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9)

2019-08-31 14:59

范围内;

(4)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它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5) 其它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

(此条文由原9.7条修改而来 原文是: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不应新建35KV及其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在I类地区36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不应新建架空线路,在主要城市广场和重要地段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9.6条 给水工程的规划管理除遵循相应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标准规范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或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

(二) 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五处:长沙县暮云镇(湘潭市昭山)长潭两市交界处至长沙市二水厂上游1000米(全长12.1km),为二级保护区;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至傅家洲尾(全长16.7km,其中,桔子洲以西湘江小河水域除外),为一级保护区;望城县冯家洲头至望城县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全长1.0km),为一级保护区;望城县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全长1.2km),为一级保护区;县水厂取水口下游200米至矮洲子(全长1.0km),为二级保护区。

(三) 捞刀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两处:石塘湾至栗家巷(全长1.5km),为二级保护区;栗家巷至水渡河大坝(含松雅河段(U型)松雅河4.2km),为一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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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其供水能力。

第9.7条 排水工程的规划管理除遵循相应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标准规范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排水体制的一般性规定:河东现有建成区原则采用合流制,有条件时

逐步过渡为分流制或混流制;河西原则采用分流制;新建区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溢流井和截污干管,截流倍数采用n=1~3。 (二)目前湘江以东、京珠高速以西、刘阳河以南、南绕城线以北区域加上天心

新城片、天心环保工业园片、五合垸片采用雨污合流制排水,其他地区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 (三)长沙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

设计重现期p≥10年时:

q=935.2(1+0.35Lgp)/(t+1.618)0.5028(升/秒.公顷)。 设计重现期0.25年≤p<10年时:

q = 2150.5×(1+0.41Lgp)/(t +13.275)0.6864 (升/秒.公顷)

注:设计重现期P:城市建设用地P=1年,车站、广场等重要地区P=3~5年,农林业保护用地P=0.5年;地区综合径流系数 为0.68,山地等取0.42;设计降雨历时t=t1+m t2,其中t1=10min,折减系数m:暗管为2.0,明渠为1.2。

(四)对于采用分流制排水体制的地区,长沙市城市综合水污水量指标取450L/

人〃d,在实际设计中,可根据区域用地性质,工业用水及其它用水量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五)对于城区范围内超过2公顷的水面,应予以保护;对于1~2公顷的水面适

当保护。

第9.8条 电力工程的规划管理除遵循相应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标准规范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

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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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电压(kV) 1~10 35 66~110 220 垂直距离(m)

(二)

3.0 4.0 5.0 6.0 330 7.0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

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值。

线路电压(kV) <1 1~10 35 66~110 220 安全距离(m)

第9.9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一)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如下: 10KV 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 35—110KV 10米 220KV 15米 500KV 20米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9.10条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第9.11条 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

330 6.0 1.0 1.5 3.0 4.0 5.0 43

第十章 附 则

第10.1条 本规定是实施《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由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10.2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试行,但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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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名 词 解 释

一、总用地面积:

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总和。 二、基地面积:

基地面积计算应扣除总用地面积范围内路幅大于或等于12米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面积和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河道蓝线内面积。

三、总建筑面积:

规划红线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各层建筑面积和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非设施配套用房使用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

四、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各类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地面以下的停车场和配套用房除外)的总和与基地面积的比值。

五、建筑密度

指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值 (%用百分比表示)。 六、绿地率

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 七、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八、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其高度大于10米,小于2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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