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7)

2019-08-31 14:59

第七章 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7.1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场所,其设计在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7.2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7.3条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7.4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

第7.5条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7.6条 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以两条道路中线相交点为计算起点)应有不小于100米的距离,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基地临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距离道路交叉口最远处设置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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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车位指标应不小于下表规定。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安置小区另按相关规定执行。

长沙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涉外宾馆 车位/客房 旅馆 其他旅馆 车位/客房 商业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政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关办公 办公 县级以下政府政府机关办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公 一般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I类地商业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商业其它地区商业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场所 普通零售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餐饮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娱乐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市场 超市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医院 其他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展览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体育场馆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电影院 车位/100座 影剧院 剧院 车位/100座 自然风景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游览场所 其他公园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火车站 客运码头 交通建筑 车位/高峰日每100名旅客 客运机场 汽车站 初中 车位/班 学校 高中 车位/班 成人教育 车位/班 机动车 0.35 0.25 0.6 0.8 [3] 0.7 0.5 0.6 0.8 0.4 1.5 1.0 0.6 1.0 0.8 0.6 0.3 0.5 3.5 2.5 2.5 3.5 1.2 0.2 2.5 2.2 4.0 2.5 1.0 1.0 2.0 备注 [1]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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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 住宅 一类住宅 二类住宅 1.5(I类区) [2] 2.0(II类区) 0.5(I类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II类区) [7]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车位/户 注:①I类区:指湘江以东、三一九国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范围。 ②II类区:指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 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④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⑤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⑥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⑦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

⑧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也可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⑨非机动车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7.8条 表内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来确定。

第7.9条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配建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按附表规定执行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以及按附表规定执行,停车面积总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附表规定配建指标基础上适当折减,折减率最大不超过30%。

第7.10条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 第7.11条 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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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的规定。

第7.12条 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部分使用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第7.13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第7.14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六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五)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第7.15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出租车位: (一)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当出租车位超过五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二)剧院每300个座位应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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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交通建筑每4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四)住宅区入口处应按每100户设置二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六个时,每增加200户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五)超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十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六)旅馆每100间客房应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十个时,每增加200间客房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七)餐饮、娱乐类建筑每5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八)体育场馆每300座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二十个时,每增加1000座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三十个时,每增加10000座设置一个出租车位。

第7.16条 医院每100个床位应增配一个救护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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