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评标与定标
1.评标内容的保密
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整个评标过程的有关内容、资料及信息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在该过程中,投标人对业主及评标机构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1 在详细评标前,招标方与评标专家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2 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要求相符,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所谓
显著的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及加工材料范围、质量及运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2.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投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方将予以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撒消
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4 招标方与评标专家确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外部的证据支持。
3.错误的修正
3.1 招标方和评标专家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若有计算或累计上的算
术错误,修正原则如下:
(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当项目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项目单价为准,修正合价。除非评
标机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修正单价;招标方有权选择利于招标人的修正数字,错误风险由投标方承担。
3.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
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4.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与评比,评标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
答复应以书面函件的方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按本须知第3款规定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5.评标与定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方指定的评标专家小组执行
5.1技术标开标评审:
招标方决定开标时间,评标专家小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评标专家小组有权要求投标方对关键技术方案进行澄清和疑问解答,投标方必须如实解答,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5.2商务标开标评审:
在技术标准符合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商务标公开开标。在公平、公正、科学的基础原则上最低总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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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为保证评标定标的科学性,专家组有权要求投标方对可能能够影响到报价的因素进行澄清,如:主要材料消耗量、配件材料品牌档次、原料来源、取费费率等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对经澄清确认认为最低标不能够达到招标方要求的或采取不平衡报价方式而成为最低价的,招标方保留放弃最低标中标并采取次低标询标或其它定标措施的权利。
6、中标通知书
6.1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方将以书面函件的形式向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该通
知书中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内容,中标人必须向招标方递交对中标结果确认的书面承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方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方应按招标方要求进行施工准
备工作。
7、投标保证金
开标时各投标单位需提供规定数额的支票或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开标后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或最低的两家投标人(具体按招标方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待合同定签订后予以退回。如投标人期间违背招标文件的规定或中标后未按照招标人要求及时签订合同、积极配合并进行生产准备,投标保证金将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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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授予合同
1.合同授予标准
1.1 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评选出的最适
宜的中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1.2 招标方和评标专家组保留在授标之前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拒绝或接受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投标程序无
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并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这样做的理由。
2.签订合同
2.1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5天内,若中标方不能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建设方有权将其作为废标处理。 2.2中标人以本工程投标文件、招标答疑会纪要及其补充资料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承诺及合同条款
为依据。
3.履约保证金
本次招标暂不设履约保证金。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1 投标人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在标书送达后撤回投标。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投标人将承
担有关一切责任。
4.4 招标人不接受未中标人的查询,亦不对未中标原因作出解释。
4.5 招标活动前,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口头或书面的承诺与本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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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中标人的其它要求
1. 要求
本工程由中标单位承担本工程招标范围内全部精装修施工的全过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的责任及义务。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和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及遵守招标方、总包在施工现场的一切管理,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监理
招标单位委托授权社会专业监理公司进行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中标单位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全面监理,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材料合格证等证书和各类工程施工信息。
3. 安全文明施工
3.1中标人应注意环境卫生,服从总包管理。施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应在各自围墙内设置堆放点,
施工单位各自倾倒至指定地点,不得在围墙外堆放或任意倾倒。
3.2中标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
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3中标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
准制度,并报送总承包单位和招标方有关部门,抄送施工监理单位备案。
3.4中标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3.5中标人在施工中若发生破坏施工成果的现象,应无条件服从总承包管理单位、现场监理单位及业主协
调,并承担相应的补救措施工作,由此而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4.分包约定
中标人不得将本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挂靠施工。否则,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5.承诺条件的调整
5.1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如期、按量派驻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及设备、设
施,若确需要调整的,必须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否则,招标方有权追究中标人由此所造成的责任。 5.2如果在施工或供货过程中,中标单位未能按时供货或施工导致质量、工期问题,招标单位有权淘汰中
标单位,选用备选单位的产品(价格原则上按原中标单位的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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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技术要求
一、项目管理要求
业主向中标装饰单位提供施工场所、临时水电接入点,水电费由中标单位与总包自行协商。中标装饰单位的后勤生活场所自理。我司负责装饰项目的工程备案、报审工作,装饰单位予以协助。业主有代表参加工程例会,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中标单位有责任提供业主要求的各种施工技术资料、产品规格技术资料、现场各种资料、数据、工作计划等。
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检查控制
中标施工单位应该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对设计图纸进行仔细认真的阅读和会审,避免出现工程返工防止由于图纸差错而贻误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重点审查装修设计与水、电、空调等设备图纸有无矛盾、冲突;装修设计的尺寸、标高是否有误,与建筑现状是否矛盾;图纸的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节点大样和材料做法是否科学、合理;
各种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正确,消防、环保节能等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等。 2.原材料、成品和设备供应的质量保证的检查控制
配备专人加强对建筑装饰材料、成品和设备的规格、性能和技术参数的质量进行监控; 必须取得材料、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书,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进场、入库和使用; 材料设备由专人保管,防止损坏和变形。不同型号、规格材料成品、设备不得混存、混装。 3.施工阶段的质量检查控制
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环节,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原则。主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为
坚持“按图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技术交底的制度;坚持工程施工纪录制制度,记好施工日志; 落实隐蔽工程的预检制度,以及分部、分项质量评定的工作; 落实各施工班组的自检、互检和交接验收的三检制度; 采取放线、定位、标高测量准确无误的保证措施; 保证新工艺、新材料的施工质量; 建立并完善工程变更档案管理制度; 执行有关试件制作和测试报告制度;
坚决贯彻各级技术责任制,做到施工有标准、工作有检查、技术质量专人管; 加强装修与设备专业施工队伍的配合协作制度; 认真做好竣工检查、验收工作。
施工质量的检查控制除了必须采取上述各种管理措施外,在技术上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其它有关的施工规范,其重点如下:
装饰工程所有材料按设计要求选用,并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姓怀疑时,要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和适用范围,均需满足设计要求;
室内饰面工程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楼、地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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