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幼儿园招标文件(8)

2019-08-31 09:44

⑷发包人只对为克服异常恶劣气候而增加的相关措施费用作适当补偿,对于异常恶劣气候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不作补偿,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8暂停施工

7.8.9 暂停施工的书面指示及补偿

暂停施工也称中止施工,是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或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合同范围内项目全面暂停施工,具体以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下达的书面暂停施工指示为准,若承包人未收到书面指示而自行暂停施工的,则发包人不予认可,承包人也不能获得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补偿。 承包人应合理预见本项目前期政策处理的有关问题及由此给施工带来的相应的影响及损失,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在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56天内仍未复工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要求自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56天后引起的涉及项目现场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闲臵费、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费、管理费,但该费用也仅局限于约定期限之后,承包人停工期间各项资源投入的实际数量、价格和实际支出,并经监理人签证和发包人确认的费用,工期顺延。在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56天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及相关设备资源的闲臵、工程照管费等,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作另行补偿,但工期相应顺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发包人在合同工期内要求提前竣工的,则所涉奖

励另行协商;承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所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①、招标文件中明确品牌、规格型号的材料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及施工前须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书面同意。

②、新增材料在采购材料前,承包人应进行送样,会同发包人、发

/。

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看样、初审价格,并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书面同意后订货。

③、进场材料和设备应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质量管理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④、承包人应及时提供散装水泥及商品砼、砖的小票及发票,用于发包人退还散装水泥押金及墙改基金,不提供则承包人全额承担,发包人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⑤、其他的有关要求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3.1.(10)项①目的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增加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禁止使用海砂及其制品且必须采用闽江砂中砂或长江砂中砂。建筑材料的采购、检验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材料进场前接受监理人组织的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合格材料,经监理标识后,限时运出场外,场内严禁堆放不合格材料。招标文件中明确品牌、规格、型号的材料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及施工前须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书面同意。

10.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臵的试验场所: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艺试验,承包人应当根据要求实施,并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发包人对于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工艺试验或

对于监理人超出法律规定要求实施的工艺试验,承包人也应当实施,但所涉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5 试验与检验费用

9.5.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需要安排材料分批进场,并承担《关于建设工

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8]22号中规定的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一般鉴定费、检查费等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当承包人开展的本合同有关的各种试验、试样、检测工作不符合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相关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试验、试样、检测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承担桩基工程质量检测、主体结构实体检测、竣工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消防实体检测、保温实体检测等专项检测首次费用,如果出现检测不合格,其后所有检测费用(直至合格)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现场检测提供方便条件,检测所需的时间已包括合同工期内,所需配合费已包括合同价款内。

9.5.2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和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项目的划分按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规定执行。

11.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增加: ①当本工程需要变更时,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联合签发工程洽

商单或发包人出具现场鉴证。结构变更或其他重要部分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并经发包人认可。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单由监理人统一发放。上述变更应及时办理,未办妥变更之前承包人不得组织施工,特殊情况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另行协商后执行,并按规定及时补办。未按前述规定办妥变更手续的无效。 ②变更费用按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③对于工程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10.2变更权

增加: 工程单次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5%以上(或10万元以上),或变更费

用增减累计超过50万元以上,按余政发[2005]52号文件办妥变更手续。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原有清单项目结算办法

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施工图、设计变更单(经发包人同意的)、施工技术联系单、发包人签证按实计算,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依据进行计算,如招标文件对计量方式另有约定的,则按招标文件的计量方式计算工程量。

②.单项工程量发生变化,一般按中标综合单价结算,但如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以上时,其增加或减少超过15%以上部分的工程量,其单价应重新组价,并经发包人审核签证确认,作为结算的依据;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不含25%)以上时,其增加或减少超过25%以上部分的工程量,其单价应重新组价,并经发包人审核签证确认,并作为结算的依据。组价原则同新增加项目结算办法。 10.4.1.3工程量清单新增项目:

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施工图、设计变更单(经发包人同意的)、施工技术联系单、发包人签证按实计算,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依据进行计算,如招标文件对计量方式另有约定的,则按招标文件的计量方式计算工程量。

②.合同中已有适用且合理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

执行。

③.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

价计算确定(合同中存在二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且单价不同时,以其中价格较低的单价为准),对于综合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由发包人和监理人一起结合工程实施期间的市场价签证确认,无价材料由发包人和监理人一起结合市场行情签证。

④.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

④.a计价依据:《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

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取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室内装饰部分的企业管理费费率按单独装饰工程三类中值计取,利润费率按单独装饰工程中值计取;安装部分的企业管理费费率按水电工程三类中值计取,利润费率按水电工程中值计取。税金按市区税金。施工组织措施费按第(10.4.1.4)条办理,规费结算办法按第(10.4.1.5)条办理。

④.b材料价格参照顺序如下:A、签证价;B、《宁波市建设工程造

价信息》正刊(新增项目发生上月)余姚价格,余姚缺项的材料参考宁波市区价格;C、《浙江造价信息》正刊(新增项目发生上月);

④.c人工单价一类人工按65元/工日、二类人工按77元/工日、三类人工按85元/ 工日计算。

④.d机械价格指数按《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4月刊)

价格执行。

④.e总价下浮8% 。

10.4.1.4、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造成工程造价发生变化时(材料价格调整除外),施工组织措施费结算办法:①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调整比例在〒10%内时(含〒10%),则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原投标报价规定进行结算;②如超过〒10%时,则施工组织措施费的增减按原投标报价规定同比例调整,计算公式:施工组织措施费={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1〒10%)] 〓投标施工组织措施费合计}(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小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时取负值;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大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时取正值)。

10.4.1.5、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造成工程造价发生变化时(材料价格调整除外),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规费结算办法:①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调整比例在〒10%内时(含〒10%),则该部分费用按投标文件中报价结算;②如超过〒10%时,则该部分费用增减按同比例调整,计算公式:该部分费用={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1〒10%)]〓投标该部分费用合计}(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小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时取负值;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大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合计时取正值)。

10.4.1.6、对变更项目与原有项目关联性比较强,仅是在原有项目中主要材料变更的,在确定综合单价时,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变更后的材料单价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共同签证确定。变更项目与原有项目关联不强,则按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方式计算。

10.4.1.7、暂定综合单价、暂定主材价的结算办法: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则及定额规定计算,暂定综合单价项目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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