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二00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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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附件:
附录一 附录二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建筑间距 建筑离界及退让 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停车场配建规定 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市政工程 附 则 名词解释
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2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1.3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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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2.1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R R1 小类 居住用地 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范围 R11 R121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教育设施用地 R122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其它公共服务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设施用地 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13 R14 R2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二类居住用地 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含农民生活安置用地R2n,酒店式公寓用地及老年公寓用地) 住宅用地 教育设施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21 R221 R222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其它公共服务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设施用地 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道路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23 R24 绿地 R3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三类居住用地 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含学生公寓、单身宿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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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1 R321 住宅用地 教育设施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322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其它公共服务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设施用地 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道路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33 R34 R4 绿地 R41 R421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用地 教育设施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422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其它公共服务 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设施用地 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道路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43 R44 绿地 C 居住(社)区及居住(社)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公共设施用地 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 C11 C12 C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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