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理论考前背诵版 - 图文(10)

2019-08-31 19:47

黏液质:黏液质的人稳重,但灵活性不足;踏实,但有些死板;沉着冷静,但缺乏生气。 抑郁质:抑郁质的人以敏锐、稳重、体验深刻、外表温柔、怯懦、孤独、行动缓慢为特征。 在现实生活中,单一气质的人并不多,绝大多数的人是四种气质互相混合、相互渗透、兼而有之的。

根据气质学说,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应深入了解学生的气质特点,针对不同气质类型的学生进行因材施教,促进其顺利发展。

第五章社会态度与行为

1.社会态度的功能

手段性功能;知识功能;适应功能;自我防御功能;价值表现功能。 2.社会态度的形成▲

中国有句古语叫“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讲的就是一个人的态度形成是由于周围环境影响的结果。但是要形成一个人的态度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一旦形成某种态度之后,就比较持久、稳固,因为态度的三种成分中,情感成分是最强有力的,改变一个人的情感远比改变认知成分难得多。

凯尔曼提出了态度变化过程的三个阶段——服从、同化、内化。 3.社会刻板印象

人们认识外界事物往往根据他们的共同特征加以分门别类,这是人们适应环境的一种智慧的表现。但是这种思想方法如果固定下来,以人为对象时,就会导致刻板印象,形成不正确的认识。

人们对某个社会群体形成的一种概括而固定的看法,并以此作为判断评价其人格的依据,而忽视群体中成员的个体差异,称为社会刻板印象。例如,当我们把某个人归入某一类别时,会不自觉地认为这个人也具有这一类别的特征。 4.晕轮效应

晕轮效应也叫光环效应。是一种影响个人偏见的心理因素。是指个体对他人的认知判断主要是根据个人好恶得出的,然后再从这个判断推论出认知对象其他的品质。例如,如果认知对象被个体标明是“好”的,就会被一种“好”的光圈笼罩着,并被赋予一切好的品质;反之亦然。晕轮效应是一种“以点概全”的现象。影响认知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外表的的吸引力有明显的晕轮效应。 5.首因效应

在总体印象的形成上,最初获得的信息比后来获得的信息影响更大的现象,称为首因效应,也叫最初效应。

通常情况下,印象形成过程中首因效应的发生更常见。这是因为,第一印象一旦建立起来,对后来的信息理解和组织有强烈的定向作用。由于保持认知平衡和情感平衡的心理需要,人们对后来获得信息的理解,常常是根据第一印象来完成的。

但是,先入为主留下的印象是深刻的,往往也是片面的和表面的。 6.近因效应

近因效应是指在总体印象形成上,新近获得的信息比原来获得的信息影响更大的现象,也叫最近效应。

近因效应的产生,是由于在形成印象过程中不断有引入注意的新信息提供,或者原来的印象已经随时间的推移而淡忘。心理学家发现,当人们回忆旧信息有困难或对一个人的判断要依赖目前的情境时,人们就倾向于在印象上主要以新近信息为依据,而出现近因效应。另外,个性特点也影响近因效应的产生。一个人在心理上开放、灵活的人容易产生近因效应。而保守、缺乏适应性的人则更容易受首因效应的影响。 7.投射效应

社会人际关系中的投射效应,如“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是指与人交往时把自己具有的某些不讨人喜欢、不为人接受的观念、性格、态度或欲望转移到别人身上,认为别人也是如此,以掩盖自己不受人欢迎的特征。 自私的人总认为别人也很自私,慷慨大方的人认为别人对自己也不应小气。人际交往中的误解,往往是受投射作用的影响。

8.群体心理是普遍存在于群体成员的头脑中,反映群体社会状况的共同或不同的心理状态与

46

倾向。由于相互影响的存在,这种状态与倾向就不单具有个人的特征,还带有群体的特点。 9.规范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方式的总和。广义的规范包括社会制度、法律、纪律、道德、风俗和信仰等,是一个社会里多数成员共有的行为模式。

群体规范的建立和发展受许多因素影响,主要包括:群体构成、群体的任务、物理环境、组织的规范、群体的绩效、心理因素。 10.社会助长

社会助长是指个体与别人在一起活动或有别人在场时,个体的行为效率提高的现象。当他人在场或与他人一起从事某项工作时而使个体行为效率下降的现象被称作社会干扰。 12.社会惰化

社会惰化主要是指当群体一起完成一件工作时,群体中的成员每人所付出的努力会比个体在单独情况下完成任务时偏少的现象。

13.有效减少社会惰化的途径是:不仅公布整个群体的工作成绩,而且还公布每个成员的工作成绩,使大家都感到自己的工作是被了解的,是可评价的;帮助群体成员认识他人的工作成绩,使他们了解他人也在努力;控制群体规模,使得更多的成员能够接收到外在压力的影响。

14.利他行为是一种不期望以后报答而出于自觉自愿的助人行为。与利他行为关系密切的还有两个概念:助人行为与亲社会行为。亲社会行为是指任何对他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如帮助他人、自觉保护环境等;助人行为是指以个人为对象的亲社会行为。 15.利他行为具有四个特征:自愿性、利他性、无偿性、自我牺牲性。

16.影响利他行为的主要因素是动机,另外还有情境因素、个人因素与社会文化因素。情境因素包括旁观者的人数、其他人的示范、需要帮助者的特点等;个人因素包括可能提供帮助者的人格、性别、心情等。社会文化因素包括当地社会的价值观与行为规范。美国心理学家曾对利他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了责任分散效应。所谓责任分散效应是指随着旁观人数的增多,利他行为有减少的趋势。

15.侵犯行为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侵犯行为有几个特点:首先,侵犯行为是外显行为;其次,侵犯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即行为者具有敌意的动机和意图;最后,侵犯行为具有伤害性,是伤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16.中小学生经常会出现侵犯行为,教师要注意进行控制,可以使用以下一些方法:宣泄法、惩罚法、移情法、认知干预、榜样作用和大众媒体的宣传。 16.从众是个体在群体的压力下,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的社会现象。例如,“随波逐流”、“人云亦云”就是从众的最好例证。 17.从众的类型:真从众、权宜从众、不从众。、 18.影响从众的因素:(1)个体的特点;(2)群体因素,①群体规模。②群体凝聚力。③个体在群体中的地位。(3)刺激物因素。

19.从众的原因:行为参照;与大家保持一致以实现团体目标;为取得团体中其他成员的好感;维持良好人际关系现状;不愿意感受到与众不同的压力;群体凝聚力。

20.服从是个人按照社会要求、群体规范或他人的意志而做出相应行为的社会现象,这种行为是在外界压力的影响下被迫发生的。服从与从众有着本质的不同。从众情况下的个体,行动是自愿的;而在服从情况下的个体,则不是自愿的,是应别人的要求去行动的。服从包括两个方面,即对权威人物命令的服从和在群体规范影响下的服从。 21.个体产生服从的原因

社会心理学家认为个体之所以会有服从行为,主要原因有两个。

(1)合法权利。我们通常认为,在一定情境下,对社会赋予了更大权力的角色,我们有服从的义务。如学生应该服从教师。

(2)责任转移。一般情况下,我们对于自己的行为都有责任意识,如果我们认为造成某种行为的责任不在自己,特别是指挥者主动承担责任时,我们就会认为该行为的主导者不在自己,而在指挥者。因此,我们就不需要对此行为负责,这时就发生了责任转移,使得人们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后果。

47

第四部分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律法规总论

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也称制定

法,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属于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非法律条文形式,但为国家认可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主要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也称基本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普通法也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且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相关法律则为普通法。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容,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的内容包括两部分,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或者规定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比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等。程序法则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时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我国现行教育法规通常是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兼而有之,尚无纯粹的程序法。 4.依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及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与此相对的特殊法则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及特别地区,如《XX省职业教育条例》。 5.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

6.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7.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教育法律规范通常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部分。其中,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法律后果是指当出现某种条件或情况时,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按照“行为准则”的要求而做出某种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9.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教育法律法规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0.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别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1.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类,它是联系教育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中介,常引起法律纠纷。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二者是法律关系的核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8

12.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或内容)中任何一项的改变。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通常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13.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性质的危害程度,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三种类型: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4.法律责任的归责需要解决的是认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规则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5.教育法律救济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补救方式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16.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其次,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最后,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17.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诉讼救济。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它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一条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也是一条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 其他救济。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习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来实施法律救济。

第二章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

49

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0


教育理论考前背诵版 - 图文(10).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How - to - teach - English - grammar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