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除考试指定用的蓝、黑色书写笔、铅笔、橡皮、直尺和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外,书包、笔袋、笔盒、眼镜盒等其它物品一律按要求放到指定地点。
七、学生只能使用考试专用答题纸和草稿纸,并在其上签名。考试结束时,需将试题纸、答题纸及草稿纸一并上交。如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作为代替他人考试论处。
八、试卷上不能使用修正液、修正带、胶带纸,不能私自相互借用任何考试用具。
九、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若遇问题,必须举手示意。除试卷印刷问题,监考人员不回答任何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
十、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准随意离场,确有特殊原因需暂时离场,应得到监考人员同意,并有监考人员陪同。试题纸、答题纸及草稿纸等不得自行带出考场,不得故意销毁。
十一、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纸、答题纸及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子上等监考人员收齐并清点无误后方能离开考场。
十二、考试进行中,提前交卷的学生应马上离开试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议论,以免影响他人正常考试。
十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指挥,保持肃静。考试中严禁相互说话、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携带或传递材料、交换试卷、互对答案和代考等任何不正当、不公正和不诚实的行为。
十四、违反本考场规则的行为均按《上海师范大学考试违
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处理。
十五、本考场规则所指的考试,涵盖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形式。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则进行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 2012年8月修订
十、上海师范大学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处理条例
一、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适用本条例。
三、本条例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本条例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允许使用之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而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5.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公式或图表等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考试违纪的处理:
考试违纪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使用手机、无线接收器等通讯设备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数码工具,如:各类电脑、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MP3、MP4等;
4.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6.偷看他人试卷(含答题纸、草稿纸),或用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7.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8.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的作弊行为的;
10.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12.组织作弊,抢夺、窃取试卷或答案,或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及答案的;
1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14.其他有可能获得试题答案或考核成绩的不正当行为。 七、考试作弊的处理:
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建议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对第六条中10~13款所述的作弊行为,以及两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学籍处理。
八、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检查、记录和现场管理由监考人员负责。
对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当场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上海师范大学监考记录》上,连同其试卷、证据等材料一并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并报学院主考及教学院长,学院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由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立即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后,将处分决定张榜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