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8)

2019-08-31 14:59

第八章 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8.1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同时满足附表二中绿地率的要求。

第8.2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居住组团内的集中绿地应不小于规定绿地总面积的30%,单独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

第8.3条 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8.4条 位于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补偿措施(补偿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订),亦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指地面绿地面积,M指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指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 小于、等于1.5 大于1.5,小于、等于6.0 大于6.0,小于、等于12.0 有效系数(N) 1.0 0.50 0.30 第8.5条 高层建筑(纯住宅除外)、重要及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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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第五章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

基地面积S(平方米) 2500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

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④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路幅宽度大于等于12米)后的净用地面积。 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其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不得超过广场总面积的30%。

广场临城市道路绿线(绿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道路绿线范围面积的50%可计入广场面积,且临广场的建筑物距绿化边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

第8.6条 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围墙退让道路边线1.5米以上,且围墙边至道路边线需设置绿化带。 (二)围墙为通透式,且高度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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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市政工程

第9.1条 本章所指的市政工程包括:

(一)铁路和城市轨道,包括其站、线、桥涵等。

(二)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其桥涵、隧道、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道口、公共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三)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管道运输系统。包括线网、站、厂、场和附属设施。

(四)机场有关设施。

(五)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八)无线电台塔。

第9.2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应遵循相应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9.3条 道路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组成的交叉口应进行交叉口展宽,单向展宽3.5米。

其中展宽段由交叉口外侧圆弧端点起算60米,缓和段40米,路幅宽度大于等于60米的规划道路可不再展宽。相邻缓和段相交时,该路段全线展宽。

(二)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

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三)城市道路机动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4.5米,主干道以上级(含主干道

级)道路机动车道不宜小于5米;人行、自行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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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米。

(四)现有城市道路用地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时,在规划道路未实施前,

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影响现有城市道路交通功能。 (五)新建城市道路必须符合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9.4条 对规划道路开设道口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用地项目临同条道路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通口,当相邻道

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则向最低一级道路上开口。特殊情况,符合规范要求经批准可设主次两个出入口。

(二)道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

0m。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80米。位于交叉口的用地,因地块限制道口距交叉口距离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经批准可临远离交叉口一侧的用地红线设置。 (三)对城市道路开设道口其变坡点应设置在规划路幅以外。

(四)道口宽度不应大于6米。道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半径不应大于3米。

第9.5条 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管线综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

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二)

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

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在46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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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三)

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

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四)

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

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五)

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

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六)

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

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五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七)

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

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八)

单位自用管线及附属设施只能设置在本单位净用地内不得占用市政

管线的公共通道。 (九)

城区内的下列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对于下列范围内

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1) 城市主干道、商业步行街、城市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 (2) 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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