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桂劳社发?2003?16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来宾市城镇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个人方式参加来宾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和结算年度,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保年度。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费。
参加单建统筹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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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4%的比例缴费。
第五条 每年12月25日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确认下年度的缴费基数及险种。在此期间未确认的,新年度参保的险种不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缴纳保险费,每年12月1日至25日将下年度应缴保费一次性存入医保中心缴费专户。
第七条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应及时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尚未符合停止缴费条件的,下个医保年度起,必须按《来宾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规定,选择续缴或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当年度的1月份由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自动变更人员类别。尚未符合停止缴费条件的,下个医保年度起,必须按《来宾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规定,选择续缴或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分为统筹基金、个人账户、风险储备金。
(一)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其个人账户由本人缴纳保险费的40%构成;参加单建统筹医疗保险的,不设个人账户,特殊慢性病人群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不设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每年个人账户按视同缴费基数的4%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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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所缴保险费的4%提取风险储备金。
(三)所缴保险费在提取风险储备金、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待遇生效等待期为90天。如中途连续停保超过90天,再续保时生效期为90天。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生效期满后,与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每年12月25日前不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下一年1月1日起自动停保。停保期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由个人自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个人身份证和本市户口,退休人员须提供本市退休证(以上证件均须提供复印件各2份);正面免冠半身1寸近照2张。需提供计算视同缴费年数的档案材料及复印件。
(二)填写个人参保登记表,持个人私章办理。
(三)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个人签订参保协议,参保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领取《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IC卡,同时按规定交纳《医疗证》工本费。
第十二条 单位参保人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应及时办理医保变更手续,当年内缴费标准不变,下一年度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费。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工作的,如已缴纳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当年度内缴费标准及方式不变,在当年的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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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按规定由所在单位办理在职人员医保手续。如未缴纳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已自动停保的,在缴清往年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办理续保及单位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按《来宾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暂行办法》和《来宾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收支单独列账管理,接受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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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家庭病床是住院医疗的补充,为了解决一部分职工患病住院难的问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提供家庭病床治疗。为了发挥家庭病床在基本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根据《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病床适用对象:凡参保职工因患尿毒症、晚期恶性肿瘤,需定期、多次到定点医院进行透析或放射性治疗者;因患脑梗塞、脑出血合并严重后遗症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又需要定期到医院进行治疗者。
第三条 家庭病床申办手续:定点医院经治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家庭病床入院证和审批单,经医院医保办批准,凭家庭病床入院证和审批单、医保证、卡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其《医保证》、IC卡交定点医院住院处保存,治疗终结时其《医保证》、IC卡退回本人。
第四条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规定及结算:家庭病床的费用由定点医疗单位6个月结算一次,方法和程序按《暂行规定》住院医疗管理执行,发生的住院人数及费用计入定点医院管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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