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款付款方式
见第五章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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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A标)和商务标(B标)组成。投标人按下列名称、内容、顺序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1.1技术标(A标)详见(第二章 技术要求) 1.2商务标(B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 投标书 (4) 投标保证书
(5) 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说明 (6) 商务标投标报价汇总表 (7) 清单报价表
1.3技术标(A标)和商务标(B标)的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并标明正副本。
1.4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格式、工程图纸及其他附件资料的要求如实填写。
1.5投标有效期
(1)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规定投标截止日期起,90日历天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招标方可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
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 投标人应向业主提交按招标文件规定内容、格式编制的和按“A4”幅面装订的投标文件,每份投
标文件应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装订成册,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
(2) 投标文件“正本”应使用不能擦除的墨水打印。投标文件中有需要签署和盖章的部分,应由投标
人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代理人亲自签署或盖有印鉴,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 投标文件“副本”可用正本复印。但投标文件中有需要签署和盖章的部分,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
人和其授权代理人亲自签署或盖有印鉴,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4)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业主的书面通知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
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或加盖投标人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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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1 投标人须将投标文件(一正四副)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分开装订,分开密封于密封袋中。
包封上应标明:
(1) 投标文件提供的业主的名称和地址; (2) 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 (3) 注明投标截止期前不得开封;
(4) 投标文件的包封口处须加盖密封章或法人公章。
1.2 如果投标文件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招标方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放错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方予以拒绝,退还给投标人。
2.投标截止期
2.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方。招标方不接收早于规
定期限的投标文件,超过规定期限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招标方在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2 招标方因特殊原因须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招标方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
权力、责任和义务,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后不允许再修改和撤回。如投标方提出撤回将按废标处理,同时招标方保留追诉投标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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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标
1.开标
1.1招标方将于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人回标,在规定的时间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准时参加并签名报到,需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
1.2除按本须知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外,招标方将检查、启封投标文件,对投标文
件是否按规定密封与标志,是否按规定要求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等有效性进行校验。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 投标单位为挂靠在有施工资质单位下的;
(2) 有绑标嫌疑,有内外窜通嫌疑,有欺骗招标方的事实或企图;
(3) 无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代理人或联络人职位达不到邀请
书中的要求,以及授权代理人与签字人不符而又无有效更改授权代理人证明的; (4)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规定标志与密封; (5)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规定要求编制和装订;
(6) 投标文件无按规定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或无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
鉴;
(7)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无按规定格式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标价未采用大写(中文字体),或
内容涂改后而无加盖校对章者; (8) 投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9) 投标文件拒绝承担招标范围的部分工程项目,或承担工程项目内容及责任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10) 投标书提出与招标文件相悖的要求或对招标文件有重要保留; (11) 未按规定出具投标保证书; (1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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