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师大学生学习指南2012年版(第一册修改稿)(2)

2019-09-01 13:29

一、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入学、注册与考勤

(一)新生入学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经审核证件符合规定后办理缴费入学手续。

(二)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必须在《报到须知》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招办请假,获准后生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将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四)校医院在对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我校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在保留期满时向原所在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

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自费出国的,作自动放弃取得学籍的资格,第一学期修读学分的学费不予退还。

(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七)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学生出勤情况在其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该门课程的教学需要自行决定,但必须将有关规则及标准在开课初期向学生公布。

学生对所选定的课程必须准时到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活动,须向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请假,并获取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院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院或任课教师认定学生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指因各种原因未到校上课,包括已准假、未请假和请假未获批准等)时数达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在一个学期内无故缺课(指未请假和请假未获批准等)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取消其初次考核资格。

二、课程分类、学分和绩点计算

(一)课程分类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三类,即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

1.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体育、军事等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实践性环节包括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以及专业实习等。

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中,含有学位课程和一般课程。

2.限定选修课程分为学科专业方向课程和综合素质类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包括综合素质课程和综合素质讲座。

3.任意选修课程包括学院任意选修课程和校副修系列课程。校副修系列课程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和发展学生个性而开设的课程,学生修满副修系列课程规定的学分,毕业时经申请发给相应的《副修系列课程修习证书》。

(二)学分的计算和规定

1.原则上一门课程一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满18周计1学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某门课程某学期的学分数= 周学时×某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周数

18

2.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的学分计算同上述公式,但应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乘以系数0.3~0.7。

某些课程如艺术类的专业课、体育类的术课、实验比例较大的课程的学分由各专业根据教学实际提出折算办法并报教

务处核定。

3.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以及专业实习等实践性环节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及周数执行,原则上每实践一周计不超过1学分。

(三)绩点制

绩点制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成绩计算办法,平均绩点数是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

1.一门课程的绩点数规定如下: 考试成绩(记分) 优 良 中 及格

考查成绩(记分) 合格

不合格

绩点数

2 0

百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数

4 3 2 1 0

不及格

2.绩点计算范围:

公共必修课程一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一)。

专业必修课程中的学位课程若干门(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3.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绩点数= Σ(取得某门属于绩点计算范围内的学位课程的学分数

×取得该门课程的绩点数) Σ教学计划中属于绩点计算范围的学位课程学分数

平均绩点数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4.绩点计算范围以外的各门课程和实践性环节(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只计学分,不计绩点。

三、课程修读原则和方法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门数和修读顺序必须以培养方案为依据,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不应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期应修学分的70%。

(二)学生可在选课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上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三)学生修读必须注意下列要点:

1.必须注意课程内容的先行后续关系。为高年级学生所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低年级学生不能修读,除非其已具有相应的知识准备(须提供必要的材料,并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及学院教学院长批准)。

2.根据学年课程分布情况,本学年的必修课程如与上一学年未取得学分的重新修读课程在时间上冲突的话,原则上应选修需重新修读的课程。

3.学生可修读其它学院、其它专业的课程,但需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并到开课学院教务员处登记后参加该课程修读。所取得的学分只能作为本专业任意选修课程的学分。

(四)学生选修课程须按教务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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