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7)

2019-08-31 00:26

1.急性心肌梗死

2.心绞痛(稳定性和不稳定性)药物治疗效果欠佳,冠状动脉造影提示血管有75%以上狭窄

七、急诊冠状动脉搭桥(CABC)的适应症 1.左主干病变。 2.左主干加三支病变。

3.急性心肌梗死6—8小时内,血管解剖适合接受冠脉搭桥术。

4.急性心肌梗死出现乳头肌断裂、心室游离壁破裂等并发症。

5.急性心肌梗死出现顽固性心律失常,积极内科治疗无效,血管解剖适合接受冠脉搭桥术。

6、PCI诊断或治疗出现夹层、心脏或血管破裂、心包堵塞等。

八、择期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的适应症 1.左主干病变。

2.累及左前降近端的大多数双支和三支血管病变。 3.左心功能不全的三支血管病变。 4.合并有意义的瓣膜病、室壁瘤等病变。 5.合并有糖尿病的多雪血管病变。 6.慢性完全闭塞的部分单支和双支病变。 九、CT检查适应症 (一)需CT明确的肿瘤。 (二)恶性肿瘤的术前分期。

(三)常规检查不能明确的严重外伤(急性颅脑外伤后疑颅内损伤,严重腹部外伤脏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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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脑血管疾病及颅内感染。 (1)急性脑出血、脑梗塞。 (2)脑血管畸形。

(3)常规检查不能明确的颅内感染和炎性病变。 (4)颅内寄生虫感染及先天性颅脑畸形。 (五)脊柱感染性疾病。

(六)B超及常规检查不能明确的诊断的梗阻性黄疸。 (七)骨疡性中耳炎、胆汁瘤等手术前需CT定位。 (八)确因病情需要,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会诊,需行CT检查的。

十、磁共振检查适应症

(一)用于肿瘤和占位性病变的手术前定位及分期。 1.脑肿瘤和蛛网膜囊肿手术前定位。 2.脑脓肿需手术治疗手术前定位。 3.脑结核瘤需手术治疗手术前定位。

4.椎间盘脱出、韧带肥厚合并椎管狭窄引起脊髓压迫和神经根压迫症状手术前定位。

5.脊柱外伤椎体骨折移位压迫椎管需手术前定位。 (二)CT检查不能明确的肿瘤及局部转移和占位性病变。 1.颅内占位性病变。 2.脊髓肿瘤椎管肿瘤。 3.脊柱结核有椎管压迫症状。 4.鼻咽癌怀疑有颅底转移。

5.高度怀疑鼻咽癌而鼻咽镜检查阴性及CT检查阴性。 6.眼部肿瘤CT未能明确诊断。 7.鼻窦肿瘤需明确侵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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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喉癌需明确侵犯范围。 9.CT不能明确的纵隔肿瘤。 10.主动脉夹层瘤和主动脉瘤。

11.中央型肺癌术前需了解大血管侵犯。

12.肝血管瘤和肝癌CT未能明确诊断,需MR作鉴别诊断。 13.胆道梗阻需作水成像(MRCP)。 14.肾脏及肾上腺肿瘤。 15.腹主动脉瘤。

16.B超、CT不能鉴别前列腺肿瘤与前列腺增生。 17.卵巢肿瘤B超、CT未能明确诊断。 (三)关节韧带、半月板病变。

(四) CT检查不能明确的神经系统及血管病变。 1.多发性硬化。

2.个别病毒性脑炎需明确损害程度,了解预后。 3.脑血管畸形MR血管成像MRA。 4.急性小脑、脑干梗塞。

5.临床高度怀疑急性脑梗塞而CT检查阴性。

6.临床高度怀疑血管畸形、动脉瘤引起的颅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而CT检查阴性。

7.脊髓病变。

8.CT检查无法明确的脑积水。 9.静脉窦血栓形成。

(五)确因病情需要,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会诊,需行磁共振检查的。

十一、电子血糖仪测定血糖临床适应症 (一)危重病人抢救治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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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糖尿病病人注射胰岛素,需调整药物剂量时。

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患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根据《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诊慢性病是指经国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治疗时间较长,治疗费用较高、门诊可基本满足治疗的一些疾病。

第三条 门诊慢性病人群个人账户用完后,个人支付使用门诊慢性病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累计达到600元后,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部分费用:三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95%。

第四条 门诊慢性病确认程序。

(一)对符合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填写《来宾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医院医保办盖章,市、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并在医疗保险证加盖门诊慢性病专用章。 参保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医疗保险证、卡、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及病史资料等。

第五条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有疑问和罕见的病例,如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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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治疗时间较长、治疗费用较高,可按门诊慢性病确认程序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市医疗保险专家对参保人员相关疾病资料进行鉴定,经市社会医疗保险专家鉴定后按门诊慢性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条 门诊慢性病种。

(一)各种恶性肿瘤;(二)冠心病 (有心肌梗塞和心绞痛史);(三)脑血管病;(四)慢性肾功能不全;(五)肾病综合征;(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七)高血压病 血压达140/90mmHg以上,有多次门诊记录并合并以下病变之一:1、高血压脑病或脑溢血、脑梗塞;2、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心力衰竭之一;3、肾功能衰竭(尿毒症);4、眼底出血或渗血、视乳头水肿;5、合并糖尿病;(八)心脏瓣膜病;(九)心肌病;(十)糖尿病;(十一)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十二)慢性阻塞性肺病;(十三)帕金森氏病;(十四)甲状腺功能亢进;(十五)系统性红斑狼疮;(十六)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七)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十八)肝硬化;(十九)病毒性肝炎;(二十)地中海贫血;(二十一)肺结核;(二十二)银屑病;(二十三)白癜风;(二十四)癫痫;(二十五)精神疾病。

第七条 确认后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当年度有效,每年1月至2月进行年度审核。

第八条 门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用药诊疗范围严格按《门诊慢性病名称和诊断标准及用药诊疗范围》规定执行。

第九条 患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凭《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IC卡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接待门诊慢性病患者,合理检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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