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中心审计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结论,④承包人付清应承担的结算审查费,⑤承包人提供竣工付款申请单。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2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6.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
/
的工程进度款;
(3) 其他方式: 5% 的工程结算款。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
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审计后,扣留工程结算审计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二年后14天内无息支付(扣除应扣的费用)。然后按第14.4款[最终结算]的约定颁发最终结算证书,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支付。
/。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期限。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一般情况下24小时以内到达工程现场,紧急情况下12小时以内到达工程现场。
17.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
约定标准。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
任:若在计划开工日期前1天还未下达开工通知的,则实际开工日期顺延。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超过30
天承担延期付款部分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但不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经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四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在未按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意见整改处理之前,发包人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资料未按规定提交之前,发包人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违约金同步从同期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3) 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
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
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按第4.4款商定或确
定。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
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7) 其他:
①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有过错的,如设计有缺陷未提出的、或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使用前未按规定或约定检验的或在检验不合格情况下仍然使用的等,承包人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等。承包人据此项约定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时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② 由发包人的原因或非合同当事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出现的,若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只有当发包人的原因或非合同当事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发包人方能考虑延长工期。
③按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按审计结论支付违约金。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①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并可视质量情况对承包人处以不超过全额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若由于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工程延期等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另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 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就整改、返工的次数或期限对承
/天后
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
/。
包人做出限制约定,如承包人多次返工或经约定的返工次数(或期限内)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工程,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修复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如第三方也无法完成工程修复或修复费用明显高于已完工程成本的,应视为工程质量最终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承包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拆除等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另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协商。
18.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1台风灾害;②造成工程损失的暴雨、冰雹和大雪灾害;③其形:○
它被有关气象、地质等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
完成款项的支付。 19.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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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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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的保险险种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已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以险养险”范围,承包人向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办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的投保手续,代办被保险人为发包人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手续,不得向其他任何保险机构投保上述两类保险业务。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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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依据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而要求的有关工程材料的检测费和力学试验2、无价材料、装饰性材料、安装工程的设施设备、设计变更和发包人签证变更后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及实施前须经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同意。
3、如果由于中标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开工严重滞后或中标单位技术力量、机械严重不足,给工程的顺利开工造成严重影响,发包人有权进行强制分包直至清退中标单位,相应的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4、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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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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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均按规定计入投标报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