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一)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46条)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注意:延期审理用决定,且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二)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50条)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注意:“不可抗拒的事由”不等于延期审理中的“有正当理由”,前者的范围较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注意: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比较:诉讼中止VS延期审理 (四)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51条)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比较:诉讼终结VS诉讼中止
四、民事裁判与法律文书
(一)民事法律文书的主要类型与适用范围
1、民事判决:实体问题;补充判决;部分先行判决 2、民事裁定: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
民事裁定的具体适用范围:撤销仲裁裁决;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止或终结诉讼;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保全与先予执行。 3、民事决定:主要解决特殊事项,保障顺利审判、维护诉讼秩序
适用决定的主要情形:回避;拘留、罚款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延期审理;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等。 (二)民事裁判说理制度:心证公开
1、民事判决书的结构与说理:判决结果+判决理由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3)判决适用的法律和理由;(4)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5)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注意:案由不是起诉状的法定必备内容,但是判决书的必备内容。离婚判决还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2、民事裁判书说理制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三)法律文书与救济机制 1、可以申请复议的法律文书
(1)可申请原级复议的裁定:保全、先予执行。
(2)可申请上一级复议的裁定: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3)可申请复议的决定:回避、拘留、罚款。
注意:驳回回避申请为原级复议,罚款和拘留为上级复议。
45
(4)可复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通知。
2、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管辖权转移
注意:小额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3、可以再审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4、既可以上诉又可以再审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真题回放】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82题) A.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 B.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C.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 D.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
第十讲 简易程序
? 考点提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小额诉讼程序;程序转化
? 真题链接:2014年卷三第40题;2013年卷三第41题;2011年卷三第43题;2010年卷三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012年新增)
注意:当事人的该种“变普为简”的程序选择权具有单向性与有限性,并且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须计入笔录并签章确认。
(1)有限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也无权对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约定。
(2)单向性:对于依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该单向性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
(二)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2015年《民诉解释》第257条)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知识点链接:发回重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独任制,但其中发回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中,允许陪审员参与组庭。 3、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高级、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不服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适用普通程序或上诉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书面起诉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口头起诉。 2、受理方式简便:可以当即审查、当即受理。
3、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但是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46
(2)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
①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4)举证和答辩的合意性、非必须性
①举证期限可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②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4、审判组织简便:独任制,但不能自审自记,须有书记员。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一次开庭审结为原则,再次开庭为例外。 (1)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一次开庭、当庭审结、当庭宣判。
(2)开庭方式的合意性和灵活性: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由法院决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6、审限较短:立案之日起3个月,但可合意延长
简易程序案件审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民诉解释》第258条)。 注意:简易程序的审限不再是法定不可变期间,2015年《民诉解释》将之变为可变期间。 7、裁判文书的简化:可以适当简化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的情形。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且法院认为理由正当;(4)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
【真题回放】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1题)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三、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情形:链接“法院调解部分”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四、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化 (一)“普转简”的条件
原则上,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审理过程中发生何种情况变化,均不得在开庭后转为简易程序,但基层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且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不能以案件简单为由转为简易程序。 (二)“简转普”的情形
1、当事人针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
注意: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2、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诉讼法》第163条):应在审限届满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 注意:如果是原告无法提供准确地址且法院无法查明,则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三)程序转化与审限的计算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简转普”案件),审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47
五、小额诉讼程序(2012年新增+2015年《民诉解释》第十二章专门规定)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特点
1、适用条件: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62条)。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钱给付案件(2015年《民诉解释》第274条)
①买卖、借款、租赁合同纠纷;②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③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④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⑤银行卡纠纷;⑥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⑦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⑧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⑨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2)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2015年《民诉解释》第275条)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②涉外民事纠纷;③知识产权纠纷;④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⑤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2、管辖: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注意:除了普通法院外,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3、审级制度的特殊性: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426条)
(1)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提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决定了再审裁判可否上诉。
4、法院的告知义务: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5、举证和答辩举证
(1)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2)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6、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7、程序转换:“小转简”或“小转普”
(1)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2)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条件,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注意:转为传统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3)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异议权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8、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二)小额诉讼程序VS传统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上的重合:凡是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必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并非所有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均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简易程序中其他体现简易性、简便性的规定,也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
【真题回放】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第40题) 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
48
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 C.应当庭宣判 D.应一审终审
第十一讲 第二审程序
? 考点提示:提起上诉的条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撤回上诉;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二审中调解;二审案件的裁判方式。
? 真题链接:2014年卷三第47题;2014年卷三第83题;2013年卷三第48题;2012年卷三第42题、第43题;2011年卷三第40题;2010年卷三第80题。
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条件
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人≠上诉人 2、实质要件: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提示:链接“法律文书与救济机制”部分的相关总结 3、时限要件: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1)对判决的上诉期限: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2)对裁定的上诉期: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注意:上诉期间从送达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分别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各自收到的时间计算。
(3)涉外诉讼中上诉期的规定:是否适用特殊的上诉期限,取决于涉外诉讼当事人的住所而非国籍;在适用涉外诉讼的特殊上诉期限时,对判决和裁定不作区分,即均为30日。 4、不得越级上诉,也不得通过协议管辖来约定第二审案件的管辖 5、必须递交上诉状:书面形式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一些特殊情形
1、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必要共同诉讼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不同确定方式(2015年《民诉解释》第319条)
规律:享有上诉权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三)提起上诉的程序: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
1、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到第二审法院。
2、若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真题回放】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2013年卷三第78题)
A.宋某和卢某借款纠纷一案,卢某终审败诉,宋某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卢某提出执行管辖异议,区法院裁定驳回卢某异议。卢某提起上诉
B.曹某向市中院诉刘某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1元钱,中院驳回其请求。曹某提起上诉
C.孙某将朱某打伤,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后朱某反悔提起上诉 D.尹某诉与林某离婚,法院审查中发现二人系禁婚的近亲属,遂判决二人婚姻无效。尹某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撤回
(一)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