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划(奥特朗)(9)

2019-08-3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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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要求索赔的数额、详细的计算、所采用的计费率等; f、事件的发生的日期和有关证明材料。

在申请报告发出后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它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按“索赔申请表”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一份说明索赔数额的依据等详细报告,并提出有关证明材料、账单等,说明申请索赔的具体细节。承包商还应在索赔事件终止后的合同规定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账单(上述报告及账单应以复印件一份转送业主)。业主在接到索赔申请后10天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监理工程师当发现有可能发生索赔时,应对索赔的过程作详细的记录。如每日的施工活动、人员工种、设备规格数量、型号及使用情况以及气候等。

经过查证与审核后,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上报项目经理,最后由项目经理或其代表对款额作了证实,并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签发支付证书。 2)争端的解决

a.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争议通知后的84天之内。完成对争议事件的全面调查与取证,同时对争议做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商;

b. 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70天之内,如果业主或承包商不要求仲裁,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c. 合同只要未被放弃或终止,监理工程师将要求承包商继续按合同及工程建设有关法规、规程继续施工。

d. 监理工程师应在仲裁通知发出后的56天之内,对争议设法进行友好调解,同时督促业主和承包商继续遵守合同,监理工程师应执行仲裁的决定: ? 监理工程师应在仲裁期间以公正的态度提供证据和作证; ? 监理工程师应在仲裁后执行裁决; ? 仲裁地点、仲裁人的选择。

第八章 组织协调

8.1 组织协调工作的总体目标

协调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利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多媒体资讯及计算机通信等工具,合理设臵协调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能及岗位职责,配备专业齐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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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及思想道德均满足要求的高素质管理人员,建立一套具体可行、操作方便、运行快捷的工作机制,确保本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目标的实现。

8.2 组织协调工作内容

8.2.1组织协调与业主签订合同关系,并协调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各单位的配合关系。 8.2.2协助业主处理有关的矛盾及问题(包括设计与施工单位的矛盾,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业主与施工单位的矛盾,监理单位自身与施工单位的矛盾),并督促总承包单位协调其内部各分包单位的关系。

8.2.3协助业主向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各项审批事项。 8.2.4协助业主处理各种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纠纷事宜。

8.2.5对工程进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需协调关系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 8.3 组织协调工作方法

8.3.1 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是组织协调工作的中心

监理单位必然要承担起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这项组织协调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核心和领导者,因此在组织协调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应自觉地始终处于组织协调工作的中心地位并积极地发挥作用。

1)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具有较高的本专业的技术水平外,总监理工程师是一名懂技术、懂管理、懂经济、懂法律的“全才 ”、通晓其它有关专业的基本知识的“通才”,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好项目监理机构的领导工作。

2)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场坚定,洁身自好,能带好项目监理机构一班人,在不良风气的浪潮中努力拼搏,为了项目监理机构和所属监理单位的声誉而努力。

3)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具备高度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面对种种错综复杂的情况,接触形形色色的人,有能力把情况综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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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进行分析、理顺关系、找出经纬、分清主次、找出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大局出发,从整体利益出发,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能把所有的力量组织起来,向共同的目标前进。

8.3.2 与各层次关系的组织协调 1)对内部关系的组织协调

a.与所属监理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执行机构,项目监理机构除应执行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总监理工程师还应与所属监理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接受监理单位领导层的领导和各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执行监理单位制定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各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监理单位的调度、完成监理单位的企业计划、经常向监理单位汇报工作、及时反映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必要时可请监理单位最高领导人出面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b.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协调

总监理工程师充分了解项目监理机构内每一名监理人员的性格、能力、经历、工作特点等而量才使用,在充分信任,放手使用的基础上,帮助他们施展其特长,尽量发挥其聪明才智;总监理工程师还应该关怀监理人员的健康成长、加强培训和教育、不断地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思想水平;在工作安排上要职责分明,对其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要予以肯定,对其工作中的差错要实事求是地调查了解,予以指出并帮助其改正;各人员之间在工作上要互相支持,对工作中存在的矛盾要及时调解消除;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做好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各层次(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辅助工作人员)之间,各专业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使项目监理工作和谐、有序、高效地进行。 c.对近外层关系的组织协调 ? 与业主的组织协调

? 监理单位要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以尽可能低的造价建成,尽早使业主受益;总监理工程师及全体监理人员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单位领导及其驻工地授权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项目监理工作和项目监理人员的意见;在召开监理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事故、支付工程款、工程变更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应征取业主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和业主搞好关系,但不应该是无原则的,这个原则是建立在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基础上,当业主代表不能听取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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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或坚持不正当的行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采取说服与劝阻的方式,不可采取硬顶与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所属监理单位领导报告;但总监理工程师应该坚持原则,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凡是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活动,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后再实施,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将失去监理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的主动权;监理单位以自己的工作及成果,赢得业主的支持和信任。 ? 与设计单位的组织协调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但因为都是工程行业,双方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监理工程师、施工工程师与设计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与工程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之间,应互相理解、尊重与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进展情况,充分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并促其圆满地实现;设计工程师应及时、认真地处理由于施工图纸给施工造成的困难;如监理工程师、施工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应在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积极地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供设计工程师参考,但施工人员和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设计,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同时监理工程师、施工人员应配合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变更工作。

? 与承包单位的组织协调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依照有关的法令、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赋与的权利,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目标实现最佳状态;在涉及承包单位的正当权益时,监理单位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予以维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合同管理中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并热诚地帮助解决困难,促使承包单位能够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但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时,一定要拒绝验收,总监理工程师拒绝支付工程款;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间,业主、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但应注意限度,万不可滑落到庸俗拉拢的地步。

d.对远外层关系的组织协调

? 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及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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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建设管理、规划管理、环保管理、卫生防疫、市容、消防、公安保卫等部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包括供电、供排水、供热、电讯等部门;与这些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主要是业主与承包单位的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 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

这是项目监理机构唯一有联系的远外层关系单位。监理单位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之间是被监督与指导的关系;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作为政府的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与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地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布的各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地,如实地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反映情况,接受其指导;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密切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承包单位的威慑作用,共同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与保证工作。 8.4 组织协调工作措施 8.4.1召开会议

召开会议是最常用的方法,凡涉及组织协调工作的人员或单位,聚集一起开会共同研讨协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取得共识,使问题得到解决。 8.4.2加强协商

协商是沟通双方之间的情况,减少分歧,解决矛盾,统一意见,共同作好工作的重要方式与方法。在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协调会中,要开展项目监理人员之间的协商讨论,以统一意见,作好统一部署。在工程例会和专项、专题会议召开之前,总监理工程师要与业主、承包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作好协商、协调工作,以提高会议质量,减少无效的争议。必要时还可以邀请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人员参加有关的会议;对于重大问题的协商与决策,也可召开由业主、承包、监理单位领导层参加的高一级协商会。 8.4.3沟通信息

协商的基础是信息,信息不通,情况不明,协调工作没有目的,也就是难以收到成效,信息沟通工作通过各单位不同层次人员之间的接触和交流,如专业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各专业管理人员之间,与设计工程师之间,与承包单位各专业管理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总监理工程师与业主代表之间,与设计单位项目总负责人之间,与承包单位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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