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2、履约担保
32.1 中标单位应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柒日历天内(签订合同前)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不包括预留金,下同)的10%,其中:质量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4% ,工期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3% ,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 ,安全施工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以致于合同不能生效和不能及时办理开工手续,由此而造成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或开工日期顺延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工期延误责任和未及时办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施工合同备案和质量监督手续)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采用实时清算的转帐支票或银行汇票(含电汇)形式递交【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出具的转帐支票或银行汇票(含电汇)及现金拒收】。若中标单位正常履行合约,质量、工期、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安全施工等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经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共同签证后退还(不计息)。若中标单位未正常履行合约,则履约保证金在按约定扣除违约金并经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承包人共同核定、签证后把余款退还给承包人(不计息)。
32.2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31条或第32.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二中标候选人将作为本招标工程的中标人,以此类推,并将该情况报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八、补 充
33、串标情形的判断
33.1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3.3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4、补充条款:
34.1.对已获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审批但尚未发证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按余姚市建设局余建发[2008]21号文件规定执行,外地企业按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如遇企业资质和人员资质年审或晋升(三类人员证书B证和C证必须提供原件)等相应情况,必须出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34.2.据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有关工程材料的检测费和力学试验费均按规定计入投标报价中。
34.3项目负责人业务承接还须符合《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件规定。
34.4. 电子投标的使用说明详见软件公司提供的资料,有不明之处请与该公司联系[电话:13056805319;0574-56117558;56117550]。 34.5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应按规定加盖投标单位造价师或造价员(土建、安装)资格章。投标单位无上述资格的应委托具有上述资格的造价咨询企业
编制,并按规定加盖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专用章和造价师或造价员资格章,并提供双方委托协议原件,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二章、主要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本招标工程的“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4月3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4-0201)的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2.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含统一口径)、施工组织设
计、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工程质量保修书格
式、《廉政合同》、《安全生产承诺书》;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通信地址: 。
/ 。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
/ 。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宁波及余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等。当有关规定相冲突时,以有利于发包人的规定作出解释。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详见施工图中的有关说明,若图纸中
没有注明工程质量标准的,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果在图纸中注明了工程质量标准,但该标准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性标准时,就高标准要求验收;当该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性标准时,按图纸中注明的标准验收。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有关说明。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最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若部分图纸对工程开工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根据设计供图计划,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逐步提供图纸,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5套(已包含制作竣工图的图纸),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施工图中的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修改图等。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以及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包括铝合金门窗),除工程量清单中另有约定外,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开工前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及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最迟应在相应工程部位施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套;发包人或监理人需要增加数量的,承包人应免费增加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纸质版本盖技术专用章,并经项目经理签字。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文件后2天内审查完毕,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意见,被批复为“不同意”的文件,承包人应重新报送,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2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
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教育集团新城市幼儿园;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的业主代表,其联系电话等详见通讯录。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工地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其联系电话等详见通讯录。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工地现场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总监理工程师,其
联系电话等详见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