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 考点提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增一减一改一);独任制的适用范围;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一审终审的情形;公开审判的例外;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回避的情形、方式和决定权
? 真题链接:2014年卷三第35题;2014年卷三第37题;2014年卷三第79题;2013年卷三第45题;2012年卷三第35题、第36题、第39题;2011年卷三第38题;2010年卷三第37题、第88题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加一减一改一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诉讼地位平等;武器平等;保障平等;适用法律平等 2、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
注意: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与对应性。 3、法官中立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2、平等原则VS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真题回放】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38题)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但不适用于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法院、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辩论权。 3、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口头辩论+书面辩论
4、辩论的内容:实体问题(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 【活学活用】民事诉讼中,下列属于辩论内容的是?
A.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B.当事人是否合格
C.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权放弃诉讼请求 D.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E.本案的请求权基础究竟是《侵权责任法》还是《物权法》
5、辩论权对审判权的约束:划定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提供裁判依据。 (四)处分原则
1、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享有处分权。 2、适用范围:整个诉讼过程中。
提示:辩论权和处分权都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但是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3、当事人处分的内容:实体性处分+程序性处分
注意: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但处分程序权利不一定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4、处分权的行使方式:明示处分+默示处分
5、处分权的相对性:依法处分,无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他人合法权益。
【真题回放】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第79题)
A.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B.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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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适用对象: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即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诚实信用原则VS处分原则
3、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VS民事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2015年《民诉解释》)
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与证据失权制度;对恶意诉讼或调解等行为的规制措施;第三人撤销之诉;撤回自认的严格限制;法官遵守审限的职责;证人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鉴定人的出庭义务;二审中的禁反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时的诚信义务;等等。
【真题回放】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2014年卷三第37题)
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民诉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1、监督范围的修改与扩展: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1)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纳入了检察监督的范围 (2)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3)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4)2015年《民诉解释》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行使调查核实权等内容的细化和完善(《民诉解释》第413条至第421条)。
小结: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二类是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三类是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2、民事检察权的性质、功能和行使准则
(1)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以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为监督对象。 (2)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般制度
(3)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3、监督方式的多样化发展: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其他检察建议) 民事抗诉VS再审检察建议:主体、程序、条件、效力、效益
【牛刀小试】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A.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B.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C.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红星公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6000元
D.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
(七)支持起诉原则
《民诉法》第15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适用前提: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受害主体没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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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起诉的主体: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3、法律地位:提供支持的主体不是当事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支持的方式:通常包括道义上的支持、物质上的援助以及法律知识上的帮助。 提示:人民调解原则不再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真题回放】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5题)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二、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的范围和对象:开庭审理的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裁判文书;
注意: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2、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1)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离婚案件。
【真题回放】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36题)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3、公开审理与其他具体制度的关系
(1)公开审理VS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2)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提示: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依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定不公开质证;公众裁判文书查阅权受限。
“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2015年《民诉解释》第220条)。
(3)公开审理和裁判文书说理制度:民诉法第152条、第154条
(4)公开审理和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2015年《民诉解释》第254、255条) “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民诉法》第156条)。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②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法院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③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④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法院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⑤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查阅; ⑥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费用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二)回避制度 1、回避的适用对象
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察人员、执行人员。 注意:审判人员≠审判员;诉讼代理人、证人均不适用回避制度。 2、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决定回避(事由、顺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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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避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44条+2015年《民诉解释》第43至46条) (1)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④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⑤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⑥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提示:出现上述情形时,若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
①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②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③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④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⑥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回避申请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此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4)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例外: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限制。
4、回避的决定权:不同的回避对象、对应不同的决定主体。 (1)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法院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4)检察人员的回避: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比较:民诉中的回避决定权VS仲裁中的回避决定权VS刑诉中的回避决定权
(1)仲裁中的回避决定权: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主任决定;仲裁委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2)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决定权: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5、回避决定的救济机制。
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注意: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无权申请复议。 6、回避的法律效力。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院作出回避的决定后,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
比较:因回避而重新选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已经进行过的仲裁程序。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进行。
【真题回放】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37题)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三)合议制度
1、合议制:混合制合议庭+单一制合议庭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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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注意:适用独任制的案件不一定是简易程序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注意:二审程序中一律不能适用独任制;中级及其以上的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 3、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 4、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争讼案件。
注意: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第一审案件
(4)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在简易程序中担任独任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从中院、高院、最高院所在的基层法院名单中随机抽取。
5、合议庭的评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审判人员需要在裁判书上签字。
比较:仲裁庭评议时若不能形成多数意见,首席仲裁员享有决定权,且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字。 【真题回放】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38题)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四)两审终审制度
注意: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一审终审
注意:小额诉讼中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6、小额诉讼程序
第三讲 诉
? 考点提示:诉的要素;诉的种类;反诉的构成要件及其与反驳的区别;二审和再审中对反诉的处理方式 ? 真题链接:2014年卷三第43题;2013年卷三第37题、第77题、第80题;2012年卷三第80题;2011年卷三第37题;2009年卷三第36题、第37题;2008年卷三第86题。
一、诉的要素
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诉VS诉讼请求:诉是抽象的请求;诉讼请求是具体的权利要求,是对诉的具体化。 (一)诉的三要素
1、诉的主体:即诉讼当事人。诉的主体≠诉讼主体。
2、诉讼标的:即法院的裁判对象,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以审判的方式解决的实体上的法律关系(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3、诉讼理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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