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幼儿园的规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园内外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⑴发包人已建成通行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供承包人免费使用,承包人应保证不对已建道路和交通设施等造成损坏,若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⑵已建成未使用或由其他承包人正在建设,在不影响其他单位施工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协调使用,或委托发包人进行协调,以上所涉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
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 。
/ 。 /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的承担方式:
/。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⑴本招标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凡工程量有偏差的,均应调整合同价格。
3.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身份证号: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 。
; ;
职 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与协调,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凡与本项目有关的需发包人签认的各种文件、签证及指令等均须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后才有效,但发包人代表签署相关文件、签证及指令时,应符合发包人内部有关规定及相关权限的制约,特别是涉及价格、设计变更、工期、质量标准、安全责任等重大调整,最终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有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但不包括:/。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4.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现行有关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现行有关规定。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现行有关规定。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现行有关规定。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②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支付担保 。
/
。
③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种工作;
c.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④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
a.多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b.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渣土清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c.对于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特点需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仍应履行,承包人不得以合同未作约定为由拒绝履行,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d.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则合同约定无效,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反之,如果仅是与法一般性规定相冲突,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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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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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项目实施、代表承包人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面的管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因项目工期较紧,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早上8:00到施工现场的项目部召开列会(业主、施工、监理参加)并签到,安排部署施工进度,缺勤每天扣2000元,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必须全天在施工现场,早上8:00参加列会,每天上午、下午上下班必须签字(具体签字方法由业主方定),缺勤每半天扣500元。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
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未到岗缺勤处理,违约处理按《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纹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余政办发[2011]167号)规定执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9]26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处违约金2万元/次。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暂停工程
款支付,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
暂停工程款支付,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宁波市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9]269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处违约金1万元/人〃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未到岗缺勤处理。
关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本项所指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指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和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以及发包人认为需要考勤的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分包工程只能分包法律及合同约定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程,并且只有在取得发包人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承包分包工程的资质等级条件。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规模等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专业分包不得再次分包;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依法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发包人无涉。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成品,如有损坏按原标准恢复至原样,其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之后,成品保护由发包人负责,如有损坏,仍由承包人按原标准恢复至原样,其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中标人出具的转账支票(必须实时清算)或汇票(包括电汇)形式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款(除业主预留金外,余同)的10%(其中:质量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4%,工期履约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