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l梁小姐诉青岛市某医院侵犯隐私权案(3)

2019-08-31 19:40

本案中,刘某和伊某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罗某死亡这一损害后果。又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伊某负次要责任,所以刘某、伊某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

案例12梁某与冯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原告梁某在仙涌“土匪’’大排档与被告冯某、罗某、朱某因吃饭付钱问题发生口角,‘后被三人用拳脚殴打,事后梁某到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西淋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调解后,分别给予冯某治安处罚2’00元、对罗某、朱某治安警告的处理。原告梁某被打后末达到轻微伤,共用去门诊医疗费772。6元。赔偿问题虽然经派出所调解,但未成达成协议。事后,原告梁某要求被告冯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被告冯某称,又不是他自己一个人打伤的,拒绝一个人承担。本案中,原告梁某要求被告冯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吗?

本案涉及到连带性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章任。第l3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

原告梁某被被告冯某、罗某、朱某用拳脚殴打致伤,被告三人属于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冯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

案例l4刘娜诉刘强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刘娜,被告:刘强,二人的承包水稻田毗邻。被告刘强未经原告刘娜知晓打开原告田里水渠,让原告田里的水流入其田,原告发现后加以制止,被告不但不听,反而用力推倒原告导致原告流产,后住院治疗20天。经派出所调解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60元、误工费690元、护理费6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元,营养费500元,共计4216元。被告认可医疗费、交通费等支出,但是认为原告不受到伤害不需要营养,营养费不应赔偿。请问原告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涉及到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这种常规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无论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增加住院期间伙食费的

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即是为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被告致使原告流产,按照医学上要求需要特别补充营养,法律这样规定也是符合事实情况的,属于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应该给予赔偿。

案例l5李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案

原告李某丈夫沈某因腹部不适,到被告某医院就诊,告知医生跌跟头、脾肿大。医生起初检查不全面、诊断错误,耽搁了腹内大量出血的治疗时间,导致沈某手术后于次日凌晨死亡。被告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过错,-9沈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某医院针对原告李桌文夫沈桌实施昀医疗行为,经市、省诵级医学会鉴定,均确认“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由于医疗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赔偿的项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本案中涉及到侵害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对于常规赔偿项目也应予以赔偿。即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常规性赔偿基础上,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本案中,由于被告的医疗过失致原告丈夫死亡,被告应该在赔偿常规性赔偿项目的基础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

案例16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截至2009年9月13日19时,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共造成254人遇难。据抢险指挥部介绍,事故现场共搜寻到遇难者252人,受伤36人,其中2人抢救无效死亡,254名遇难者已确认身份128人。这次溃坝事故受灾人员达1047人。目前,.受灾群众已全部安置。政府已经安排好过渡住所,随时接待没有住所的群众,确保每个群众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随后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县政府出资补助新建住房。目前,襄汾县政府已经制定相关规定。在赔偿问题上,坚持一视同仁,外地人和本地人一个赔偿标准,对每位遇难者赔偿20万元。请问,襄汾县政府制定的这一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本案涉及到大型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在本案中,襄汾县政府关于的赔偿问题的规定中,坚持一视同仁,外地人和本地人一个赔偿标准,对每位遇难者赔偿20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

案例17王双诉龚富财产损害赔偿案

原告王双,系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红土村农民。被告龚富,系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石灰村农民。原告王双自家圈养梅花鹿9头。某日,一头梅花鹿(公鹿,四岁,二锯)从圈门挤出跑丢。两天后,被告龚富在

自家猪圈中发现有一头梅花鹿,即将其抓住后用铁链拴在猪圈内。原告得知被告捡到后,于当日到龚家辨认后,认为是其丢失的,即予以索要,龚富拒不返鹿。几天后,由于龚家管理不善将拾得物鹿再次丢失。此时,这头鹿的市价为15000元,原告王双遂要求被告龚富承担鹿的损失15000元。而被告龚富认为,捡到鹿的时候,那头鹿的价格不过l0000万,因此拒绝承担损失。原告王双向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富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龚富应当如何承担损失?

本案涉及到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遗失物是所有人确定但暂时丧失了占有的动产,所有人虽暂时失去了物的占有但并没有丧失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要求遗失物拾得人返还财产。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均规定了上述内容。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由于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标准计算。本案中,由于被告龚富拒不返还且管理不善导致梅花鹿再次丢失,被告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即l5000元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17条;《物权法》第34—37条

案例l8陆某诉永明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陆某的居室西侧-9被告永明公司经营场所的东侧相邻,中间间隔一条宽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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