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师大学生学习指南2012年版(第一册修改稿)(9)

2019-09-01 13:29

(2)落实指导教师,组织学生选题;

(3)检查、督促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勤与指导,协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注意论文(设计)质量;

(4)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和成绩评定; (5)组织评选本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并向学校推荐。对特别优秀的毕业论文(设计),负责推荐发表;

(6)解决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向学校提交工作总结等;

(7)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档案管理。

六、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为五级记分。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包括指导教师评定、答辩小组评定、专业负责人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4个环节。成绩评定环节如有分歧,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调解决,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最终评定原则上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为准。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分布情况一般应为正态分布,一个专业中优的比率不超过20%,优良比率总计不超过60%。

毕业论文(设计)的最终成绩评定一般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指导教师评定成绩×50%+答辩小组评定成绩×50%

教务处 2010年8月修订

八、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

的规定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中实行学士学位制度,是为了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勇攀科学高峰,促进学校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为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现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的精神,以及国务院1981年5月20日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

一、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凡我校本科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本科生入学以来六学年之内,专升本学生入学以来三学年之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1.完成教学执行计划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 2.属于绩点计算范围内的学士学位课程的平均绩点≥2。 3.一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达到满分的60%(如满分为710分,则60%为426分)。

外国语言类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所在专业的专业外语四级考试。如:英语专业,必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日语专业,必须通过专业日语四级考试;法语专业,必须通过专业法

语四级考试等。

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相关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满分的60%。如:中英(美)合作办学专业,必须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满分的60%;中德(法)合作办学专业,必须通过全国大学德(法)语四级考试或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满分的60%。

艺术类、体育类各专业的学生,须通过校大学英语三级考试。

4.通过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的一级考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除外)。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普通高校联合招生考试并录取的学生、民族班学生在学士学位授予时另有要求的,见我校相关补充规定。

6.无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一情况。

上述各项考试必须在本校考点内参加,否则成绩不予认可。

二、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2.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考试(含考查)作弊者。

三、学士学位申请和审定程序

1.凡认为已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申请。

2.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规定的标准,提出拟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者资格进行最终审定,并经校长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2年8月修订

九、上海师范大学考场规则

考试是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检验,同时也是对教师教学质量的检验。为了端正我校的学风和教风,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做人准则,参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一、学生凭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证参加考试。不携带学生证或学生证照片不清晰、信息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如学生证遗失,必须携带身份证和由所在学院出具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考试开始一小时后方可交卷退场。考试结束前5分钟内,学生不准离开考场。

三、学生入场后保持安静,并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在指定位置入座。相关证件应放在桌面的左上方,以便核对。

四、学生应听从监考人员讲解,按照有关考试要求和考场指令的规定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并在试卷“诚实守信”的文字后签名。

五、学生进入考场严禁使用各类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并放进包内,交到指定地点。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当时钟使用。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数码工具,如:各类电脑、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MP3、MP4、无线接收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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