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板房精装修招标文件范本(9)

2019-08-31 10:15

10.2 代购量达到50%时,乙方提供代购的商品清单(包括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合价、总价)及发票报甲方审核报销,甲方承诺收到代购清单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由银行转帐至乙方指定帐户。

10.3 10.4

代购完成时,乙方提供结算清单,结清支付余下的50%代购货款, 代购管理费在软装配合工作完成后一次结清支付,不留质保金。

11 工程结算 11.1

乙方在竣工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以下文件供进行工程结算。 (1) 工程结算申请书、工程结算总造价明细及汇总表; (2) 经甲方及施工质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签证单; (3) 工程变更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根据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收款及索赔的相关资料;

(5) 乙方已收到的工程款数额(需列出详细的明细)及总金额。

11.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结算申请及相关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审定工作,并与乙方确定工程总价。

11.3

甲方及乙方有权在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时要求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复核。并按照复审的结果调整合同总价。

11.4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98)第0269号文件规定“??审价机构实行审价有偿服务,??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价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为此,乙方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减少错误,提高工程结算的准确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2 索赔时限

当乙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向甲方和总承包提出索赔时,应在索赔时间发生7个日历天内提出书面的索赔请求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据。逾期,一切索赔均告无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乙方在提出索赔请求时应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任何无证据支持的索赔。

13 材料及设备供应 13.1

乙方必须按照投标确定的品牌、生产制造单位及场地提供合同规定的产品。未经甲方书面批准,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任何替代品。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13.2

在使用任何材料前,乙方均须向甲方提供材料样板并获得认可和批准。同时,乙方应尽快安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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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经甲方批准的材料的供货与进场。

13.3

乙方为本工程所提供及使用的所有材料均须是全新的,并且在符合设计及规范的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上海市的气候与环境条件。分包单位必须向甲方及施工监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及质量检测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材料或设备生产制造单位对其产品提供的一切担保和承诺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对施工用材及设备的质量及供货时间承担全部责任。

13.4

乙方运至施工现场的所有用材用料必须经甲方施工监理的验收。所有用材用料的标签必须与生产制造单位在投标时提供的样品标签或相关资料一致。

13.5

乙方须在甲方及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运至施工现场的必须须经检测的材料进行试验并支付试验费。其试验方案包括次数、方法及程序均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及规定,并同时须符合甲方的要求。

13.6

相关材料试验的结果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并且其各项指标均不得低于本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否则,乙方须负责更换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并重新试验直至达到上述要求为止。所有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工期的延误均由乙方负责。

13.7

甲方可发出书面指示要求乙方限期将已被证明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货物从工地现场运出。

14 材料或设备的储藏责任 14.1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关于运送材料或设备的时间表,如果必要,乙方须与总承包协商在施工场地内储藏材料的有关事项。如乙方的材料比原定时间提早运至施工现场,且施工场地尚无储藏空间,乙方须在施工场地以外自行安排适当的储藏地,由此发生的一切所需费用,包括运输、仓储及保险费等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14.2

材料储藏期间,乙方须确保并负责所有的材料不变质。

15 工程质量 15.1

本工程的施工质量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及所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的规定和行业标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按照现行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程与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及质量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

15.2

“施工规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标准、规范和上海市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及合同文件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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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施工阶段补充的技术要求。本工程应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及验收。乙方若要更改施工技术,事先必须得到设计单位和甲方的书面认可,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5.3

若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上海地方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及图纸上的说明相互之间有矛盾,必须遵从比较严格的标准。

15.4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须随时接受甲方代表以及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等进行检查、检验。如施工质量达不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则乙方应进行返工及修补,并承担返工及修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及工程保修期内,如经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检验,发现材料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材料),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15.6

甲方有权利聘请专业厂方对乙方的产品进行鉴定,如果发现乙方产品中的主材与辅材与招标要求、投标承诺和封样标准不一致时,乙方需进行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损失和工期损失。

16 质量保证期 16.1 16.2

本工程的质量保证期 起, 至。

在两年质量保证期内,如甲方发现施工用材、设备品质及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出现明显的缺陷,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并要求乙方自费修复。

16.3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无条件负责修复,调换由于材料的质量和施工原因引起损坏的产品或部件等。甲方发出保修通知给乙方,乙方应及时进现场修复。甲方发出通知后的三天内未能修复,甲方有权另请他人来完成此项工作,其费用在乙方的保修余款中扣除。

16.4 16.5

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维保通知单后24小时内,必须派遣相关人员进场维修。 保用期满后的修复费用由乙方和其他第三方(如物业公司)协商。

17 甲方责任的责任和义务: 17.1 17.2 17.3 17.4

委派的现场代表:许涛,负责合同履行;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及时确认材料样板并出具认可与不认可意见; 及时确认满足质量要求的完成工程量;

18 竣工验收 18.1

乙方须在工程竣工前七天通知甲方及施工监理单位,以便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并在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向甲方提出竣工报告,组织验收工作。甲方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认为工程验收合格,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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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之日以乙方发出竣工报告之日为准,甲方将以书面加以确认。

18.2

对于甲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用材用料或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甲方将以书面发出指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指示后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修复所有缺陷,缺陷修复竣工后,乙方应另行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甲方和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再行验收认为合格后,则工程竣工日以乙方发出缺陷竣工报告之日为准,甲方将加以确认。

19 工程变更及设计修改

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指示,包括工程变更的指示或及其他事项而发出的指示,乙方必须遵循并执行上述指示。当甲方向乙方发出工程变更或设计修改的指令时,乙方应立即执行,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经审核批准后,若材料的品牌、型号不改变,则费用按照分包单位的投标文件执行;若由材料的品牌、型号发生改变,则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无论什么原因,乙方均不得因甲方未批准变更或签证的造价为由而停止施工或不遵守甲方的指令,否则,按乙方违约论处。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有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20 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

当发生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时,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工作所需的费用。乙方并须在15天内提交灾害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有效的证明文件,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工程延误由双方按照灾害的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21 保险 21.1 21.2

甲方已为本工程投保了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乙方应为其雇员购置综合保险或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保险。乙方还须为现场所有的乙方自己的材料、机具、设备的损失购买所需的保险。保险费已包括在单价及总报价内。保险期限为本工程竣工之日前的整个装修工程的施工期。

22 分包或转包:

本工程禁止转包或分包,若甲方一经发现转包或再行分包,本合同即失效,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23 消防及安全 23.1 23.2

乙方必须遵守上海市消防安全条例的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管理。

施工期间,乙方将负责在其施工范围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设施,如乙方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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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并且在收到甲方及监理单位的书面指示后仍不改正,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有关的不称职人员。

23.3

对于分包单位未按甲方要求或违反国家安全操作规程而引发的任何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甲方将免除赔偿及其连带责任。

24 甲方终止合同 24.1

如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在本工程完成前无理停工或未能有序地进行施工、或乙方拒绝遵循或忽视监理单位对不符合合同及规范规定的工程进行返工的书面通知,并使工程收到相当程度的影响,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采用挂号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24.2

当乙方因上述原因被终止合同对其的委托时,甲方只向乙方支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价值,以及已运到现场准备用于本工程的材料价值。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因终止对乙方的委托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5 合同及附件解释顺序

本合同及附件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解释优先顺序如下: 合同文件

询标回标函、承诺书 招标书及答疑文件 投标书 补充协议

26 违约责任及索赔: 26.1 26.2

除非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合同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乙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违约金不予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则应足额赔偿。

26.3

如甲方不能按合同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支付款项时,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工期相应顺延。

26.4 26.5

发生违约,甲方有权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经上海市有关建筑质量管理部门验收并整改仍然未能达到合格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5%,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间接的经济损失;

26.6

若项目的施工工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工,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10000元/天,同时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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