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诊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各种未经市物价部门和市医保中心审批的新技术、新项目的费用。
6.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自寻单方、自购药品的费用。 7.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鉴定性病检查诊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六)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气功费、体操费、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的医疗费;属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七)非健康体检、疾病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住院期间加收的一切保险费。
(八)参与卖淫、嫖娼活动染上性病(艾滋病除外)的治疗、药品等费用。
(九)使用高新技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诊断、治疗、不属“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报销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药品类。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自费药品、营养滋补药品、异型包装的药品以及未批准的外购药品费用;
2.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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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部门审批和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的医院自制药品费用;
3.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等。
(十一)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治疗项目。 3.无医疗收费标准及超出医疗收费标准的费用。
4.未经批准,又不属于急救范围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5.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无记录的费用或病历记录与实际发生的药品、检查、治疗不相符的医疗费用。
6.非参保人持医疗证、IC卡就诊的医疗费用。
7.未经市医保中心批准而到康复医院、疗养院、福利院、养老院等进行疗养、康复治疗的医疗费。
8.各种会议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医疗费。
9.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含公派人员)探亲、考查、进修、讲学期间的医疗费。
10.属违法乱纪、犯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酗酒,故意自伤自残、交通肇事等。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费用(如交通事故、被人打伤、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
11.意外伤害应得到民事赔偿或工伤赔偿的。
12.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而导致意外伤害的。
13.未经所在地医保中心同意转诊、转院和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批准转诊、转院规定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跨年度未报销的医疗费用(各地医保中心允许超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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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不予报销范围的项目。 附件2
中药饮片及药材使用范围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
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 (粉)、紫河车。
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鼓、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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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智仁、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 (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 附件3
部分特殊检查适应症
一、二维超声心动图检查适应症 1.风湿性心瓣膜病; 2.先天性心脏病; 3.扩张性心肌病;
4.心肌梗塞(限于室壁瘤、乳头肌功能不全、室间孔);
5.高血压合并主动脉瓣反流; 6.心外大血管畸形; 7.心包积液; 8.心肌病; 9.高血压心脏病;
10.室性心律失常(仅限于疑左心室假键索)。二、彩色多普勒检查适应症 1.风湿性心瓣膜病; 2.先天性心脏病; 3.扩张型心肌病;
4.心肌梗塞(限于室壁瘤、乳头肌功能不全、室间孔);
5、高血压合并主动脉瓣反流; 6.心外大血管畸形。
隔穿 隔穿-29-
三、动态心电图检查适应症 1.室上性、室性心律失常; 2.冠心病;
3.不明原因的晕厥。 四、动态血压检查适应症
1.确诊高血压,用药治疗效果不满意者;或Ⅱ期以上高血压;
2.疑“白大衣性高血压”。
五、有下列指征可进行心电监护和住入监护病房 1.急性心肌梗塞监护3天,有合并心律失常、休克、心泵衰者可以适当延到7天;
2.不稳定型心绞痛监护3天;
3.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好转后仍可监护2天;
4.室上性心动过速转复后仍可监护6小时,快速房颤、房扑转复后仍可监护6小时;
5.急性左心衰、Ⅲ度充血性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治疗好转后仍监护24小时;
6.冠状造影、冠状动脉扩张术(PTCA)、二尖瓣球襄扩张术(PBVP)、安装心脏永久性起搏器术后仍可监护24小时;
7.Ⅱ°二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症经治疗好转后仍可监护24小时;
8.心肺复苏成功后仍可监护24小时;
9.手术病人(含原有心脏疾患者)术中出现严重心律失常或并发休克者术后住入监护病房(或复苏室)并心电监护4小时。
六、介入治疗(PCI)的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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