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籍异动管理 1.学籍异动总体说明
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十三条规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及时更新。”
学籍异动类型为:
高中阶段: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开除、留级、跳级、死亡、失踪、恢复入学资格、出国、回国复学、其他离校;
义务教育阶段:休学、复学、转学、跳级、死亡、失踪、恢复入学资格、出国、回国复学、其他离校。
系统默认为各教育阶段预置了以上学籍异动类型,省级学籍主管部门可通过省级系统管理员账号登录,在系统中设置本省启用的学籍异动类型。
异动类型对应关系为: 离校异动类型 休学 转出 开除 退学 失踪 其他离校 36
对应入校异动类型 复学 转入 恢复入学资格
出国 回国复学 新建学籍(初次来华) 1.1学籍异动流程图
除转学外,其他类型的异动流程基本类似,以休学为例着重讲解。如下图所示:
1.2学籍异动流程简要说明
学校学籍管理员提交异动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学校学籍主管领导进行核办,学校核办通过后,由学籍主管教育部门核办,核办通过该异动即成功办理。任何一方核办不通过,则都需要学校对申请进行修改再次提交申请。如不提交申请的,为不影响该条记录其他业务(比如转学)学校必须删除不通过的记录,否则需要主管教育部门进行在办业务清理。
1.3注意事项 1.3.1 证明材料的要求
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要求,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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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制定。教育部不提供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
1.3.2关于休学、复学
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办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全国学籍系统中规定,学生在原始年级休学操作后,学生在全国学籍系统中的状态变更为“休学”状态,学籍档案一直保留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在规定时间内需要复学时,通过复学操作,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按“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回原年级或随班复学就读。
1.3.3 关于死亡异动
死亡属于不可逆的异动类型,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操作该类型异动时须异常慎重,该异动操作完成后系统无法为其再恢复学籍档案。需要操作该异动时,必须提供公安、民政等部门的相关凭证,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1.3.4关于其他异动
高中教育阶段异动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开除、留级、跳级、死亡、失踪、恢复入学资格、出国、回国复学、其他离校。义务教育阶段规定学生不允许留级、开除、退学异动。全国学籍系统中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留级、开除、退学类型设置了操作提示。
除死亡外,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操作开除、退学、失踪、其他离校这四类异动后,全国学籍系统会为其保留学籍档案,学籍状态为非在校就读状态,如果学生重新上学,且符合要求,学校只需通过“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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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资格”异动操作,经过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和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学生即可拥有在校就读的学籍档案。
如果在全国学籍系统已经注册过的学生出国留学,则可以通过类型为“出国”异动操作,通过学校和主管部门核准后,该学生的学籍状态标注为“出国”,回国后,如果要继续上学,则可以通过类型为“出国复学”的异动进行操作,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其学籍状态标注为正常。如果在出国前未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注册学籍,或者初次来华的外国留学生需要上学,则只能通过“来华归国学籍注册”功能,为该类学生注册学籍。
2.学籍异动操作说明
除转学外,所有异动的操作过程类似,本节操作说明以休学操作为例。
2.1学校发起
点击【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学籍异动申请】,进入学籍异动申请界面。点击<申请>按钮,即可添加异动信息,首先检索学生,然后在异动类别处选择“休学”,选择异动原因后点击<保存>即可。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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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学校核办
点击【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学籍异动学校核办】,进入核办界面,选则需要核办的信息,然后点击<核办>按钮即可。如下图所示:
第五章 转学管理 1.转学管理总体说明
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学生转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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