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民诉讲义 - 韩心怡 - 图文(6)

2019-08-31 12:31

2015年《民诉解释》第十四章专门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第292条至303条 1、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须同时满足) (1)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因其他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015年《民诉解释》第295条)。

(3)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 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全部错误

(4)结果条件: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时间条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2、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2015年《民诉解释》第297条)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诉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事项

(1)管辖: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2)审查起诉与受理: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4)诉讼地位: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5)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不必然中止执行。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4、法院审理后的处理方式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实体处理)。

注意:对上述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5、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2015年《民诉解释》第301条)

(1)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时的处理方式

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6、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2015年《民诉解释》第303条)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诉法第227条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2)案外人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权益的,应当根据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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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回放】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41题)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八、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1、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1)一般性诉讼权利的行使权:提供证据、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2)特殊性、实体处分性诉讼权利的行使权: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请求或接受调解等。 3、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等于当事人。

①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和应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及于当事人;

②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者死亡,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承担诉讼时,诉讼可以中止但不能终结。 4、法定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事由

(1)因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①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③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④因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2)因诉讼结束而消灭。

【真题回放】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82题) 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

(二)委托代理人(2012年修改后限制了公民代理的适用)

1、委托代理人的特点:基于意思表示;须商定权限;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开庭审理前)

书面委托的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 2、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民诉法》第58条第2款+2015年《民诉解释》第84-87条)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自然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法人)工作人员;

①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①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②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③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④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注意:(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得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了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按照2015年《民诉解释》第88条的规定,向法院提交相应种类的关系或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一般授权:限于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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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授权: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提起上诉等。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4、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

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注意:“本人不能表达意志”VS“特殊情况”

【真题回放】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2题) A.郭某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B.法院可以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 C.黄律师可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

D.如果珍妮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

5、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事由:诉讼终结;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

注意:诉讼代理人VS诉讼代表人

第六讲 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

? 考点提示:一些重要的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留臵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各自的适用条件;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执行前保全;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救济机制;恶意诉讼的规制方式;罚款、拘传和拘留的适用条件和方式

? 真题链接:2014年卷三第42题;2014年卷三第97题;2013年卷三第36题、第39题;2012年卷三第38题;2011年卷三第41题;2009年卷三第43题。

一、期间

(一)期间的种类

广义的期间=期限+期日 1、法定期间VS指定期间 2、可变期间VS不可变期间

规律:指定期间均为可变期间,法定期间分为可变的法定期间与不可变的法定期间两种。 (二)期间的计算和顺延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2、法定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注意: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期间中经过了节假日。

3、期间不包括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注意:包括人的在途时间,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是要计算在期间内的。

4、申请顺延诉讼期限: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真题回放】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41题) 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 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三)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

1、不变期间(2015年《民诉解释》第127条):上诉期、再审申请期、紧急情况下作出保全裁定的期间、诉前保全后的起诉期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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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以及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提出异议的期限(6个月)、未参加必要共同诉讼的人申请再审的期限(6个月)等。

2、可变期间:举证时限、执行申请期、一审程序的审限、二审程序的审限。

提示:依据2015年《民诉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的审限、二审裁定的审限均变为可变期间,而不再是不可变期间。

3、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公告、鉴定、管辖权争议、管辖权异议、庭外和解。 提示:2012年修法后,涉外民诉中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缩短为3个月(国内为60日);诉前或仲裁前保全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均为30日;缩短了申请再审的期限(6个月)。

二、送达与送达方式(扩一增一)

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因此送达的主体限于人民法院。 (一)直接送达

1、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法院但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2、法院直接送达的地点不限于当事人住所: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 3、离婚诉讼中不能交给受送达人的配偶。

注意: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二)留置送达

1、适用条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 2、留置送达的实现方式:见证人见证+电子见证

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注意: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但可代签收;支付令可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三)电子送达(《民诉法》第87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1、电子送达适用的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其他诉讼文书 2、适用前提:受送达人同意

(1)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2)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均不可适用电子送达。 3、电子送达的媒介: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

4、电子送达时送达回证的取得和送达日期的确定: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真题回放】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年卷三第42题)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四)委托送达

1、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委托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2、受委托主体只能是法院,不可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 (五)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通过邮局以挂号信 (六)转交送达:军人、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七)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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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条件:(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2)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 注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2、自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3、支付令不可公告送达

小结:调解书不可留置送达,但可由本人或者代收人签收;支付令不可公告送达,但是可以留置送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注意: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真题回放】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39题)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起诉,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臵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三、保全

(一)2012年修法时对保全部分的修改

1、新增行为保全;删去了涉外部分对保全的特殊规定;增加了仲裁前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制度;明确了法院驳回保全申请必须以裁定的形式;诉前保全后的起诉时限增加为30日。 2、2015年《民诉解释》规定了执行前保全

(二)诉前保全VS诉讼中保全:时间、条件、担保

1、债权人申请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2、非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不必须解除保全。

3、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若责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 4、公司解散诉讼中的保全(2014年真题)

(三)财产保全VS行为保全:条件、目的和功能、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真题回放】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关于许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4年卷三第97题) A.本案是给付之诉,法院可作出保全裁定 B.本案是变更之诉,法院不可作出保全裁定 C.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

D.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

1、措施种类:查封、扣押、冻结等

2、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5、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到期债权,均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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