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 师签发开工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原件备查。
(1)施工许可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2)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3)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施工现场生活办公临建设施、围挡墙、大门、洗车设施、场地硬化等设施情况已符合相关要求;
(7)其他按照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3.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3.1 综合管理
监理企业应至少每月一次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包括考勤在内的综合检查考核,并留存检查记录备查。 3.1.1 监理日志
资料归档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有一本完整的监理日记。每名现场监理人员(不包括配备的专职负责造价员和资料员)都应在每天的监理过程中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09-2014;J126 28-2014)等有关规定记录自己的《监理工作日记》,详细记录当天的巡视、旁站等以下监理工作内容。总监理工程师除每天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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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外,还应对委托总监代表的项目每周不少于一次的督导,并记入日记备查。
(1)气象情况;
(2)施工部位、劳动力、施工机械等和进度是否滞后情况;
(3)隐蔽验收情况; (4)旁站情况; (5)现场巡视情况; (6)实测实量情况; (7)文件往来情况;
(8)材料进场报验和见证取样情况; (9)见证取样复试报告返回和结论; (10)重大事件记录;
(11)工程例会、专题会提出问题落实情况;
(12)有关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现场落实情况等; (13)一、二级工程应设立安全监理日志,记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内容根据工程进展不同阶段应进行相应调整。 3.1.2 监理月报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阶段每月按时编制《监理月报》,应详实包含以下内容,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分别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企业。
(1)本月工程概况和总体评价;
(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包括: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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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质量,包括:本月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格审查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及效果(具体到各分部、分项工程);
(4)工程安全,包括:关键工艺施工过程旁站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消除情况等;
(5)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和工资支付,包括:工程量审核、重大变更、现场签证等情况,工程款审批情况,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施工单位的用工状况,包括持证上岗、实名登记、劳动合同签订、日清月结等情况,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7)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包括:本月监理工作情况,监理各专业对现场管理的综合评价,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8)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9)其他需报告的内容。 3.1.3 工地例会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在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和要求;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针对存在的质量、安全和各级项目经理到岗履责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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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和工资支付情况; (5)检查用工管理情况,提出相关要求; (6)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3.1.4 档案管理
施工过程中的档案管理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定专项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档案橱(柜)和计算机、打印机等相应的办公设备,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收集、组卷、归档,确保真实完整、分类有序,以便保存查阅。有条件的项目监理机构,可建立监理资料的编码系统,实施监理资料的计算机管理。 3.1.5 报告制度
如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总分包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或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注意留存相关记录等备查。 3.1.6 标准化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033-2005)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队伍管理等施工现场要素综合管理上,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实施监理工作。
3.1.7 工程暂停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确需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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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6)未经重新图纸审查改变结构或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调整而擅自施工的。 3.1.8 工程复工
3.1.8.1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3.1.8.2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针对导致停工的原因而进行的整改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3.1.8.3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3.1.9 争议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出的争端协调申请后,应及时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提出争议解决建议,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对争端进行仲裁或诉讼时,应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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