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编入休学证明所注明的与该生最后学历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3. 复学后,学生必须完成休学前和休学后所在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学分,对因教学计划调整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须补修;
4.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5.学生复学时,应按所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因自费出国办理退学的学生如出国未成申请复学,依据《关于我校学生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旅游、探亲、定居手续的规定》办理。
(六)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本科生在校期限累计超过六年的;
(2)学生第一次一学期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所在专业教学执行计划规定学分数的二分之一时,给予退学提示;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给予退学警示;第三次出现上述情况时,即作退
学处理;
(3)休学期满,在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自费出国的。
2.学生退学,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3.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自学校决定其退学之日起注销学籍; (2)退学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3)退学和因各种原因作离校处理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患有精神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等无法在校学习者,由监护人或抚养人负责带回;
(5)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对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学生出具肄业证明书;
(6)注销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学生退学时,应出示从入学到退学所有学年的学费收据。
因为成绩原因,在开学两周内经补考后作退学处理的,退
还已收取的当学期学费;因为其他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凡在开学修读后退学的,该学期所选修学分的学费不予退还。
七、专业流动、转专业、转学与专业分流
(一)专业流动
1.本科学生在原专业学满一学年,到第二学期期末完成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第一学年的学分,一学年中没有初考不及格或不合格,没有作弊及违纪,且第一学期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达到“中”及“中”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并参加新专业的转入测试,成绩合格者,可有总数不超过我校本科一年级学生人数5%的学生专业流动。
2.进入新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新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其中公共必修课程、教育类课程的学分未达要求者必须补修,达到该专业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各项条件,才能授予相关证书。
3.进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学位课程由就读原专业期间和就读新专业期间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共同组成。
4.为了使专业流动的学生能够顺利修读新专业,须补修新专业大一年级的专业必修课程和未修的公共必修课程。补修的专必课程所得的学分,可抵充任意选修课学分,不计绩点。
5.凡被批准专业流动的学生,必须进入新专业学习。 (二)转专业与转学
1.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校或其他高校的别的专业学习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2.个别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思想道德品质较好,学年综合测评中思想道德品质在中等及中等以上,但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3.经批准在校内转专业的学生须从新专业的一年级起读,学习年限仍从入学时算起。学生在转专业以前,公共必修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和副修系列课程凡已通过考核的,在转入新专业之后均可免修。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校未满一学期;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3)原专业教学执行计划中规定的公共课程学分尚未修满的;
(4)有旷课记录,有拖欠作业记录,有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者考试(含考查)违纪记录的;
(5)由专科转入本科;
(6)从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的学校; (7)应作退学处理的; (8)无正当理由的。
5.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提出意见,教学院长同意转出,拟转入学院同意接收,并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2)学生在本市范围办理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
在学院教学院长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并报请市教委批准后,方能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教学院长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并报经本市教委批准。同时须经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时办理。
(5)学生在校其间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
(三)学生专业流动或转专业后,均须按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学生专业流动或转专业后,如学习成绩下降、学习不适应、乃至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责任自负。
(五)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仅限在艺术类专业内专业流动或转专业;按体育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仅限在体育类专业内专业流动或转专业。
(六)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体育特长生、民族班学生和免费教育师范生,在入学后不能专业流动、转专业或转学。
(七)专业分流
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的学生,根据各学院的计划,原则上在两年之内分流到按大类招生目录中所规定的各专业。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