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民诉讲义 - 韩心怡 - 图文(4)

2019-08-31 12:31

6、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7、海难救助费用诉讼: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8、共同海损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哪些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

五、专属管辖

(一)地域专属的三类案件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8条) (1)并非所有与不动产沾边儿的诉讼均属于此处的“不动产纠纷”,而仅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3)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例4-15】下列哪些类型的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A.房屋租赁纠纷 B.相邻权纠纷

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D.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1)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搬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2)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规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如果遗产散在不同地区,则依据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2)如果继承中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则按照继承遗产纠纷的规则来确定管辖。 (3)死亡地≠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经常居住地 (二)法院国别专属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注意:合同性质+合同履行地。涉外协议管辖不得违背国别专属的规定。

六、协议管辖

(一)法律的最新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2015年《民诉解释》第30至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民诉解释》第34条)。

(二)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2、协议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限于第一审案件的非专属地域管辖。 4、选择明确: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民诉解释》第30条)

(1)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2)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此时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不必然无效。

5、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七、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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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35条: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1、比较区分:刑诉—最初受理的法院;行政诉讼—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 注意:最先立案的法院≠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

2、特殊情况:若几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则先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

提示:指定管辖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而选择管辖则属于法定管辖的范畴。

八、裁定管辖:补充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的三种类型: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一)指定管辖:三种情形

1、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特殊原因 2、两个以上的同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争抢或推诿),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共同的上级法院”:如果是同属于一个地、市辖区的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就是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是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法院,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就是该省、自治区、直辖区的高级法院;如果是分属于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法院,高级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注意:(1)须协商前置;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2)对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 3、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来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移送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1、移送管辖的条件:(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该案;(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

2015年《民诉解释》第35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比较区分:①原告起诉后、法院受理前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②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移送管辖;③受理案件后发现主管错误:驳回起诉。 2、移送只能进行一次,不得再次移送。 3、不发生移送管辖的情形

(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2)应适用管辖恒定的情形: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划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

(3)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真题回放】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2014年卷三第78题) 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

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

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三)管辖权转移:上移下+下移上

1、下向上移: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但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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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向下移(2012年修正内容):

(1)上向下移的条件: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用裁定);

(2)可以上向下移的具体情形: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比较:移送管辖VS管辖权转移

【真题回放】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79题)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九、管辖权异议

(一)法律的最新规定

1、新增国内应诉管辖制度:(1)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3)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注意:若被告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2、“管辖错误”不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定事由。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注意:(1)在反诉中,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有权针对反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例外:(1)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金额,被告可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2)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被告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注意: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3.异议的对象:(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的规定》第2~4条、第6条、第9条。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四)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形

1、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2、《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因违约行为侵犯人身、财产权益,有权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3、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且针对该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真题回放】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78题)

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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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 考点提示: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三者之间的关系;各类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确定;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情形及其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异同;代表人诉讼的种类、、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及其权限;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异同及具体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要求;民事公益诉讼。

? 真题链接:2014年卷三第41题;2014年卷三第81题;2014年卷三第95题;2014年卷四第六大题第3题;2013年卷三第35题、第38题;2012年卷三第45题、第81题;2011年卷三第80题、第82题;2010年卷三第40题、第41题、第46题、第80题

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必有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和能力。

(2)有民事权利能力,必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在一些例外情形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可能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民诉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提示:个人合伙应以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②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③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④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注意: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⑤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注意:不包括储蓄所。

⑥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⑦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化繁为简】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年龄、精神状态无关,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某些非法人组织虽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 √ √ 法人 √ √ 其他组织 √ ×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法人自成立时起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享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不享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不能表达意志)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成年人 诉讼行为能力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有诉讼行为能力人 18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真题回放】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81题)

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二、当事人适格

对于具体案件,有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并受法院判决约束的资格。 (一)当事人适格VS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是否是具体案件中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属于法定适格当事人。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不必然是适格当事人。 (二)当事人适格的例外情形:诉讼担当 1、法定诉讼担当的具体情形 (1)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2015年《民诉解释》第69条)。

(2)因他人侵权而死亡的公民,其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3)胎儿的母亲对侵犯胎儿继承权的行为,享有诉讼实施权。 (4)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5)公民死亡后,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6)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2、任意诉讼担当的情形(《著作权法》第8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注意: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 (一)非因自己行为

1、分支机构的行为: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职务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注意:此处限于职务行为。如果是非职务行为引起的诉讼,应由工作人员自己作为当事人。 3、主体的承担

(1)企业法人合并或分立的。

(2)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3)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4、法人名称被冒用和借用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即行为人为当事人。

(2)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5、机动车使用人责任(链接《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第52条)。

(1)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以侵权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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