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两种情形:①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②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 (2)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提供证据的,不产生不利后果。
(3)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时,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不予采纳该证据(证据失权);采纳该证据但同时予以训诫、罚款(证据失权的替代性惩罚措施)。
①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若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②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③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可予支持。
4、证据收据制度: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民诉法》第66条)。 5、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内容之一
(1)证据交换的启动:依职权或者依申请。
注意:证据交换并非必经的程序阶段,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2)证据交换的时间:①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或者②法院直接指定。 (3)证据交换的主持主体:审判人员。 (三)质证
1、主体的特定性:质证是当事人的活动,法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2、质证的方式:公开质证为原则,不公开质证为例外。
不公开质证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提示:(1)若法院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对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必须不公开质证。 (2)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质证环节自然也不公开进行。 (3)不公开质证不等于不质证。
3、质证的内容:证据“三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即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4、不需要质证的证据。
(1)当事人在审前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2)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就调取的情况进行说明。
注意:并非法院调取的所有证据都不需质证,只有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的证据不需质证,法院依申请而调取的证据视为申请方提出的证据,需要进行质证。
注意:不公开质证的法定情形VS不公开审理的法定情形VS不需要质证的情形
【真题回放】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5题)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四)认证
1、认证的主体和对象
(1)认证主体的特定性:法院
知识点串联:认证主体VS质证主体VS诉讼主体VS诉的主体
(2)证据判断的对象: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的证据,未经审查判断、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认证的基本要求:心证的形成及公开。 3、证据判断的方法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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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查认证的内容
因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而可以提供书证复制品的情形:《民诉解释》第111条)。 (2)综合性认证:法院对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
(3)询问当事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防止虚假陈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4、最佳证据规则:综合性认证时关于证明力大小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注意: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注意:以上对证明力大小的规定仅为“一般”规定,并非绝对不可推翻。 【真题回放】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45题) A.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 B.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
C.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
D.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
5、补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当的证言。
注意:并非未成年人所作的所有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注意:无论该证言是有利于该当事人还是不利于该当事人,均需要补强。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4)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所提供的证言。
比较区分: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时,其鉴定意见直接丧失证据资格。
6、对证明妨害行为的规制: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若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1)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1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7、非法证据排除: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讲 普通程序
? 考点提示:起诉的条件;不予受理、驳回诉讼、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分;立案登记;审理前的准备活动(庭前会议的内容);撤诉、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及其区别;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区别;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对象;裁判文书说理制度;各类法律文书及其救济机制。
? 真题链接:2014年卷三第82题;2013年卷三第43题、第44题;2012年卷三第41题、第47题、第79题;2011年卷三第77题、第78题、第79题、第8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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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
(一)起诉的条件(民诉法第119条)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明确;被告明确≠被告正确/适格。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证据的具体化≠胜诉证据的充分化。 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状的法定内容(《民事诉讼法》第121条)
1、将原告的信息和被告的信息分开规定;且增加了原告的联系方式这一内容 2、案由不是民事起诉状的必备内容 (三)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1、2012年新增的起诉时的先行调解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1)先行调解的时间:起诉时、立案受理前;
(2)适用条件:民事纠纷的性质适宜调解;且当事人没有拒绝调解的意思表示。 2、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2012年增加)。 (1)《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2)登记立案: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124条规定清醒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2015年《民诉解释》第208条第一款)。
(3)严格限定了不予受理裁定的作出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不允许口头作出。 3、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法定情形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裁或审);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3)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5)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注意: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③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该规定,不予受理。
注意: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6)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①对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 例外:二审中或再审中撤回起诉的,不得再诉。
②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更正或补充原起诉的欠缺,可依法再次起诉。
③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7)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明确,且法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旧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
不予受理VS驳回起诉VS驳回诉讼请求: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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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1)诉讼时效不属于法院释明的内容,只能由对方当事人主动援引抗辩。 (2)此处的“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期间之所以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因为未获得相关的证据,而这些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证据在二审中才出现。 (四)受理的法律后果
1、受诉法院对该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责。
2、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3、诉讼时效中断。
(五)审理前的准备:与其他诉讼制度或程序的关联 1、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 2、法院的告知义务与当事人的知悉权
(1)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口头告知; (2)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的3日内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行使前提。 3、开庭审理前法院的其他任务
(1)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2)追加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3)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4、开庭审理前的分流机制(民诉法第133条+2015年《民诉解释》第224-226条)
(1)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转换: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注意:①诉讼转非讼的条件:当事人无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②督促转诉讼的条件:支付令失效+申请支付令的一方未拒绝转入诉讼。
(2)通过调解的方式分流案件: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程序分类与繁简分流: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①庭前会议可以包括的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六)开庭审理
1、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宣布开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回避权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制作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宣判
(1)法庭审理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
(2)有限的禁反言: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3)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2、合并审理的主要情形
注意:区分“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与“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
(1)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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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事实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注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3、链接知识点:法院的评议原则及其与仲裁庭评议原则的区别
4、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6个月+6个月(特殊情况)+X(上级批准) (1)审限: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2)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真题回放】下列哪一选项中法院的审判行为,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2013年卷三第43题)
A.送达法律文书 B.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C.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D.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二、撤诉和缺席判决
(一)撤诉:依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 1、申请撤诉的条件
(1)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不限于原告,被告有权申请撤回反诉
(2)时间:法庭辩论结束之前;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3)方式:须书面申请
(4)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注意:是否裁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由法院享有最终决定权。 2、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2)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缺席判决
1、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
(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 比较: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 (3)无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申请撤诉未获得准许的原告,包括有独三。
注意: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不限于被告,申请撤诉而未获准许的原告拒不出庭的,同样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但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适用对象限于原告或相当于原告地位的主体。 2、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
(1)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注意:此时法院对到庭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则需要经过两次传唤,之后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被告反诉,非必须到庭的本诉原告即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但对本诉按撤诉处理。
(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三具有与原告上述两种类似情形的,可以缺席判决。
(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无独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审理,经审理,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对无独三可以缺席判决。
(6)必要共同诉讼中的部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2015年《民诉解释》第234条)。
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属于原告方的: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缺席判决;必要时,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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