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师大学生学习指南2012年版(第一册修改稿)(3)

2019-09-01 13:29

自行听课或参加考试者,不能取得学分。所学课程或所参加的课程考核如与最终的选课课程表不相符合者,同样不能取得学分。

(五)学生选课一经确认,不论是否参加考核,将按所选课程的学分计算学费。

四、考核

(一)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考核。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绩点计算范围内的学位课程须采用闭卷考试形式,其他课程考核形式由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考试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环节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分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并实行优良控制:优≤20%,优良总计≤60%。

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两级记分制,即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级。

补考成绩的评定,采用两级记分制,即考试课程的补考成绩,分为及格、不及格两级,考查课程的补考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

(三)公共必修课程(校大学英语口语课除外)、专业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除外)设有补考;校大学英语口语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不设补考。

(四)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

设有补考课程的缓考可与补考同时进行。如缓考不及格,可以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以此作为补考。补考不及格,须缴费重新修读或缴费重新选修。

不设补考的课程的缓考可安排在下一学期(或学年)末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中进行。如缓考不及格,直接重新修读或重新选修。

同一门课程,申请缓考以一次为限。

(五)学生是否参加所选修课程的考核由其自行决定,不参加考核者视为自行放弃。

(六)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参见《上海师范大学考场规则》),如在考核中违纪或作弊,按照《上海师范大学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处理。

(七)对自行放弃考核、被取消考核资格和考核违纪、作弊的学生来说,以后,凡设有补考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两级记分,补考不及格,必须缴费后重新修读或缴费后重新选修;不设补考的课程可以直接重新修读或重新选修。

(八)补考不能申请缓考。不论何种情况,凡设有补考的课程,学生未参加补考的,须缴费重新修读。

五、重新修读、重新选修和免修

(一)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分别执行:

1.凡设有补考的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不合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或“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补考“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必修课程须缴费重新修读,限

定选修课程须缴费重新修读或缴费重新选修。

2.凡不设补考的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不合格,直接重新修读或重新选修。

3.学生补考将在开学两周内安排完毕。

4.毕业论文(设计)经答辩小组评定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申请补答辩。补答辩成绩以“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补答辩未通过者,必须申请缴费重做。重做须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第一次答辩者,须事先申请缓答辩,经教学院长批准后可以参加缓答辩,缓答辩可与补答辩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评定;未经教学院长批准不参加答辩者,也可以参加补答辩,但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评定。凡缓答辩、补答辩不及格,必须申请缴费重做。

不论何种情况,未参加缓答辩或补答辩的,须缴费重做。 5.专业实习和教育实习考核不及格,必须重做,时间长度及要求按照原计划执行。重做成绩以“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凡实习重做者,学校不给予任何补贴,实习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二)学生某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但仍希望重新修读,允许缴费后重新修读,其成绩按考试的实际成绩记载。如重新修读考试的成绩低于原考试成绩仍可按原考试成绩记载。

(三)学生因各种原因而引起缴费重新修读、重新选修、毕业论文(设计)重做等,收费标准如下:

一般专业每学年收费标准5000元,对应每学分收费125元。

艺术类专业(指归入我校艺术类招生的各专业)每学年收费标准10000元,对应每学分收费250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学年收费标准为12000元的,对应每学分收费300元;每学年收费标准为15000元的,对应每学分收费375元。

重新修读课程的费用=重新修读、重新选修课程、毕业论文(设计)重做的学分×每学分收费标准

(四)学生申请重新修读、重新选修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设计),需在开学四周内向开课学院教务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所选课程的学分缴纳重新修读课程的费用(把需缴纳的学费足额存入深圳发展银行学思卡内,由财务处在规定时间内扣款),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方可重新修读及参加考核。

(五)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

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自学该课程的材料(如读书笔记、习题等),并在开学第二周内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按五级记分评定,凡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以上者(含“良”),给予学分,记载成绩(在培养方案中,该门课程属于考试课程的,成绩按“良”或“优”记载,属于考查课程的,按“合格”记载);凡免修考试成绩在“良”以下者,不得免修。所免修的专业必修课程不得超过该类课程学分总量的三分之一。免修课程不免学费。

(六)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公共政治理论课、校大学英语口语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类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师范专业教育类课程和任

意选修课;

2.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3.重新修读或重新选修的各类课程; 4.被取消考试(含考查)资格的课程。

六、休学、复学与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在一学期中累计超过6周者;

2.一学期缺课(含病、事假等)累计超过6周者; 3.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三)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

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4.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用报销根据上海师范大学校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5.学生如因患病,凡在开学两周之内申请休学的,可以退还该学期所修读学分的学费;逾期申请或其他原因在开学后休学的,一概不予退还学费;

6.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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