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保险代办业务。同时,承担督促车辆上户、年检、驾驶人办证、体检、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管理责任,根据管理绩效和事故预防情况,由交警和保险部门每月从上牌办证规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发给管理人员作报酬,以实行对上述车辆的有效管理。(上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丁阳贤)
参考文献:
1、李燕峰、胡海军:《做群众认可的交管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2008.6) 2、柯 林:《谁能说交通安全与已无关——拷问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2008.3)
对奏响夏季事故预防工作“协奏曲”的几点思考
来源:宝鸡交警网 2011-05-20
随着夏季的来临,各类交通事故随之进入高发期,由于夏季白天炎热,驾驶员休息得不到保障,极易疲劳打瞌睡,导致意识模糊、反应迟钝,同时天气极易多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可见,做好这一时期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基层中队在道路交通管理的前沿,担负着维护夏季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任,理应成为夏季期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先锋队和排头兵,在认真分析和掌握夏季期间妨碍交通安全的不利因素后,采取切实可行的
措施来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一、夏季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是炎热气温的影响。夏季天日长夜短,有些司机睡眠时间不足,会产生精神疲倦,遇到特殊情况反应迟钝,导致采取措施不力而肇事。由于天气炎热,许多驾驶员为了避开烈日炎炎的中午,利用早晚气温相对的时段乘凉开车,形成早晚车辆相对集中,增加了道路交通流量的复杂情况。而早晚行车的能见度较差,事故隐患增多。炎热天气,也
容易导致驾驶人的情绪急燥,遇事不能冷静处置,也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是天气多变的影响。在夏季经常在一天中天气突然变化,时常有大风、雷雨。一方面是路上车辆、行人都急着赶路,容易忽视交通安全,往往导致急中出事。另一方面,大风、雷雨天气视线差,驾驶人行车中遇紧急情况来不及
采取应对措施,也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三是道路情况的影响。在我国公路中,柏油路面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到夏季后,由于气温高,柏油路面易融化,路面变形,降低了轮胎与路面的附着力,导致汽车制动时容易侧滑和甩尾。另外,夏季正是公路两旁树木生长的茂盛期,它们所形成的阴影,在一定程度上使驾驶员的视线受到遮隔,容易使他们产生错觉和幻影,导致判断失误而发生
交通事故。
四是机动车辆性能的影响。当气温过高时,发动机冷却系统的工作性能降低,冷却水常因散热不良出现“开锅”,甚至冲坏气缸垫等使发动机无法正常工作。高温使车用制动器的制动液容易蒸发汽化,加上行车中频繁制动,使制动管路易产生“气阻”,导致制动失效。汽车轮胎在高温、日光和过分干燥的空气作用下,橡胶容易软化,失去应有的
弹性,加之长时间连续与灼热的路面接触,使胎内空气系数增大,轮胎的压力和温度增高达到极限后,便会发生爆胎现象。另外,夏天驾驶人在车辆回库后,又因炎热、疲劳,容易忽视对车的安全检查,以致不能查出安全隐患。
五是与季节密切相关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影响。在夏季,驾驶人疲劳驾车和超速行驶违法行为普遍,有的驾驶人由于天气炎热白天休息,晚上气温下降后则连续驾车。有的驾驶人赶在中午气温高升高之前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和超速
行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在夏季交通事故成因所占的比重大。
二、夏季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
针对夏季气候特点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特点,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总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高度,把预防夏季交通事故措施落实到实处。要始终蹦紧交通安全弦,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加强道路管控力度,
清除交通安全隐患,努力预防和减少夏季交通事故。
一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治本之策。近几年来,各级公安交警部门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夏季的交通安全安全宣传中,要结合夏季天气、驾驶人行车特点等,开展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深入到公路沿线村、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在公路沿线多悬挂、刷写注意夏季交通安全的宣传横幅、标语;要把安全宣传与查处交通违法结合起来,加强对违法驾驶人的宣传。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驾驶人知道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的危害性,教育驾驶人树立“遵章守纪、平安出行”的自觉性,遵守道路交通法
律法规,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二是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一要调整勤务模式。坚持以警情主导勤务,通过科学合理的调配,把警力最大限度地充实到路面一线。要深化勤务改革,合理调配警力,提高民警“见警率”和上路“管事率”。要根据夏季引发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的特点、规律,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把握巡逻路查时间,打好时间差,加强对早、晚等重点时段的控制,为夏季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要加大巡逻密度,及时消除动态交通违法。要按照春运等特殊时期路面执勤巡逻的要求,加强对路面的巡逻管控,及时发现动态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提醒与制止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三要加强重点路段的巡逻。减少重点路段如学校、集镇等这些路段的交通违法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
有效对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是加强重点车辆的管理力度。要按照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要求,加强客运车辆、危爆车辆、学校校车的管理,要督促责任民警,加强对客运车辆等特殊车辆驾驶人的联络,及时提示车主、驾驶人做好行车前行车工作。同时还要加强源头管理。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客运、危爆车辆出站(出队)前的交通安全检查,把好交通管理的源头管理关。加大对摩托车的整治力度。采取集中整治、专业整治等多种办法,加强对无牌无证摩托车的整治,
驾驶对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不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违法行为的整顿,始终保持对摩托车整治的高压态势。
四是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一是加大非现场执法的力度。充分发挥科技装备的作用,加大对路面控制的广度,加强对时间控制的幅度,是有效管控路面的根本出路。二是突出整治重点交通违法。根据夏季特点,适时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整治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货车超载客车超员、无牌无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客运车辆上下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从而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四是加强对特殊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如加强客运车辆、危爆物
品运输车辆、学校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是加强恶劣天气交通安全的控制力度。夏季天气多变,要进一步完善事故预防体系的建设,强化信息收集工作,与气象、电视台、电台、电信部门积极合作,及时发布天气状况、道路情况预告信息,使过往机动车驾驶人员早作准
备,早做预防。
六是加强部门协作力度。交通事故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人、车、路、环境等诸要素,需要全社会的能力合作。在夏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中,公安交警部门仍然要按照交通安全社会化的要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各施其职、社会各方齐抓共管”新机制,及时组织专项或综合性的交通安全整治,如在政府主导下开展对摩托车的专项整治、开展对客运场站、客运市场和事故发路段的整治,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以及加强农村地区的交通管理等,清除交
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李浩)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问题几点思考
XX县法院董晓明
最近,XX县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作了一次统计分析,提出如下结论:
一、我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我院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32件,总诉讼标的达412.22万元,分别比同期增加115.62 %和22.55%(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共审结此类案件114件,诉讼标的180.11万元),其中以判决结案的87件,调解结案的32件,撤诉结案的13件。
二、我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从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解是前置程序,未经公安机关调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很多这类纠纷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得以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公安机关的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且公安机关的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次,必须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公安机关才进行调解,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公安机关不再组织调解。因此,经公安机关调解解决的纠纷相当少,大部分的事故受害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这是案件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还有,随着现代公路事业的发达,交通工具的日益现代化也是交通事故增多的原因之一。
(二)诉讼标的增大。XX县法院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总诉讼标的达412.22万元,比同期增加了227.55%,随着近几年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物价、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受害人对其营养费、护理费、后治疗费及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的主张也愈来愈高,诉讼标的普遍提高。如我院审理的王艳云、徐光怀诉被告胡明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金达101.2万元,其中,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康复费共计61.2万元,后续治疗费10万元,
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三)诉讼主体复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肇事司机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赔偿义务主体比较明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车主不再承担垫付责任,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尤其是在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挂靠、借用、租用、车辆转让未过户、被盗等关系的情况下,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做法不一。其中,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将保险公
司列为被告,要求其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也不断增多。
(四)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案件较多。在我院审结的这132件案件中,当事人对交通
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认定或鉴定的案件有19件,占收案数的14.3%。
(五)案件调解率不高。从我院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审理的132件案件中,调解结案的为32件,调解率为24.2%。此类案件中,被告不愿调解是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理赔,是以法院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为准,但如果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结案的,保险公司对于调解书确认
的赔偿数额进行审查时,对某些赔偿数额不予认定,因此,被告不愿意参加调解,而请求法院以判决方式
结案。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我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特点与难题,我们总结了如下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议设立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门法庭。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给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增加压力,在审判实务中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进行总结和探索。因此,我认为我们基层法院可以考虑设立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庭,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有利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执法尺度,加强这方面信息的收集与调研。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巡回法庭;建立法院与交通部门的联动机制,在交警办公地点设立交通事故立案服务窗口,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及时调解,化解矛盾。
(二)经常开展专题研究,交流经验,统一认识。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实施几年,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然存在很多实务性的问题;如车主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如在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标准,在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以前,需要我们广大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进行探讨、总结。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人员对同一问题的理解和观点更不同,因此应提倡建立经常性的专题经验交流、研讨会,介绍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共
同讨论,以达到本辖区内统一尺度,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目的。
(三)加大调解力度。根据具体交通事故的情况,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化解矛盾,提高解调结案率。随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诉讼标的增大,若均以判决结案,不仅增加法院的执行压力,也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应加大调解力度,尽量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可能的话,动员被告一次性履行义务,原告方适当让步,在互谅互让中化解矛盾。在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心志,主要是担心调解后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足额赔付。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的规定,受害人(原告)对保险公司中被保险人所投的第三者责任保额内有直接请求的,有权依据该条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