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质量控制 3.2.1 一般规定
3.2.1.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3.2.1.2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抽样检测委托工作,组织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调查处理。
3.2.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青建管质字?2012?35号),监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到位、履职情况。
3.2.1.4 监理企业应组织其监理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强制性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3.2.1.5 施工现场推行样板领路制度。在大面积施工开始之前,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督促施工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样板报验,样板验收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3.2.1.6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重要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需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完善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执行。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方案,经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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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相关的工艺和措施方案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1.7 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程序与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程序相同,审查要点如下:
(1)附有必要的计算书;
(2)经过施工单位的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审查和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报审的专项方案(如深基坑、大模板等),应按照要求审核完成。
以下工作内容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通常是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土石方开挖工程;
(3)大模板工程,通常是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6.5m,或跨度超过15m,施工总荷载大于12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临时用电工程; (7)爆破工程; (8)外墙吊篮工程; (9)幕墙施工;
(10)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11)特种设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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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13)6m以上的边坡施工; (14)地下室防水; (15)钢结构; (16)外墙外保温;
(1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但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3.2.1.8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案,并经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和过程工程(如抽水、土石方、马凳筋等)验收签证,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切实保证细致扎实、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3.2.1.9 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按规定必须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专业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设计、总承包、监理及专业施工单位应共同验收,并按规定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1.10 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会审,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的图纸变更及说明,参与会审的与会各方应当对会审资料会签。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图机构审查。设计变更会审资料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1.11 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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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变更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批。没有设计变更方案等的,变更部分不得施工,项目监理机构不得签证。
3.2.1.12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
3.2.1.13 工程完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3.2.2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
3.2.2.1 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应分别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进场建材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在工程相应部位。
3.2.2.2 对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3.2.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样。
3.2.2.4 见证取样与送检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需送检的材料等,施工单位质检员应会同项目监理机构专门人员按规定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必须见证取样送检的建材产品,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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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材料进行取样、封样后,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判定原则处理。
(2)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监理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监理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检测单位对见证取样与送检试块(件)、材料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2.5 按规定进行材料抽检的建材产品,采购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现场抽样检验。
3.2.2.6 按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见证取样、建材抽检等工作。
3.2.2.7 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施工项目部应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下进行封存,并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3.2.2.8 当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论证的相关资料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2.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试验室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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