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8.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安装拆卸单位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相关资料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复印件并加盖专业施工单位公章备查。
3.3.8.3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作业前,项目安全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与项目经理、安全员应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人员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查验安拆单位人员持证情况、安拆合同、安拆方案审批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监督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的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旁站(旁站方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3.3.8.4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委托经省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正规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安装、产权、监理单位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自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有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
3.3.8.5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健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与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除整机拆除外,设备安拆(含设备升、降节和附墙架安拆)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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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安装、单位监理联合验收和联合月检制度,并建立联合验收、联合月检档案。特别要加强对防倾翻装臵、防坠器等各种安全保险装臵及易损部件的检查校验,确保正常使用。
3.3.8.6 多台塔机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并提供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批的多塔作业专项施工方案。
3.3.9 安全文明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包括:现场围挡、建筑物围挡、信息管理、安全警示、临建设施、场容场貌、现场防火、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等方面。 3.4 进度控制
3.4.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3.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进度控制方案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4.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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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3.4.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3.5 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 3.5.1 工程分包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负有监督责任并及时进行真实性核查。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前,总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分包合同并监督施工单位将有关内容填写在工程分包公示牌上。分包单位属外地入青企业时,还应审查是否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册以及上一年度考核等级。相关资料均需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备查。
项目监理机构对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5.1.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或未按规定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手册》的外地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由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工程内容外,工程项目涵盖的其他内容均应纳入总承包施工范围,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分包或强行指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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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3.5.1.2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3.5.1.3 专业承包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一旦发现,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3.5.1.4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不具备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和自行施工能力,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其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单位或“包工头”。
3.5.1.4.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严禁再行分包或将劳务作业转包给“包工头”进行施工。
3.5.1.4.2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设臵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要求参见《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青建管质字?2012?35号)。
3.5.2 劳动用工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劳动用工及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工人工资发放、工人持证上岗等负有监督责任,在工人进场时要严格审查规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工人持证上岗情况,施工过程中要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3.5.2.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加强对直接雇用的劳务人员管理。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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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雇用的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非商业保险),劳动用工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当出具解除劳动用工合同证明,结清劳务人员的所有工资。
3.5.2.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的来源地、姓名、身份证编号、岗位证书编号、工种、等级、培训日期、劳动合同编号、信息卡号、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信息进行实名登记造册,建立统一的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台帐,并根据流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工人进出场记录完整。严禁使用未携带身份证的劳务人员。
3.5.2.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合同管理。推广使用由市城乡建设委监制的《建筑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在所有劳务人员上岗前与其认真规范地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留存备查。
3.5.2.4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检查农民工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的,必须限期办理,否则清退出场。
3.5.2.5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员每天与劳务分包单位一起核定每个工人的工作量,并签字确认;要监督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时公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要监督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每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每个工人完成的工作量及工资汇总并上墙公示、拍照备查,并要监督其直接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劳务费用支付给“包工头”。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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