、农机、宣传、教育等职能部门是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应认真贯彻200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要求,将事故预防工作由“部门化”转向“社会化”,打牢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基础。要强化领导力量,推行“一把手平安工程”,落实“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人召集,定期召开,定期议事,通过政府的号召力、约束力,整合社会各种力量,形成合力。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加大预防投入,配合开展隐患治理,强化
行业监管。公安、交通、公路部门应着力加强对客车及驾驶员、路况整治的管控;交通部门强化公交、班线以及安全记录仪的管理;安监部门加强对危化品运输的监管,并重点督促危险路段整改的实施到位;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农机部门强化农机上路的管控和教育;卫生部门加强事故抢救应急工作等。通过细化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实现“各有其位,各施其职”,形成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合力。
(三)充分应用科技信息手段开展事故预防。信息化社会必然要求使用“信息化手段”。公安、交通、公路、气象部门以及乡村一级组织,应建立长效的联系协作关系,主要通报道路、交通流量、气候、气象灾害以及县乡村交通协管员发现的交通信息等,由公安交警部门即时接收,相应处置。接到事故类报警信息的,交警部门必须及时做出反应,果断处置,恢复道路畅通。交警部门要加快科技强警步伐,利用电子监控、流动警察、手持信息终端等,提升交通违法和事故的预防管治能力。
(四)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全社会、各部门齐上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交通安全教育是全社会的事情,不仅仅是交警部门一家的事情。交通局针对客货运企业及驾驶人、教育局针对在校师生、司法局面对普法受众等,宣传广电部门应在所辖报纸、电视台中无偿开辟“交通安全宣传公益栏”,营造安全学习教育的氛围,各单位、企业也应定期开展职工安全宣传教育。只有全民学法、守法,才是提升交通安全意识的根本。近年来,会昌交警部门加大了宣传投入,刷写安全宣传标语45条,近9000平方米,设立大型宣传标牌40余块,营造了较为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严格责任追究,细化奖惩考核。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追究,应有当地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也有公安交警部门。特别要健全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体制,对责任追究的主体要进行认真科学的界定。对安全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交通事故多发,事故隐患突出的单位,要分别进行告诫和问责,对责任人予以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来确保事故预防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预防工作长效化。
(六)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交通违法行为引发。公安交警要强化检查纠正工作措施,处罚教育交通违法当事人,从“人”这个因素上预防交通事故;查处报废、安全不合标准的车辆,从“车”这个因素上遏制事故发生。交警部门要实行以查处单一交通违法行为转变为重点的阶段性整治,结合日常工作,对某单一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是易引发事故的超速、超载、酒后驾车、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连续开展整治,使群众学习深刻、养成习惯。
(七)抓住车辆制造和驾驶员培训的源头,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实践技能。要求相关部门管住车辆制造关,遏制不合格、超标、非法改装车辆进入市场。驾驶员培训必须以“一生无事故”为培训宗旨,杜绝只管收费,不管训练质量的现象。建立驾校与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连带追究责任的制度,对于屡屡培训肇事驾驶人的驾校,实行降级以至取消资格。
(八)完善道路硬件设施,保障路畅车安。加强交通事故频发、易发“黑点”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政府重视、财政适当投入是关键,部门联动是基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交警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对发现的道路隐患、安全设施缺乏等问题,有责任收集整理和分析预测,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有效的建议和措施。易发生事故区,应从改善路口照明、增设信号灯、警示标志和设置减速设施等入手,确保车辆安全通行。2008年以来,会昌交警在辖区设置了“模拟警察”19座,黄闪警示灯22套,设置减速线(垄)38处,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安全标志和设施,对预防交通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现和谐交通的有效载体,是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这需要各部门乃至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树立交通安全意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平安的道路交通环境。
目前,我国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了16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突破2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公路交通已成为交通运输主体。近几年,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显示着汽车时代已经到来。然而,公路交通的日益繁忙和机动车的高速增长,也带来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急剧膨胀。从2001年至今,我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均超过了十万人,受伤近五十万人,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二十亿元。尤其是交通事故的高死亡率,居世界前列,每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了全世界的四分之一。我国已经进入了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期,并且还有逐年上升的险峻态势。如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笔者结合工作的切身体会,就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谈些粗浅认识。 一、当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政府对交通管理的原则性要求为“安全、畅通”,其实工作的重点在于“畅通”,是否“安全”似乎并不重要,并没有将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做为交通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甚至没有认真研究过具体的措施和理论。随着“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的确立,交通安全工作逐渐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范围,有关部门逐渐重视道路事故预防工作理论研究和机制的建立。虽然在2003年提出了建立“政府负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相关部门联动”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机制,并且在同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我国第一部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还面临着机制不完善,实施流于形式,法律缺乏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支撑、存在较大争议等等问题。涉及交通安全的部门和行业很多,由于职责分工不同,加之政府也没有一个协调制度,在预防交通事故上尚未形成合力,防范上不严密,难以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2003年提出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机制”,最大的效果仅仅是开了头,让一部分人明白了“交通事故在一定程度上是可预防的”,算得上是启蒙教育。另外,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严格执法”与法律法规滞后的矛盾。
(二)交通事故统计存在制度性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类较以前作了调整,突出人员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的重要性和时效性。由公安交警部门向政府提供的也就是一份数字统计,没有分析问题的形成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和建议,更谈不上协助政府制定、实施交通管理规划。数据本身甚至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的现象,有些地方为了完成“任务”创造政绩,不惜斗胆设法隐瞒不报。中央要求各地各级政府想方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